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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大同市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2:58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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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大同市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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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6月20日,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保障广大观众看到丰富、优质数字电影的权益,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科技司对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实施技术检测和质量认定工作,凡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中使用。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见附件1。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负责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受理有关流程请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技科字[2007]226号),见附件2。

  附件:1、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2、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质量认定证书颁发情况一览表
颁发日期:2008年5月12日
设备名称 序号 公 司 型 号 发 证 有效期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书字投影机 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T201 试用证书 1年
2 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XG-F730XA 试用证书 1年
3 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MD-665X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一体机 1 北京海威汇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HW-T16-A-2.0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播放器 1 北京时代今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ECP-V12-B 试用证书 1年
2 北京五科通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M300 试用证书 1年
3 北京中科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智影IX801 试用证书 1年
4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 dMs-2000 试用证书 1年
5 上海宽带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MEGAView-100S(非公益) 试用证书 1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声频功率放大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PE2200PS 认定证书 3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PA-2002D 认定证书 3年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扬声器 1 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MW102 试用证书 1年
2 广州飞达因音响专业器材有限公司 FD-100MV 试用证书 1年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
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
  7月23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家加强技术质量工作的要求,按照广电总局技术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责,以及总局领导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工作的有关批示,为了尽快促进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规范化发展,总局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开展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未获得总局颁发的质量认定证书的系统与设备,不得在数字电影放映系统中使用。
  经总局研究,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设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开展检测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样品抽样等工作;技术检测工作由总局电影质检所承担,开展相关系统和设备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总局科技司根据电影质检所提交的检测报告和该企业产品在标准符合性、应用质量表现等情况核定发放质量认定证书。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请你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按照以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的基本流程,认真开展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一、申请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应向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可从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上的办事程序栏下载《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空表填写);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3、有效质量体系认定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申请技术检测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系统培训文档及其样品;
  6、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7、境外数字电影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受理中心接受科技司的业务指导,并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承担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发放《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申请企业提交的各种申请资料,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见附件3;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管理的相关数据录入工作。
  3、在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中心负责待检测系统和设备的抽样工作,并填报《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见附件4。
  4、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抽样样品送交电影质检所。
  5、负责数字电影系统设备质量认定有关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三、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工作,由电影质检所承担,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复核受理中心送交的材料和抽样样品;
  2、提出检测方案;
  3、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
  4、编写《检测报告》及检测结论,《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5;
  5、将所有质量认定申请材料、检测材料、检测报告和结论送交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复核后,报送广电总局科技司;
  6、正常情况下,质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送交申请材料及抽样样品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应完成检测工作。
  广电总局科技司将对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抽样凭证以及技术检测、检测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发放质量认定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质量认定证书或质量认定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已获得质量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系统设备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附件:
  1、《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书》
  2、《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3、《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审核表》
  4、《数字电影系统设备技术检测、质量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及抽样凭证》
  5、《检测报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