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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陈忠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38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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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陈忠林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技术人员依法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其对案件及时、公正的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形成各成体系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互不隶属,对同一现象有时作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结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其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司法鉴定的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先进设备投入少、科技含量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混乱,导致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了诉讼成本。
第三,现行立法滞后,有些规定不合理。
如:刑诉法第120条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实践中操作不统一。
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揭露和打击犯罪、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鉴定体制的无序化,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必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依据我国鉴定体制的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与完善。
一、确立刑事鉴定与诉讼民事鉴定分开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面临与国际接轨,社会矛盾趋向多元化,而刑事犯罪也越来越趋向智能化,对刑事侦破而言,犯罪现场遗留物分析也将微量化和精细化,血样的采集、DNA化验以及测谎仪分析等。国家为加大对刑事犯罪打击的办度及侦破案件的有效性,改变目前司法鉴定效能较低的局面,可将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刑事鉴定与民事鉴定两个部分。当然,这种分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对于刑事鉴定部分,政府有必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更名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将现行的公检法司的司法鉴定机构重组,其人员择优选用到中心去,规定一定的淘汰比例。其主要受理涉及刑事及行政的鉴定,公安部门保留少量法医类科学技术人员,起辅助警官分析及处理相关技术服务。
对于民事鉴定部分,可更名为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其人员均来自医院,大专院校原来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此类人员均为兼职,亦择优选聘,并建立相关的个人档案资料,以备查询。这有利于改变鉴定行政垄断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医疗事故鉴定,其成员及有关鉴定结论公信力不高,所引发一系列矛盾)。使司法鉴定脱离利益及行政干扰,形成公正的司法鉴定,也使各类技术术业有专攻,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二、建立二次鉴定终结制度与鉴定人员有限出庭制。
1、为防止鉴定次数的无限性,影响诉讼的效率,有必要建立二次鉴定终结制度。将目前县(区)级的司法鉴定结构撤并,在地(市)级设立唯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省级、国家级也择优选择,重组合并公检法司的法医,成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侧重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
对于民事鉴定机构,地(市)级以上,各地可以筹建两个左右的科学技术鉴定中心,人员来自医院、相关院校的原从事司法鉴定的人,择优选择一部分,并根据特长,限定其从事鉴定的范围。同时,对于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加以明文规定:一般在1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如重大疑难的)可以延期。
首次鉴定地点,应选择在诉讼所在地或案发所在地的鉴定机构。对于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好办理,对于不一致的,法官应匿名送评鉴定,隐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址、发生的具体地点,作点技术处理。由法官选定一名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各选择同样多的鉴定人员,由其共同出具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名确认。经当事人申请后,同时要求鉴定意见,仅是鉴定人员的倾向性意见,而不是结论,名称应改为鉴定意见书,并作说明,分析其理由。对于鉴定有不同意见的人也要写明理由,加以阐述。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亦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以便加强合议庭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认识,以求更加公正、高效率地审理各类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
2、法官主持双方在庭前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意见,若没有分歧,或虽有异议,但异议明显不成立的,法官可以不通知鉴定人出庭,若双方异议较大,疑团重重,法官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主要的分歧点,以接受质询,看是否经得起推敲。这样有利于节约成本。法官依据庭审质证的情况及相关案情作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书。对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鉴定人,且有明显不妥之处的,法官可以不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发出司法建议书,进行必要的淘汰。
三、鉴定人的任职资格及人员管理
目前鉴定人员的身份,并未采取准入制,有必要通过一定标准的考核,择优选用一部分,保留一定的空缺,以招聘社会上优秀人才进入。并为这些鉴定人员建立档案资料,包括各人简介、每个人鉴定的科目、以及鉴定的个例、选择鉴定的次数,随着网络发展,亦可上网公布。
现在争议颇大的是鉴定机构为谁统管,笔者以为,鉴定人员选任应该是政治素质高、专业水平强、自律性高的一个群体。而一个机构隶属于某一行政机构,又会形成垄断,且有弊端。该机构仅需松散型管理,基于此认识,可将刑事鉴定组织隶属于财政部,这样有资金保障,不致于为利益所驱动。其人员的淘汰,有渎职行为或过错等情况致鉴定意见偏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托申请的法院、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鉴定人员进行淘汰。民事鉴定出现上述情况的,在其个人档案注明,自然淘汰。对于因过错而造成迟延鉴定的,补偿迟延期间的损失。
四、加强对鉴定人员的人身安全、经济保障制度。
司法鉴定结论,也仅仅是一种证据,可能会对一方不利,造成败诉的结果,而鉴定人员有时须出庭阐明所采用的方法、依据材料及观点,进行作证。此时,应加大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对于有打击报复鉴定人或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秩序的,应给予相应制裁,在诉讼阶段由法院处理;诉讼结束后,由公安机关及时作出,以维护其人身不受侵犯。对于出庭的人员,应有补偿鉴定人的出庭专门经费,由人民法院专款支付这笔费用。
总之,通过改革鉴定体制,形成鉴定有序化,完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方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忠林(37213928@peoplemail.com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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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4〕1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内设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市房产局内),具体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与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与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物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应与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定期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开发建设和购买旧住房用作廉租住房,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计划部门应优先立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规费,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领取《湘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审核
申请人应持以下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已填写的《申请表》;(2)现居住地住房证明;(3)低保证或优抚证明;(4)户口簿及同户籍常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登记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核查意见,准予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产权单位出具租金核减的建议,产权单位给予租金减免。
(四)轮候
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排队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和申请家庭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并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确定为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并将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补贴租金。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民政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限定在三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安排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从1993年起,对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排的用于调整劳改系统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专项贷款,实行贴息。
二、贴息年限和比例。由财政贴息的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年限,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劳改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承贷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确定。对当年安排的贷款(包括今后形成的贷款累计余额)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年利息的50%。
三、贴息款的下达。对此项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先由省(区、市)财政厅(局)垫付。每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再根据银行收息结算单,将全年贴息情况表(见附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企
业实贷数额(由借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贷款数额、归还时间)、银行收息证明,将贴息资金拨给劳改局。劳改局应及时转拨给借款单位。
四、对贷款不能落实的省(区、市),将调整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及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附件: 省(区、市)劳改系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情况表(略)



199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