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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26:29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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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空一格)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空一格)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空一格)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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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09〕7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的特点和疫情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能力。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环境布局符合隔离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

(一)隔离的原则。

1.对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以同时置于多人房间,床间距>1米。患者的活动应尽量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原则上不设陪护。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应将患者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的隔离病房内。

(2)隔离病房的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

(3)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4)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实行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5)隔离病房配置消毒剂。

(6)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3)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4.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条件设置隔离病区。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2)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

(4)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5)整个病区应当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热门(急)诊应采取如下措施:

(1)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候诊区应当通风,其空间应能够满足患者候诊需要。

(3)有备用诊室。

(4)设隔离卫生间。

(5)设独立挂号、就诊、药房等部门。

(6)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7)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距离<1米)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的措施;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2.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3)患者病情允许时,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三)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定点医院的隔离措施。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分别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

4.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5.患者戴外科口罩,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病房内。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的防护依据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二)常用防护用品。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常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包括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手套、隔离衣、鞋套等。

3.应当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诊疗操作中感染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防护:适用于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

(3)认真执行手卫生。

2.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严格执行手卫生。

(5)结束工作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3.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甲型H1N1流感留观室、甲型H1N1流感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防护。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脱摘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潜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脱隔离衣→脱鞋套→摘护目镜/防护面罩→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③ 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注意事项:

1) 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小时-8小时,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2)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3)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隔离衣可连续应用。

4) 隔离衣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5) 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6)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及时就诊。

(四)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1.医务人员在接诊、救治和护理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2.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医务人员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

3.在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每日接受体温监测和流感样症状排查。

4.医务人员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接受排查,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接受隔离治疗。

5.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四、消毒技术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有囊膜,为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敏感;对热敏感,56℃30分钟可灭活。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甲型H1N1流感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医疗器械、污染用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和消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常规处理。具体方法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

五、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诊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律师公道不公道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2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


有人说律师不公道,有人说律师公道。其实,说律师公道不公道,应该从律师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来看。公道,也可以说公平。律师的公平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时,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据事实材料,律师就是公正的。律师的公正不同于法官的公正。这好比是下棋。当事人是下棋的双方,律师是他们在旁边“支招”的参谋。参谋看见自己这一方要走一步臭棋,就会告诉他别这么走,告诉他臭棋的结果是败北。如果发现自己这一方已经出现了失误就告诉他如何补救,以避免更大的损失。看到对方要走一步臭棋,他不应该提示改正。如果对方已经走了臭棋,就要告诉自己这一方如何依据下棋的规则加以利用,扩大自己这一方的战果。当然,参谋出的主意,“支”的“招”,必须是符合下棋规则的。如果是中国象棋,“马走日,象走田”这规矩是不能改变的。下棋的输赢,还是归两位棋手,参谋不承担责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谁也不能说参谋只给自己这一方“支招”是不公平。不能要求一个参谋同时为两边 “支招”。
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出谋划策就像参谋在旁边“支招”。他提示委托人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什么,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他不能泄露委托人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提示对方如何维护利益。只要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像下棋中没有违背“马走日,象走田”,谁也不能说律师是不公正的。
规规矩矩的下棋不应该有人在旁边“支招”。下棋是竞赛双方的智力和毅力,一般地说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教练员的指导,只能在事先和事后。法制社会的当事人可不能没有律师。律师应该在委托人进行决策和行为的当时及时提供帮助。这和下棋是不同的。因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的“游戏规则”和下棋是不同的。由于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许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之所在,也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的义务有哪些。至于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合法权益变成实际的利益,就更需要律师的帮助。
我们应该知道,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需要积极的行为才能变成实际的利益。权利的利用有赖于对法律的发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同时又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换言之,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则无从解决赔偿问题。这就是法律的发动。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中,只有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追究刑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由检察机关来发动,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执法,由国家关机机关发动、干预。此外,凡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包括各种实体权利和诉权),往往都需要权利人自己去发动。否则,就如同一般的法学教科书上所说,’权利只是一种可能’,它不能直接形成主体的实际利益(金钱、利润、声誉等等)。”
总之,只要律师遵循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努力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公正的。


作者:高宏道,专职执业律师律师、高级工程师。
电话:(010)51666310/13381067562
传真:(010)6295223
Email:lawg240@sina.com lawg240@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