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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26:54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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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旅游景区2万多家,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上亿人次。餐饮是旅游景区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游客饮食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等特点,同时,受地理场所、交通设施等因素影响,部分旅游景区食品及原料采购困难,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存在一定隐患。此外,少数旅游景区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一些新的旅游餐饮服务经营模式,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要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饮食安全。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三、扎实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例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节庆活动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管理,做好防鼠、防蝇、防虫、餐厨废弃物处理,定期检修设施设备,做好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要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积极推行分餐、公筷等健康饮食方式。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并充分利用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定期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中,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引导和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地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本景区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和提示,通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管情况及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评估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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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凭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括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残疾人事业。市、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要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盖残疾人生活。
第五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就医、取药优先。属于康复对象的,在康复医疗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减收1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补助照顾。
第七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第八条 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各类学校应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和其它费用,对重度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优先分配对口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联营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西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积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免税,劳动、民政部门给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并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各单位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使他们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企业在关停并转时,有关部门要妥善安排限残疾职工的生活,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标准和的残疾人应按规定实行定救;农村残疾人享受有关优惠和扶困照顾。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人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签订供养合同,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话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肋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肋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七条 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时,可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
在全国助残日(每个的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十二月三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的九月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个的十月十五日),市内各公园对游园的残疾人免收门票。影、剧院对残疾人半价收费。
第十八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经常组织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凡参加乡(镇)以上部门组织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残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奖金,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解决本市残疾人配偶的户口迁入和“农转非”问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赡)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赡)养义务的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所对残疾人应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形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现由拒绝接受残疾毕业的;
(二)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面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社会主义建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4日

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现将《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九门口长城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绥中县人民政府负责九门口长城的保护工作,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九门口长城的保护与管理。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九门口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凡在九门口长城保护区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九门口长城实行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九门口长城保护区,按照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分为主体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生态环境保护区。

  第七条 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为九门口长城沿线,自城墙两侧墙基起,各外延100米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第八条 九门口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主体保护区外,300米以内。要保持此类区域内的地形、环境风貌。

   第九条 九门口长城的生态环境保护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外,500米以内。区内严禁开山采矿、毁林种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毁损九门口长城的活动。禁止在九门口长城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九门口长城主体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古迹进行修缮或修复时,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其修缮或修复方案应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 九门口长城保护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九门口长城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第十四条 凡进入九门口长城保护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文物及其附属设施,遵守各项保护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保护九门口长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