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速我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推进旧城改造、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建设,依据市政府《关于旧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1997〕10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市危(旧)房以成片改造为主,危(旧)房比例大于60%的区域,方可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比例的认定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由市危改领导组审定,然后由市危改办报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二、危改项目由市危改办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性质、经营状况等限期进行调查摸底。然后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危改办提供的摸底情况和改造意图,按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规、详规,报领导组审定后,由市危改办委托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报告,报市计委列入危改计划。其中回迁安置部分列入安居工程计划,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危改办负责安排。
三、零星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由市危改办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核查,签定意向书,报计划部门审查立项后,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应向市危改办申报,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按程序批准后,市危改办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市计划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危改计划。危改项目按户均60平方米的面积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户均60平方米以上
的部分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五、凡确定由城区实施的危改项目,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由区长负总责,成立专门的危(旧)房改造机构来保证落实。
六、市危改办应将改造地区的详细规划、摸底情况、经济效益测算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指标等向社会公开。
七、危改项目的实施由确定的项目负责单位牵头,市危改办及有关专家参加,组成项目招投标考评领导组,根据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招、投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各有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参加投标应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单位资质、资金来源等情况。
八、项目负责单位与中标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予以落实。市危改办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监督,搞好服务。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危改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九、开发改造单位需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用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省市有关建筑施工队伍的规定要求。
十、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危(旧)房拆迁改造暂行规定》实施。
十一、为确保居民按时回迁,拆迁安置及回迁楼建设可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一)统一拆迁安置。开发改造投资单位一次性将动迁安置费用交付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由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动迁和安置。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与开发改造投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动迁完成期限。动迁完毕后,将熟地交付开发改造投资单位进行建设;
(二)自行拆迁安置。开发改造投资单位将回迁楼工程建设费用的60%存入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专控,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比例与投资单位同步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直至回迁楼竣工交付使用;
(三)一次性安置。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负责协调组织,由开发改造投资单位购置安居房或其它房源一次性安置。
十二、凡未按时回迁的危改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投资者所建商品房或开发地块无偿收回,由市政府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
十三、本次危改前划出的由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地段,凡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收回,纳入本次危改范围统一进行改造。
十四、危改工程中的回迁楼及配套设施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划拨回迁建设用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免收以下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水贴费、水增容费、电贴费、电增容费、规划管理费、规划保证金、绿化保证金、招标费、便道占用费。减收两项费用:水资源集资费减收50%、拆迁管理费减收80%。
十五、除回迁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确认地价的20%,其它费用按前条第三款执行。改造范围内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承担危改项目建设的单位组织实施。
十六、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和建设资金来源可采用以下几种筹集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及“安居工程”贷款;
(二)回迁房及商品房预售款;
(三)危改地区房地产运作收入;
(四)招商收资;
(五)其它可用于危改的政策性资金。
十七、按照“以丰补欠”的原则,由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危改项目要达到整体平衡。
十八、市危改办要参加危改工程图纸的会审和危改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设计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九、回迁楼的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和住宅建设设计规范,做到水通、电通、暖通,室内外煤气管道设施具备,预留通讯线路、设置信报箱等。
二十、危改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四级管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共同进行管理,各负其责。
二十一、危改工程项目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前介入,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奠定基础。
二十二、本细则由太原市危(旧)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台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北 京
4
2
天 津
1
3
山 西
2
4
吉 林
2
5
黑龙江
1
6
上 海
3
7
江 苏
2
8
浙 江
2
9
安 徽
1
10
福 建
1
11
山 东
2
12
河 南
3
13
湖 北
1
14
广 东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海 南
1
16
重 庆
1
17
四 川
2
18
贵 州
1
19
西 藏
1
20
青 海
1
21
宁 夏
1
合计
38
抄送: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李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台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规划配置量 |
1 |
北 京 |
4 |
2 |
天 津 |
1 |
3 |
山 西 |
2 |
4 |
吉 林 |
2 |
5 |
黑龙江 |
1 |
6 |
上 海 |
3 |
7 |
江 苏 |
2 |
8 |
浙 江 |
2 |
9 |
安 徽 |
1 |
10 |
福 建 |
1 |
11 |
山 东 |
2 |
12 |
河 南 |
3 |
13 |
湖 北 |
1 |
14 |
广 东 |
5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规划配置量 |
15 |
海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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