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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05:03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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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省华容、桂阳、安化、溆浦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请示》(湘中医〔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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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中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文学、艺术、电影和视听的创作的促进;
  二、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博物馆学、图书馆管理学和国家档案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发展文化艺术创作:
  一、促进文学和出版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舞台艺术的发展:音乐、舞蹈、芭蕾、戏剧;
  三、发展造型艺术:绘画、素描、雕塑(木雕、石雕等)、内部建筑和装饰;
  四、作家和艺术家互访;
  五、互派艺术团访问演出;
  六、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在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发展关系:
  一、交换教科书、图书、资料和刊物;
  二、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讲学;
  三、根据一方和另一方的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四、两国高等文化艺术院校间合作;
  五、对方国家的艺术家、文学家和其他文化艺术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电影和视听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议,有关年度文化艺术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或制定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 不属于缔约双方文化部管辖范围的其他文化艺术方面的事项将由缔约双方转交有关的部委或国家机构。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昂里埃特·达·迪阿巴特
    (签字)           (签字)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进行公示。

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enan.gov.cn)和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www.hnzbcg.com.cn)为指定公示媒体。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政府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公示,同时,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项目、价格等。

第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结束的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拟定成交结果在指定的公示媒体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若无供应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采购结果报告。

采购结果报告应说明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内容、质疑情况以及质疑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认为拟定成交结果有失公正或存在疑虑,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提供相关材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及时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九条 供应商或相关机构对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视情况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评定等决定。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非相关部门提出的;

  (二)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四)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或投诉的;

  (五)质疑供应商或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