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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45:42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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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8〕6号 1998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类社会团体不断增多。这些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为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在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原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换发新的证书)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
  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应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没有建立的,要帮助其尽快建立。
  二、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三、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社会团体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社会团体党组织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设置精干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四、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的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3.监督社会团体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批准其成立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要重视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把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作为党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列人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要帮助社会团体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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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我部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
(试 行)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基本规定……………………………………………………………………………6
(一)评价指标………………………………………………………………………6
1.水质评价指标…………………………………………………………………6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6
(二)数据统计……………………………………………………………………6
1.周、旬、月评价…………………………………………………………………6
2.季度评价………………………………………………………………………6
3.年度评价………………………………………………………………………6
二、评价方法…………………………………………………………………………7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7
1.断面水质评价…………………………………………………………………7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7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8
(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9
1.水质评价………………………………………………………………………9
2.营养状态评价…………………………………………………………………10
(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11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12
(一)基本要求……………………………………………………………………12
(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12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13
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13
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14
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15
附录二:术语和定义…………………………………………………………………17
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本
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
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
(一)评价指标
1.水质评价指标
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1 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 项指标。水温、总氮、
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
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 项。
(二)数据统计
1.周、旬、月评价
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
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
一般应采用2 次以上(含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
评价。
3.年度评价
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
价,以每年1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
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 次以上
(含8 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全国地表水不按水期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1.断面水质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
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
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
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水质功能类别
Ⅰ~Ⅱ类水质 优 蓝色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
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水质 良好 绿色
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
水产养殖区、游泳区
Ⅳ类水质 轻度污染 黄色 一般工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Ⅴ类水质 中度污染 橙色 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用水
劣Ⅴ类水质 重度污染 红色 除调节局部气候外,使用功能较差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
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
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
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
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
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
来评价其水质状况。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不作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
关系见表2。
表2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水质类别比例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优 蓝色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 良好 绿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黄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 中度污染 橙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比例≥40% 重度污染 红色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
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
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当不同指
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超标倍数,将超标指标按其超标倍数
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当氰化物或
铅、铬等重金属超标时,优先作为主要污染指标。
确定了主要污染指标的同时,应在指标后标注该指标浓度超过
Ⅲ类水质标准的倍数,即超标倍数,如高锰酸盐指数(1.2)。对于水
温、pH 值和溶解氧等项目不计算超标倍数。
该指标的类水质标准
某指标的浓度值该指标的类水质标准
超标倍数

− Ⅲ
=
(2)河流、流域(水系)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大小排列,一般取
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对于断面数少于5 个的
河流、流域(水系),按“(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
每个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
100% Ⅲ = ×
断面(点位)总数
某评价指标超过类标准的断面(点位) 个数
断面超标率
(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
1.水质评价
(1)湖泊、水库单个点位的水质评价,按照“(一)1.断面水
质评价”方法进行。
(2)当一个湖泊、水库有多个监测点位时,计算湖泊、水库多
个点位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一)1.断面水质评
价”方法评价。
(3)湖泊、水库多次监测结果的水质评价,先按时间序列计算
湖泊、水库各个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再按空间序
列计算湖泊、水库所有点位各个评价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然后
按照“(一)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
(4)对于大型湖泊、水库,亦可分不同的湖(库)区进行水质
评价。
(5)河流型水库按照河流水质评价方法进行。
2.营养状态评价
(1)评价方法
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TLI(Σ))。
(2)湖泊营养状态分级
采用0~100 的一系列连续数字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进行分级:
TLI(Σ)<30 贫营养
30≤TLI(Σ)≤50 中营养
TLI(Σ)>50 富营养
50<TLI(Σ)≤60 轻度富营养
60<TLI(Σ)≤70 中度富营养
TLI(Σ)>70 重度富营养
(3)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
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Σ=
Σ = •
m
j
TLI Wj TLI j
1
( ) ( )
式中:TLI (Σ)——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Wj——第j 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的相关权重;
TLI(j)——代表第j 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
— 11 —
以chla 作为基准参数,则第j 种参数的归一化的相关权重计算
公式为:
Σ=
=
m
j
ij
ij
j
r
r
W
1
2
2
式中:rij——第j 种参数与基准参数chla 的相关系数;
m——评价参数的个数。
中国湖泊(水库)的chla 与其他参数之间的相关关系rij及rij
2
见表3。
表3 中国湖泊(水库)部分参数与chla 的相关关系rij 及rij
2 值
参数 chla TP TN SD CODMn
rij 1 0.84 0.82 -0.83 0.83
rij
2 1 0.7056 0.6724 0.6889 0.6889
(4)各项目营养状态指数计算
TLI(chla)=10(2.5+1.086lnchla)
TLI(TP)=10(9.436+1.624lnTP)
TLI(TN)=10(5.453+1.694lnTN)
TLI(SD)=10(5.118-1.94lnSD)
TLI(CODMn)=10(0.109+2.661lnCODMn)
式中:chla 单位为mg/m3,SD 单位为m;其他指标单位均为mg/L。
(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
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以国控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全部监测断
面(点位)作为评价对象,包括河流监测断面和湖(库)监测点位。
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以行政区域内同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所有监测断面(点位)作为评价对象,包括河流
监测断面和湖(库)监测点位。评价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国及行政区域整体水质状况评价方法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
法,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2。
全国及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项目的确定方法按照“(一)3.(2)
河流、流域(水系)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进行。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
(一)基本要求
河流(湖库)、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状况与前
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进行多时段变化趋势分析时,必须满足下
列三个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1)选择的监测指标必须相同;
(2)选择的断面(点位)基本相同;
(3)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不同时段定量比较是指同一断面、河流(湖库)、流域(水系)、
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的水质状况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某两
个时段进行比较。比较方法有:单因子浓度比较和水质类别比例比
较。
(1)断面(点位)单因子浓度比较
评价某一断面(点位)在不同时段的水质变化时,可直接比较
评价指标的浓度值,并以折线图表征其比较结果。
(2)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类别比例比较
对不同时段的某一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
的时间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可直接进行各类水质类别比例变化的分
析,并以图表表征。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对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不同
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点位)的水质类别或河流、流
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
1 或表2 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按水质状况等级变化评价:
①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②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有所变化(好转
或变差、下降);
③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
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按组合类别比例法评价:
设△G 为后时段与前时段Ⅰ~Ⅲ类水质百分点之差:△G=G2-G1,
△D 为后时段与前时段劣Ⅴ类水质百分点之差:△D=D2-D1;
①当△G-△D>0 时,水质变好;当△G-△D<0 时,水质变差;
②当│△G-△D│≤10 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 14 —
③当10<│△G-△D│≤20 时,则评价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
下降);
④当│△G-△D│>20 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
下降、恶化)。
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
分析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多
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及变化程度,应对评价指标值(如指标浓度、
水质类别比例等)与时间序列进行相关性分析,可采用Spearman 秩
相关系数法,(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一),检验相关系数和斜率的显著
性意义,确定其是否有变化和变化程度。变化趋势可用折线图来表
征。
附录一:
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秩相关系数法
衡量环境污染变化趋势在统计上有无显著性,最常用的是
Daniel 的趋势检验,它使用了spearman 的秩相关系数。使用这一方
法,要求具备足够的数据,一般至少应采用4 个期间的数据,即5
个时间序列的数据。给出时间周期Y1…YN,和它们的相应值X(即年
均值C1…CN),从大到小排列好,统计检验用的秩相关系数按下式计
算:
Σ=
= −
n
i
s r
1
2
i 1 [6 d ]/[N3-N]
di=Xi-Yi
式中:di-变量Xi 与Yi 的差值;Xi-周期I 到周期N 按浓度值从
小到大排列的序号;Yi-按时间排列的序号。
将秩相关系数s r 的绝对值同spearman 秩相关系数统计表(见附
表1)中的临界值Wp 进行比较。
当s r >Wp 则表明变化趋势有显著意义:
如果s r 是负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有关统计量指标变化呈下降
趋势或好转趋势;
如果s r 为正值,则表明在评价时段内有关统计量指标变化呈上升
趋势或加重趋势;
— 16 —
当s r ≤Wp 则表明变化趋势没有显著意义:说明在评价时段内水
质变化稳定或平稳。
附表1 秩相关系数s r 的临界值(Wp)
Wp
N
显著水平(单侧检验)0.05 显著水平(单侧检验)0.1
5 0.900 1.000
6 0.829 0.943
7 0.714 0.893
8 0.643 0.833
9 0.600 0.783
10 0.564 0.746
12 0.506 0.712
14 0.456 0.645
16 0.425 0.601
18 0.399 0.564
20 0.377 0.534
22 0.359 0.508
24 0.343 0.435
26 0.329 0.465
28 0.317 0.448
30 0.306 0.432
附录二:
术 语 和 定 义
1.干流
在一个水系中,直接注入海洋或内陆湖泊的河流。
2.支流
直接注入干流的支流叫做干流的一级支流,直接注入一级支流
的则称为干流的二级支流,依次类推。支流的级别是相对的,而非
绝对的。
3.水系
河流的干流及全部支流构成脉络相通的系统,称为水系,又称
河系或河网。与水系相通的湖泊也属于水系之内。
4.流域
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5.劣Ⅴ类
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浓度值
不能满足Ⅴ类标准的称为劣Ⅴ类。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附英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附英文)

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促进合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合营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之内,其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享受全额外汇留成。五年之后,按50%的比例留成。
二、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同外方人员一起出国执行任务的,中方人员在国外的费用按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三、合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单独出国执行任务的,其费用标准可按合营企业规定标准计算,实际使用时比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四、根据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按国家规定使用的中方人员出国费用的节余部分,可作为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
五、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将中方工作人员应得工资部分的外汇,及中方投资者的劳务、工业产权所得外汇、外汇红利等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
六、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将按国家规定应结汇的外汇收入存放在合营企业的外汇帐户上,不向国家银行办理结汇的;
2.利用合营企业帐户将应结汇的收入外汇用于进口商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
3.将应结汇的收入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FOREIGN EXCHANGE OF CHINESE INVESTORS IN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N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

(Promulgated on March 1, 1989)

Whole Doc.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enacted to strengthen control over the
foreign exchange of Chinese investors i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nd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joint
ventures),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se ventures,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rticle 1
The Chinese investor in a joint venture may, starting from the day
the joint venture obtains its business licence, retain all the foreign
exchange it earns in the first five-year, and 50% of it after the
five-year period.
Article 2
When Chinese employees of a joint venture go abroad on duty together
with foreign employees out of the need of business, the expenses abroad of
the Chinese employees may be reimbursed for what they have actually spent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set by the joint venture.
Article 3
When Chinese employees of a joint venture go abroad on duty alone,
their expenses may be comput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set by the joint
venture, while the actual sum to be spent shall be comput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standards set by the state for those going abroad on public duties.
Article 4
The surplus foreign exchange resulting from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um receiv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s of joint venture and that
spent abroad by Chinese employees according to the State standards may be
settled with the bank as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of the Chinese investor
in the joint venture, which may retain a portion of it by presenting the
exchange memos to and completing the formalities with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Article 5
The Chinese investor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settle with the bank
the foreign exchange it has received as wages of the Chinese employees,
and the foreign exchange for its services, from industrial property, as
dividends etc. and may retain a por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by
presenting the exchange memos to and completing the formalities with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Article 6
Unless approved by the 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ies, the Chinese
investor of a joint venture may be punished by the said authorities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on the merit of each cas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y on Offenses Against
Exchange Control":
(1) Depositing those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that are required by
State regulations to be settled with the bank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of the joint venture, instead of settling these receipts with the
State bank;
(2) Using such foreign exchange to import commodities or defray other
expenses through the bank accounts of the joint venture; or
(3) Depositing such foreign exchange abroad.
Article 7
The right to interpret these provisions resides i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change Control.
Article 8
These Provisions shall go into effect on March 1,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