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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3:24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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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文字第740号)转发你们。请按文件规定要求,商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向财政部上报1994年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同时抄报我部。
在贯彻执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划装备司反映并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并将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93)财文字第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地支持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发展服务,现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用于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业务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根据地方公检法司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特殊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的带有补助性质的一次性经费。其补助范围是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各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中的办案、技术装备、“两庭”(人民法庭、审判法庭)配套设施以及“三所”(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业务用房修缮等方面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和地(市)级上述方面所需经费(中央指定的项目除外)。
凡属补助用于上述范围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
申请专项经费,一律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与同级公检法司部门联合)提出专题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或同时上报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越级上报。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现状、计划规模、省级财政出资情况、申请数额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若属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还需说明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
中央财政对专项经费的审批,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财政部(或与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同时,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内容,采取“补助加奖励”的方法,根据财力情况予以核定,并由财政部(或与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专项经费的通知。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单独立项核算,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中央指定补助基层的专项经费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保证专项经费按时到位,切实发挥作用。
(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须按原申请渠道,重新向财政部(或同时向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意改变专项经费原定用途的,中央财政对有关地区不再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三)对于下达的专项经费,公检法司部门积压半年以上未曾动用的,省级财政部门在报经财政部和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收回,并重新安排公检法司部门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效益考核。
(一)专项经费的效益考核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公检法司部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分别实施。
(二)专项经费效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案经费方面。主要考核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如与上年度相比的办案、破案数量、质量等情况,以及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2、装备、设备配备方面。主要考核按计划配备的设备、器材和车辆等的品种、数量,发挥的作用,预期效益的实现程度等。
3、修缮经费方面。主要考核修缮面积、项目完成程度及效果等。
(三)年度决算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经费以及省级财政配套经费的效益考核情况,分项目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政部将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效益考核情况,作为今后确定补助专项经费数额的依据之一。对效益情况好的,根据需要继续给予补助;对不报效益情况、效益不好或反映情况不真实的,在安排下年度专项经费补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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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肃我们。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潜力,组织他们在完成上级核定的计划任务以后,利用业余时间搞一些业余设计,既为国家多作贡献,又适当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收入。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没有取得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准组织业余设计。任何非持证单位,包括咨询公司、技术中心等不得以"业余技术服务"为名,从事业余设计。
二、为了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的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设计者的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入,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百分之二十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四、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搞业余设计。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并要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国税服务,切实改进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作风,树立国税队伍的良好形象,全面规范国税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含义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来人、来电、来信到我市国税系统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国税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无论纳税人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要热情有礼,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要自觉、灵活运用搣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攠等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或推诿责任。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的要立即给予办理或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明确地告知纳税人该事项的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如果知道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人员有事外出的,要告知纳税人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
  (四)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落实承办部门,并答复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国税部门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所能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要告知纳税人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七)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直接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八)纳税人来访、来电或来信投诉、举报的,接待、接听电话或拆阅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在市局机关,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将纳税人对国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转交监察室处理;涉税案件转交市局稽查局处理。在基层单位,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对国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转交分局的纪检监察员办理。纪检监察员应将来访、来电或来信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来访来电来信人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将投诉转交分局长处理;涉税案件转由市局稽查局处理。一般的投诉举报由基层单位自行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处理。
  (九)经办领导负责对承办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或接到首问责任人的请示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和答复,否则首问责任人有权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提出咨询;主要领导在执行本制度时工作不到位或不能作出明确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
  (十)各单位、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时间,来访、来电、来信者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登记的范围包括:一是群众反映涉税案件及税务人员服务态度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来访、来电及来信;二是纳税人询问或办理的较为复杂的、不能立即答复或办理而需请示分局领导或市局的事项,或需有关部门协办的业务。
  (十一)各单位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由行政法规股负责保管,市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分局的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要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或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纳税人不满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国税工作人员,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深刻检查,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当季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年全年的考核奖,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二)对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被查实的单位、市局机关部门的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市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发当年50%-100%的考核奖。
  (三)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受到投诉、全年累计5人次以上(含本数)被查实的单位、部门,该年度不能参加全系统的评优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