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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34:00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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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第 34 号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日照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的主要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市(地)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获得3项以上专利(至少有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三等奖2项首位人员。
(五)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5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文章)。
(六)在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八)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的人员。
(九)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员。
(十)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二)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全运会冠军、或在一届省运会现场夺取本专业3枚金牌、或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打破全国纪录、或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管委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九条 在推荐人选过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事局。评审委员会由13—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由专家组成的专业评审组,负责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
(二)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一般不得重复担任。
(三)上报人选的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考察,并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要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管理期间:
(一)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按年度发放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专项拨付。
(二)每年由所在单位组织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所在单位每年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交通、住宿等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业绩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专家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和管理期满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结果记入业绩档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情况,由市人事局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三)建立联系制度。人事部门要将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日照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事局核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单位变动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调往市外的,须报经人事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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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滁州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决定》(滁发〔2007〕9号)和市委四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争先进位。每年动态评选以缴纳税收增长为主要标志的滁州市优秀成长性企业若干名,对当选的企业颁发奖牌,对当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高新技术研究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新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获得认可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鼓励产学研合作(博士生指导站),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并经认定的,给予企业3-5万元专项奖励。

三、鼓励建设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建设,担保公司为企业每担保贷款1亿元,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补助担保公司3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奖励、补助经费,除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外,均按企业纳税级次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此前各级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07年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精神,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原则上应是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三、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对于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四、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六、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应对本区域内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发债企业和项目尽快摸底,组织发行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报申请材料,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七、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行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应在规划、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管理、偿还等棚户区改造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相关方要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八、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规范运作程序,及时诚信披露信息,按照核准的用途将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