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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9:37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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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4]594号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考核定于今年年内开始,时间紧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是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通过考核提高从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二、交通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在今年年内开始(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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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11】22号


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

  2009年以来,在有关省(区、市)农业厅(委)的大力支持和援藏专家的努力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深受西藏干部群众欢迎。为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2011年我部继续组织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农业部门,选派土肥专家赴西藏,按照“打基础、建规范,解难题、促发展,抓指导、带队伍”的总体要求,帮助西藏自治区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现将《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许发辉、黄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892、59191834),潘旭春、汪文霞(西藏自治区农牧厅0891-6325116、6338707)。

  附件:1.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2687163.doc
     2.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专家名单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22508063151231.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方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的需求,为贯彻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决定由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六省(市)继续选派专家赴西藏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助和指导服务工作。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重点指导地(市)级化验室建设及土壤植株样品化验分析、施肥指标体系建设等工作,培训指导当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一)化验室建设与完善。协助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四个地区建设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化验室。明确化验室功能定位,科学设计化验室工作流程,调整化验室布局,调试分析化验仪器,协助建立化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指导土壤和植株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分析。
(二)数字化平台建设。指导田间试验设计,规范试验管理,帮助西藏自治区及五地(市)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平台、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耕地地力评价体系,对建成的数据库进行完善。
(三)制定作物施肥配方。帮助当地确定主要农作物推荐施肥的方法,利用田间试验、土样测试结果、农户施肥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制定土壤三要素有效养分丰缺指标及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制定青稞、小麦、马铃薯、玉米、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的施肥配方。
(四)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协助当地农业部门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解决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要求
采取对口支援方式,做到“走进去与请出来”相结合,双方人员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充分发挥当地技术人员主力军作用,增强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成效。
(一)固定时间人员。援藏技术人员在3-9月份可根据西藏实际情况,与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沟通确定在藏时间,但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和关键农时季节必须在藏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西藏自治区受援技术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在日常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带着问题与进藏技术人员沟通交流,争取工作主动。
(二)实行对口支援。确定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农业厅(委)分别对口支援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五地(市)开展工作。确定江苏省扬州市土肥站选派1名专家帮助西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四川省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负责对西藏自治区和四地市化验人员的培训及化验室建设完善的指导工作。
(三)培养技术力量。从3月份开始,组织西藏自治区和五地(市)测土配方施肥化验人员分期分批到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接受培训;在西藏自治区农闲季节,组织土肥技术人员分赴相关省(区、市)接受集中培训,提高西藏技术人员专业理论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技术援藏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
(一)人员待遇。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每个专家在藏期间岗位标准、工作条件、人员待遇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为赴藏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于在藏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的,要参照援藏干部补贴标准,确保专家在藏期间的人身安全,为进藏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消除后顾之忧。派出省市农业厅(委)和选派单位要对赴藏人员及家庭给予必要的照顾。
(二)组织保障。我部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列入农业援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划3月下旬组织召开2011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组织双方农业部门和技术干部做好工作对接,启动今年技术援藏工作。西藏自治区及有关省市农业(农牧)厅(委)要全力做好组织保障。
(三)经费保障。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江苏、四川选派的专家在藏工作期间的活动费、进出藏旅差费和相关待遇补贴等,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在藏活动期间费用,西藏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所需费用。其他进藏人员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受援地市解决。
四、时间安排
3月份:召开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援藏工作对接会,会后江苏、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市分别选派的江阴市土肥站周鹤、巨野县农业局土肥站杜昌春、麻城市土肥站马自波、惠东县农技推广中心黄日光、重庆市农技推广总站周世清进藏开展工作;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一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6-7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7-8月份:开展“情系西藏”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活动,组织有关专家赴西藏自治区进行实地调研和指导。
8-9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二批化验技术人员3-5人,赴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培训。
9-10月份: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刘红兵和宋文琪根据西藏农时季节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
11-12月份:组织西藏自治区技术人员10-15人,赴江苏省扬州市进行技术培训。
扬州市土肥站专家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