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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02:24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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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0日)

深府办〔2006〕139号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收益,促进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以下简称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应当缴纳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没有权利人的由使用人缴纳。停车场(位)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
   第四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发展公共交通。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各辖区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车位征收。
   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
   第八条 本办法征收的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类别和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征收标准的区域划分和类别按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确定。
   第九条 住宅类停车场(位)、“停车场区域划分”划定的二类和三类区域、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暂免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但其中:
   (一)二、三类区域中的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本办法核定标准征收;
   (二)一类区域住宅类及二、三类区域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仍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月份缴纳。
   第十一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缴纳人应在派出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派出机构申报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
   派出机构收到有关登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并发给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费登记证。
   每次缴清土地使用费后,派出机构应当向缴纳人出具收款证明并在缴费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缴纳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逾期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工商、税务和交通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在办理工商、税务年审、停车场经营许可业务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件




单位:元/位·年

类型
未缴纳

地价的
缴纳地价的

非商品性
商品性

市场调节价类
商业配套类
2500
1500
1200

商业性室内专业类

政府指导价类
机关单位及公益配套类
500

工业区、物流区配套类
1300
700
400

政府定价类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类
500

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类
0

备注:1.罗湖、上步片区上浮20%。

2.独立地下停车库下浮30%,独立地上多层停车库下浮20%。

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4.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政府投资(含合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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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主导政府网站“展示曲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定位,开展好以政府网站为平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以政务公开、为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曲单位的网站。

二、考核方式和结果评定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相应栏目的方式,开展公众网上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级别:85分以上为A级,84—60分(含)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级别。

部门网站考核按有无行政审批事项分别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含)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等次。没有行政审批事项部门的最终得分按照实际得分乘1.24计算。

三、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内容及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部门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本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科室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每实现1项30分,3项以上100分。能实现网上预审的按80%记分,能实现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部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在一级栏目中设有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并作链接,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政府网站域名或子域名。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分。

1.5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信息更新(权重30%)

2.1更新数量。政府部门网站政务信息的发布、更新数量(以报送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并经采用的为准)。以每月所有参评部门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府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新闻报道,第一时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3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与政府各部门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3.网上咨询回复(权重20%)

3.1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部门网上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2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4.网站访问量(权重10%)

以政府网站所有参与考核部门网站的每月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内容和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实现1—6项20分、7—10项60分、10项以上100分。只能提供网上预审和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能够为服务项目提供准确、便利、快速的索引和在线服务项目的快速定位;办事指南、问题解答(FAQ)、服务项目等处设有相关链接;具有常见问题解答和政策、法规查询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1.4.2分类规范。关键服务对象全面;针对每类具体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全面,分类规范;在具体的服务对象中,服务内容系统、全面。分类混乱或服务对象不全面的,根据严重程度扣减本项得分。

1.4.3服务质量控制。在线服务标准明确,可提供一种或多种便捷的服务质量反馈途径;定期检查、评估在线服务质量制度完备,执行、记录情况良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1.4.4统一标识。网站的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市政府门户网站的LOGO标识并做链接,位置设置和方法合乎规范;网站的LOGO设计独特美观,简单易记,与网站联系紧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4.5统一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上设有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有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信箱的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对外公务信箱的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互动交流。根据需要,开展在线解答网民问题和设立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双向互动服务。分别提供实现咨询、建议、投诉、举报功能或其他专门服务的信箱,有使用说明和功能介绍。

1.5.1管理审核制度。设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审核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并对参与部门的答复率和办结情况定期督查;在相关网页明确问题回复的时间承诺,有例外的应特别说明;信箱安全和网民信息的保密机制健全;网民提交问题后可查询问题的处理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2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1.5.3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1.6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政务公开(权重25%)

2.1内容全面。机构设置、政策法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政府会议、政府工作、政府采购、财政投资、预决算报告、规划、决策公开等指标项的网上公布内容全面、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每项扣4分。

2.3内容准确。政务公开内容准确;摘要、节选把握准确,无隐含未说明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4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所有部门子网站都能够与门户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2.5信息更新数量。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务信息的更新数量。以全年所有参评网站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服务意识(权重20%)

考核政府门户网站“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和政府网站自身定位及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的情况。

3.1网站设计

3.1.1网页区域划分。网站页面布局风格协调统一,能够体现网站的内容与服务功能区域的划分;各层级页面中均包含相应的功能设置,便于使用;各层级页面附加功能区的布局相对固定。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网站首页及频道栏目的设置能够体现网上服务、政务公开等网站重点内容,有频道及栏目划分标准的设计文件,服务对象定位清晰,功能流程合理、易操作。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1.3网页效果。网站标识统一,各层级页面均包含协调一致的标识图案及文字;有统一的色彩风格和主色调,能体现网站的特色,各页面配色服从总体色彩体系;页面设计整齐,无变形的页面和文字,没有表格错行、文字错位等现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所有的网页和服务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下的主流浏览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2公众参与程度。以规定时段内统计的网站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3网站无障碍度

3.3.1网站导航。有详尽的网站地图可供查询,并能链接到相关内容;频道相互导航便捷,可以方便地前往主要的频道;网站各层级页面在显著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包含重要站外相关链接地址,名称及链接地址完全、正确;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3.2信息检索。网站数据库具备检索功能,检索功能支持多关键字和分类检索;具备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并提供互联网检索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3.3常见问题解答。对访问网站的浏览器技术问题和网站功能使用方面有准确、详细的使用帮助或说明,并能够及时更新内容,对复杂问题能够提供在线演示或流程引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网站管理(权重15%)

4.1内容管理系统。采用内容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和发布网站内容;内容管理系统具备完善的用户分级管理、日志管理、内容发布审核和流量分析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2域名管理。网站英文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标准的政府网站域名,与地名联系紧密,简单易记;中文域名能体现地域名称和政府网站特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30分。

4.3安全管理。有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的政府网站安全技术要求的安全需求分析报告,配备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方案;网络安全方案的实施有监控和完整的实施记录;有应急响应预案,并有定期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4县(市)区网站建设管理。制定完整的子网站的建设规范和管理制度;主要职能部门建立独立管理的部门子网站;子网站有明确的运行和维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与门户网站页面相呼应。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5机构和人员建设。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网站资源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全面管理工作;同时能联合各个职能单位参与网站建设;定期组织网站人员参加电子政务和网络建设的相关培训,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6制度建设。有详细的网站长远规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和审核、信息存档、内容监管、网站安全、网站应急制度,以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互动交流栏目的信息有定期审核、整理和分析机制。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7用户信息保护。在首页有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明示和链接,明示的内容符合要求;运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对用户信息的使用限定在工作权限内,并制定使用用户信息审核制度;不存在未经过用户许可公开其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其信息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8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中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注意保护他人软件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且在发布信息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五、建设管理措施

(一)网站规范。由市信息产业办牵头,对市内网站进行调研,分别对已建网站域名、版面、栏目、内容等进一步规范。

(二)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现有的软件及硬件资源,在网站开发上尽可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统一模板。

(三)网站管理。建立网站协调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网络管理、网站安全等例会,及时通报、交流网站管理情况。

(四)人员培训。各部门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网管人员及信息员培训,保障网站信息更新及内容维护。

六、考核时间与步骤

(一)日常检查。由市网络管理中心依据考核办法每日对各单位网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从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平台动态采集指标数据,每月为一个采集周期,并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阶段检查。根据需要,市信息产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网站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三)单位自查。12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为鼓励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好服务,部门可以就自己的特色服务和栏目写出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考核小组申请加分。

(四)年终检查。次年1月,市信息产业办组织专家、网民对每个网站进行评议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网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并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











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40%
1.1办事指南
2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
20%

1.4.2分类规范
40%

1.4.3服务质量控制
15%

1.4.4统一标识
10%

1.4.5统一对外公务信箱
15%

1.5互动交流
20%
1.5.1管理审核制度
20%

1.5.2公众参与程度
30%

1.5.3问题答复率
50%

1.6其他特色服务
10%















25%
2.1内容全面
30%

2.2发布及时
20%

2.3内容准确
10%

2.4资源共享
30%

2.5信息更新数量
10%










20%
3.1网站设计
35%
3.1.1网页区域划分
25%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
30%

3.1.3 网页效果
25%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
20%

3.2公众参与程度
25%


3.3网站无障碍度
40%
3.3.1网站导航
35%

3.3.2信息检索
35%

3.3.3常见问题解答
30%















15%
4.1内容管理系统
20%


4.2域名管理
10%

4.3安全管理
10%

4.4网站建设管理
15%

4.5机构和人员建设
15%

4.6制度建设
10%

4.7用户信息保护
10%

4.8知识产权保护
10%









附件2


市直部门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一级指标
所占分值
二级指标
所占分值

网上提供服务
40%
1.1办事指南
3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5其他特色服务
20%

信息更新
30%
2.1更新数量
30%

2.3发布及时
20%

2.2资源共享
50%

网上咨询服务
20%
3.1公众参与程度
20%

3.2问题答复率
80%

网站访问量
10%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40号


环境保护部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需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范围的请示》(赣环监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四类信息的企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公布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关于环保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公开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