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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4:23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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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6〕53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铜仁地区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保障春耕用肥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政府组织实施,授权供销部门委托化肥专营单位实施淡季储备工作。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企业筹资、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地区成立化肥淡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化肥淡储管理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专员任组长,地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铜仁分行、供销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供销社,由地区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实行地、县两级储备,地级储备企业由供销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能力提供储备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县级储备企业由各县(市、特区)政府确定。
第六条 化肥淡储的数量为地级淡储每年12万吨,其中化肥3万吨 ;县级储备由各县(市、特区)原则上按大县每年1万吨,小县每年0.5万吨确定。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三章 淡储责任
第七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供销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购进的化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储备化肥的要求。
第九条 提前动用储备化肥,需经委托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化肥。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区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的实际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连同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等票据资料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承储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化肥淡储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给完成化肥淡储任务的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按照化肥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核准淡储化肥的销售价格;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区内农民,不得销往区外。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的货源调入、库存及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各承储企业的实际存储数量;凡一经查出承储企业弄虚作假的(如虚报调入数量、库存、区外销售),将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回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淡储化肥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确保财政补贴专款专用,淡储化肥专肥专供。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完成淡储任务,完成任务的方具备下一年度承储资格,经委托单位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继续承担淡储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化肥淡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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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关键靠法治

刘继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2005 年2 月19 日, 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进行了阐述。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完整概括和描述。同时, 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了出来。因此,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科学内涵,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对全面社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按照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和要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要靠法治。
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迄今为止最准确、最全面、最经典的一个定义,系统概括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和实质。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那种认为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是不对的。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民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离开了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发扬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运行机制,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1978 年12月13 日提出的16 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根据这些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 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 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 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这些成就,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以司法公正为重要标志,在民主立法的前提下,司法的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真正的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集团,同样也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只有首先剥夺自己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剥夺其他任何个人和集团的法外治权,也才能使实现社会公平成为可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处理好不同的利益关系,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不仅是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基本手段,也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依据。用法律形式来肯定和保护个人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更是经历了一个曲折探索的过程,才形成了现行宪法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文界定,最新修订的宪法更是鲜明地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也是使我国社会进一步创造活力的基本法制保障。
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必须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而其中最核心的是使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也就是使创造成果的人能够充分享有创造成果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这必须靠法制来提供最基本的支撑和保障。应该说,在尊重、保护、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和具体化,还需要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贯彻实施。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共同的长远利益等方面,还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比如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安定、扼杀创造活力的重大社会问题,光靠一般的诚信号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法制保障。再比如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如何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问题,更需要法制的强有力约束与规范。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必须先行。
作者:刘继军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
第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分为项目开工前审计和项目开工后审计。
《项目开工报告》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报批;对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实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审计署审计;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除省和计划单列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署审计外,开工前一律由省审计局审计;项目开工后,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审
计。在市地的省属项目开工后,省审计局可以授权市地审计局审计。
第六条 市地和省直部门在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开工报告》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政府,由省建委分别会同省计委、省经委审查提出意见,转送省审计局审计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年度内的楼堂馆所开工报告,至迟须在八月底以前审计完毕。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表。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结论和决定,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和项目开工前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如申请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预算书等是否合乎规定;
(二)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部门、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四)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备足了建筑税款,并认购了重点企业债券;
(五)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
(六)施工力量和其他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扩大投资使用范围、挤占建设成本等问题;
(二)工程预、决算有无弄虚作假、高估多算、低估少算问题;
(三)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
(四)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税金;
(五)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
(六)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擅自进行建设、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不当、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或直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监察、计划、城乡建设、财政、银行、税务、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