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23:39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市部门预算及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次全额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编制市本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及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预算科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单位填报《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和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调减预算指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草签;合同草签后七个工作日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由代理银行代记明细账。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全额直接拨付的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采购单位必须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1、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向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开具用款通知书,各业务主管科室将预算内外资金一次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将有关证明资料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采购项目审批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询价采购组推荐意见复印件、验收结算单、验收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并将上述有关单据等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六)市财政局国库科或代理银行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付款给中标供应商,并向财政支付局开具转账通知单。质保金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结算。应退给采购单位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市财政局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渠道退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转账通知及付款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情况按季度进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与市财政局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与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对财政拨款账、政府采购资金账。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及账务处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国库科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记账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批复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中介)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据采购目录,编部门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含临时追加计划)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室审核部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办与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核对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帐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对 帐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采购资金结余退款书,由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季度未)

国库科向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及付款凭证

国库科据付款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直接将采购资金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结算书等开具付款通知书



国库科与局业务科核对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金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正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机械工业法制建设
诸方面的工作,使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推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现就机械工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的认识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市场经济有发达与不发达、成功与不成功之分,凡是运转效率高的、搞得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成功

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要求法制,一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要求法制;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转需要法制,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四是市场经济的合同性和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五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有序性要求法
制;六是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法制;七是市场经济的国际性要求法制;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法制。
因此,机械行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牢固树立起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要把加强法制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扩大产品出口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法制观
念,学会和掌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要重视和搞好法制工作的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搞好法制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机械行业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熟悉行业情况、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富于开拓和敬业精神的法制工作队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是机械工业法制工作的宝贵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这支队伍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使这支队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引导法制队伍向市场经济领域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分管法制工作,并给予法制
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以充分的考虑,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首先从组织上保证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步明确法制工作的任务
法制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很广,根据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指导全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2)学习、了解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为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好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
(4)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整章建制,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5)定期地、经常性地、有重点地对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机械行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并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6)管理和指导机械行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7)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培训法律人才。
(8)进行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发布、理论联系实际的探索、法制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等。
(9)协调处理行业重大经济技术纠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10)组织本地区机械行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网络,为行业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
四、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除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债权债务外,要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参与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
对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租赁、兼并、国有资产评估、企业集团组建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论证、起草、签约、监督履行,以及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以便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领导要主动征求和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把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要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
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其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尚未正式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系列以前,各地可先按经济师系列予以解决,或按法律顾问的原专业予以解决。为了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相应地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建议各
地积极推广湖北省武汉市机械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让一些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富有管理经验、处理过多项法律事务,并且长期担任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的同志,成为首席法律顾问并享受副厂级待遇,与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并列为企业四总师,共同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活动,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要注重调查研究,选择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安心工作;要积极创造
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今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经部批准后由各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公司)自行组织,由部统一发给资格证书。要坚持对法律顾问进行年检注册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动态的管理,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表现、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决定是否年检注册。对
于不称职的、不安心为企业服务的、违法乱纪的、长期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调出机械行业的,不予注册,收回证书。
五、要长期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提高法制观念,首先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有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
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长抓不懈。要使广大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善始善终地、保质保量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要对普法的效果进行考核验收。要在“二五”普法的基础上,

继续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推向新的高度、广度和深度。要特别注意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为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作好表率。
六、组织好各地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网络)的工作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起来,建立起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作为政府的支撑系统。这在当前是客观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是
机械工业部领导下进行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要把机械行业有志于经济法制工作的同志,通过经济法研究会的形式更加密切地组织起来,加强学习研究和信息交流、案例分析、培训提高、咨询服务等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工作
领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其任务,一是为行业的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协助企业解决经济技术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和接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既
提供了服务,反过来又能更加准确有效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工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是法制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以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目标的实
现,一方面是要靠企业自身法制观念的增强,自觉地把企业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依法治厂;另一方面是要靠政府的监督。立法需要执法,执法需要监督。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各地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作为机
械工业各级机关转变职能和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并使之逐步完善。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994年4月10日

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确保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险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的实际防御洪水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或者大坝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库。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各级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管理。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规定设立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必须设立枢纽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枢纽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淤地坝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淤地坝,由受益村组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人员;个体户、联营户、单位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通过承包、租赁、竞买取得淤地坝使用权的,由使用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划定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护范围。并由管理单位(管护人)树立标志。  
第七条 病险水库的管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1、大坝: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l亿立方米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2、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3、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2、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第八条 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九条 禁止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禁止毁坏、侵占放水、泄洪、观测、通信、动力、照明等工程和设施;禁止车辆在坝顶上擅自通行。   
第十条 禁止在病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淤地坝管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病险水库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排放倾倒油类、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 对失去水库功能且病害严重的病险水库可予以报废,报废后按淤地坝运行管理;对改变运行方式后既可发挥现有效益也可保证安全的病险水库,可降低等级使用。上述两种运行方式的改变,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维修养护,建立大坝日常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巡坝查险责任制、险情报告责任制。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鉴定,查明病害。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淤地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和使用者对水库和淤地坝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 除险加固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和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人对所辖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及加固期间的防洪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需加固的病险水库进行统筹规划,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逐年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并提供必需资金;经营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投资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防洪标准低,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的骨干淤地坝,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他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受益者承担。
第四章 防洪抢险  
第二十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防洪抢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权属,落实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防洪抢险职责,明确领导责任人,实行包库领导责任制。  
行政领导人负责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所需经费和物资,逐库(坝)落实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人。  
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入负责建立巡库(坝)检查制度,落实巡库(坝)查险责任,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按照"防、抢、撤"方案,及时、果断、正确、科学地实施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水库渡汛计划和"防、抢、撤"方案。负责收集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水情、工情、险情,提出汛情预报和防洪调度意见;拟订洪水调度方案,落实渡汛措施,实施科学调度;拟订水库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实施技术指导。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汛前负责做好通讯、备用电源、照明、机电设备、报警、观测、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全面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抢险物资。汛期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加强值班和大坝观测,密切监侧水情和工情,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后应当对工程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修复水毁工程。   
第二十二条 淤地坝的防洪抢险职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大型淤地坝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淤地坝由共同的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和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上报汛情和险情。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需采取紧急保坝措施时,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下游淹没区的机关、单位和群众撤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上有关禁止条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