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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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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2004〕文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宁委综〔2004〕5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设立宁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为了管理使用好该项基金,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2004年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拨款,在市财政局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账户,资金来源为:
(一)市财政2004年首期安排3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启动资金,今后每年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
(二)向中央、省对口争取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
(三)专项资金在周转或有偿服务中产生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补充资金。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扶持事项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市本级中小企业的发展,适当兼顾县(市、区)重点产业改造升级及其重大项目开发补助。主要扶持事项为:
(一)引进重点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前期补助;
(二)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改造升级、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
(三)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创名牌工作的扶持;
(四)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
(五)组织开展素质培训,包括对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培训、经营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补助,以及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创业扶持及其服务项目的补助。
(六)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工业、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扶持事项。
三、申请资助单位的条件
(一)经同级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的工业项目,引进开发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经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价值的项目企业;
(三)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资格,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四)有丰富的培训或信用服务的工作经验,有创业辅导、企业管理或信用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场地的企业开发中心和服务机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单位都可以申请。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符合扶持事项和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属单位向县(市、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
(二)市中小企业办将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补助资金的使用安排计划,经研究后,报市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定。
(三)根据市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由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共同行文批复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应定期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每年年末中小企业办应汇报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二)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全额追回拨付款项,取消该单位今后补助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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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挥地方铁路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铁路运营,以及采用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各类形式建设地方铁路,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地方铁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省地方铁路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管理规程,以及地方铁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运营计划;
(三)负责对报送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过轨事宜;
(五)负责地方铁路新线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地方铁路专供设备、器材的统一申报工作;
(六)负责上报全省地方铁路的运营计划统一报表、基建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议报表;
(七)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地方铁路的发展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八)负责地方铁路管理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方铁路发生的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及设施损坏状况的技术鉴定;
(十)统一组织地方铁路主要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方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地方铁路运营企业,保障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设施完好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新建的地方铁路经验收合格,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运营证投入试运营。符合正式运营条件后,应当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运营许可证,并持运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转为正式运营。
第七条 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事直通运输的客货营业站,由地方铁路运营企业提出,报经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热情周到和文明的服务,保持车站和列车的清洁卫生,保证旅客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
第九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自主安排货物运输计划。但对抢险救灾物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优先运输的物资,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必须执行省物价部门标准的地方铁路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应当按期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运营计划统计报表、基建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的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和通信信号等关键设备的抵押、转让和报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经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闲置封存的设备,必须定期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必须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省辖市(地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抄报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辖市(地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编制的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在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抄报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进行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接受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确需国家补助的,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当报项目的批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化学腐蚀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伪造车票或货物运输票椐;
(二)围、随列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商品;
(三)在列车内向外抛掷物体;
(四)在车站和列车上抢占座位或者赌博、斗殴;
(五)扒乘列车;
(六)哄抢、盗窃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
(七)妨碍地方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或损毁地方铁路的设备和器材。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地方铁路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地方铁路桥梁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进行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一)长度为一百米及其以上的桥梁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长度为二十米及其以上、不足一百米的桥梁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长度不足二十米的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第二十四条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设置的地方铁路专职公安机构,与地方铁路沿线的公安机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的治安秩序。
地方铁路沿线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地方铁路公安机构处理地方铁路发生的路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地方铁路的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应当依法执行公务,在检查旅客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时,必须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以及地方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铁路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该税则号项下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90221910项下“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01;其他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电子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者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90221910.01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1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3fj1.tif
     2.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税税率表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3fj2.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