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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8:15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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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5〕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白蚁防治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的,均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㈠体育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礼(会)堂、教堂等重要公共建筑物;
  ㈡机关、学校、宾馆、医院楼房,高层楼宇、仓库、大型厂房;
  ㈢木结构建筑物;
  第五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把白蚁预防工程列入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内容,预防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概算内。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所或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统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签订白蚁预防委托合同书,并由白蚁防治所加具意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开工手续。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白蚁预防处理,应向白蚁防治所提供该工程的座落、结构、用途、面积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白蚁防治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制订白蚁预防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预防处理后,应将预防资料送建设单位存档。
  第九条 房屋经白蚁预防处理后,应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
  白蚁防治机构应对每个工程进行定期回访,十五年内如发生、发现蚁害的,应无偿负责灭治。因白蚁防治机构技术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蚁害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承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可收取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的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在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
  第十一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但正在施工和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应按本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在未设立白蚁防治机构之前,可委托白蚁防治所承担白蚁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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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区域差异、各省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各省工作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工作规划的支持情况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提出具体要求,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规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定位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的相符性、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设备购置必要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并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不定期组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对各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须符合第七条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项目单位性质”:选择“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其他
4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5.“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7.“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8.“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其中须说明需要中央财政支持的内容及用途。
9.“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10.“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1.“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如果是仪器设备须写明型号、产地和用途。
12.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13. 《项目申报书》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性质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
|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型号|用途 |数 量| | |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4日,机电部

发展校办产业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密集、学科齐全、 设备先进、信息量大等综合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改革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 对于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教育质量, 改善办学条件等具有积极作用。
为推动校办产业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领导和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部属院校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1)部教育司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①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②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
③制订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④组织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行业活动。
(2)各校设立或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为:
①代表学校管理校办产业,并接受上级校办产业管理机构的领导;
②拟订本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③负责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的审查和申报;
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校办产业的章程及重大经营决策;
⑤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推荐校办产业负责人,核定校办产业的编制;
⑥管理校办产业的资产,审批校办产业的预决算, 审核并汇总上报有关校办产业的统计报表;
⑦协调校办产业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3)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实体,方可界定为校办产业:
①产权归学校所有;
②主要领导干部及财务主管人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③权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④主要生产经营目标及财务预算由学校核准;
⑤按照学校的规定运行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获得界定证书的校办产业,才能享受校办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与外单位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实体,属于学校的部分,可列入校办产业的管理序列。
(4)校办产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校办产业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 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校办产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但不得由个人承包或对外租赁。
(6)校办产业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要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7)各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校办产业的负责人,要抽调一批精明强干而又作风正派的干部充实校办产业职工队伍。 学校派往校办产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其待遇按现职级和原专业技术职务中较高者确定。晋职晋级时,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中的实绩和水平。
(8)校办产业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 监督和检查。
校办产业实行分额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房地产、仪器设备、 人员、成果、水、暖、电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均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费可摊入成本。根据需要与可能,学校亦可将有关固定资产价拨给校办产业。
(9)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校办产业的利润以及从联营、合资企业获得的收益, 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一般上交学校的部分不应低于利润总额的40%, 纳入企业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应低于30%,其余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自主分配。 在校办产业的初创时期,学校可适当调整上述分配比例。
(10)要重点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要立足机电行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各校发展科技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既要积极,又要量力而行, 要注意充分发挥现有校办工厂和实验室的潜力与作用。
(11)校办产业在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 要主动承担教学实习和科研任务,努力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
(12)校办产业要主动为地方经济服务, 并按照国家计划经济部门对行业归口管理的体制,向当地计划经济部门申请纳入产业管理序列。
(13)机电部将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择优支持校办产业的创办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