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2:45:28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倡导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

  多年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积极开展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对推动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创建活动中,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中建协工程质量监督分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基础上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作的光盘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光盘》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行为规范和文明用语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代表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也要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体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办公环境要求

  (一)良好的行为规范首先应该体现在庄重、整洁的办公环境上,厅堂内花草盆景及其它设施的布置,要力求和谐、美观。

  (二)办公楼的各类标志、附属设施和周围的环境都要经常擦拭、清扫,做到无杂物、无污痕。

  (三)为方便来访人员,要在楼内设置指示图标,并在办公室门前挂牌指示。

  (四)办公室要保持桌面、柜面、地面的清洁,做到物品码放整齐,凡是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不要摆在桌面上。

  三、着装仪表要求

  (一)办公人员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为标准。

  (二)举止要文明、礼貌,体现出良好的修养和素质;说话要和气、谦逊,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三)站内办公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胸卡。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接待来访

  当有人来访时,应立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主动与对方打招呼:“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当问明来意后,应说:“您请坐,请稍候”。

  当客人要离开时,应说:“再见,请慢走”。

  (二)接听电话

  在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说:“您好,工程质量监督站。”

  如果对方要找的人正在处理其他工作或不在时,应表达自已可以给予帮助的意向,说:“对不起,他现在不在办公室,请您留下电话、单位和姓名,等他回来给您回电话好吗?”

  如果没听清楚对方说话时,应说:“对不起,我没听清您讲的话,请您重复一下好吗?”电话结束时,要说:“再见”。在确认对方已挂断电话时,再放下听筒。

  五、办理监督手续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初次办理监督手续

  当申报单位经办人初次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热情招呼,主动询问:“请问您办理什么手续?”

  当工作人员需要申报经办人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时,应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请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l、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这项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作人员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缺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

  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时,应说:“您提交的文件资料基本齐全,可以办理监督手续。”

  当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应说:“请您收好这些文件资料,请您填写监督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缴纳监督费”。

  当申报经办人提交的监督登记表符合要求,并缴纳监督费后,工作人员应在监督登记表上填写监督编号、监督项目、监督单位、登记日期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监督专用章;开具监督通知书;并交代申报经办人说:“这是监督通知书,由你方存档,请收好。您的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毕,谢谢您的配合”。

  六、现场监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首次到现场

  当监督人员首次到达施工现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说明身份。

  当对方验明身份后,应说明:“您单位施工的……工程、从即日起由我站……等同志负责监督,请你们给予支持和配合。”

  当将有关事宜交代完毕后,应将带有具体要求及联系方法的联系单出具给对方。

  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确定召开时间。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应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提供“监督计划”。

  (二)日常监督

  当监督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说明来意,并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施工情况的介绍,然后根据监督计划进行抽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对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对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格核查,“请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资格证明核查”。验证后并填写表格。

  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时,应先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然后进行资料检查。根据介绍及资料检查情况,抽取检查部位,并请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给予配合。

  实体质量检查完毕后,监督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向参建各方做出检查说明,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还应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监督记录应采用现场打印方式,并请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签认。

  七、竣工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如果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放在监督站代办时,备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

  当备案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请问您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吗?”,并主动介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

  当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时,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文件缺少……,不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请您完善后再来办理”。

  (二)备案文件符合要求

  当验证备案文件齐全后,备案工作人员应说:“您的《备案表》填写符合要求,备案文件齐全。”然后应请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请备案申办人稍候。

  当部门负责人审阅完毕,备案工作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盖章,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备案工作人员交还备案申办人,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一)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前期资金应当被纳入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之内进行管理,由投资主体依照项目实际情况使用。

(二)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和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

2、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3、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4、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首选在境外中资银行开户,如有变更事项应当事先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凭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境外开户证明材料及资金购付汇核准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四)所投资境外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资金可直接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需要划转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企业成立后7日内将剩余资金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境外企业成立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划转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开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由于筹建失败、股权收购失败等原因使所投资境外企业未能成立的,投资主体应当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7日内将剩余前期资金全额调回境内(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调回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关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三、投资主体从事境外投资,除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外,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四、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1、书面申请(包括对项目历史概况和资金来源等的说明);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批准证书或确认函;

3、境外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4、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业的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7、境外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8、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收到完整的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并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对于提出了补登记申请、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第2项材料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局应当先将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备案,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函后,再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各分局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上报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试点分局原报送的《境外投资试点统计汇总表》不再报送。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1、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2、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七类机电产品和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等五类轻工产品
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9%提高到11%。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述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