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7:44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23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 十月 十三日

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__总则
第一条 __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是为适应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开办的政策性委托住房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整借零还,贷款担保。
第二章 __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对象为本市区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及对自有普通私房翻建和大修,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条件
1.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汇 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用普通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 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使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 属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自有资金)
4.借款人同意以有价证券质押或办理房地产抵押;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建、修住房需按 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字说明。
第三章 __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__职工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购建房价的50%,并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不足部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购建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但借款的最后归还日应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
第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__贷款程序
第八条 __借款人应向商业银行(系指受市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查签章,并向受托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__受托银行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审查意见,经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条 __借款人需动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抵充自有资金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款手续。
第五章 __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一条 __贷款的还本付息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年限、利率,按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办法]。
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Ι(1+Ι)+[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Ι)+[T]-1
其中:A:贷款本金 __Ι:贷款月利率 __T:还款月数
第十二条 __贷款偿还
1.由借款人工作单位依据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工作单位签定委托代 扣协议书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归还受托银行;也可由借款人凭住 房储蓄存单将每月还款本息一次或分次存入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储蓄存款户,由受托银行每月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允许其本人及本户成 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 行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划款手续,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履行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__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__贷款的质押
第十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可由借款人以国家和银行发放的有价证券,或受托银行所在行的定期储蓄存单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 __借款人以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质押的,必须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移交给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__以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到期时,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兑现,偿还贷款或转换 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 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选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时,均得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并将协议作 为原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__贷款的抵押
第十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到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监证手续。
第十八条 __房地产抵押
1.本办法中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建自用普通住房。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受益人。
2.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3.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 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首先按国家规定缴纳有 关税费,然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已抵押的住房由抵押人占有与使用,但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负有 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
5.以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 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和抵押合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抵押关系解除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抵押物全部权益 文件归还抵押人,并向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 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__房屋保险
第十九条 __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 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__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__质押物、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__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质押物、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征得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舍弃、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任一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__质押物、抵押物处分所得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收入不足抵扣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由借款人负责在一个月内(从受托银行发出通知之日算起)偿清,否则按不足额每天计收万分之四的罚金。
第十章 __附则
第二十三条 __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__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__本办法由三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__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

1、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其立案审批表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统一编写案号后入卷,不允许一案多号、多案一号或结案后才编号。

2、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含案件流程管理表)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3、审查立案时,应收集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工商登记资料、收养证明等,离婚案件应收集结婚证和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或村一级计划生育的证明。

4、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应有申请人的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入卷。

5、立案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案由应规范准确,案由的确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的相关规定确定案由。 7、及时将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并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

8、管辖异议案件、不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复查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应立卷归档。

二、庭前准备

9、民事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笔录。被告提出反诉的,应由合议庭审查立案后报立案庭登记,亦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反诉副本送达给原告。

10、刑事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制作送达笔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将其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依法通知附民原告参加诉讼活动。

11、开庭公告应于开庭前三日张贴并将底稿入卷。

12、应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辩护人书面委托手续、资格证明。 13、收集各类证据时,其证据来源、收到或收集时间、何人经手等均应说明并签字,复印证据应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并附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4、审查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和代理权限,送达各类文书不得遗漏。

15、审查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追加的诉讼主体。

16、案件需延期审理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办理延期手续。

17、合议庭成员更换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更换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发给合议庭成员更换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开庭审理

18、开庭时间必须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的时间相一致。

19、开庭时应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0、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依法告知。

21、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当庭调解等程序不得混乱或遗漏。

22、举证、质证、认证层次要清楚;认证要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法庭辩论时,应及时归纳诉辩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24、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宣布休庭。

25、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

26、庭审笔录上应当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所有诉讼参加人的签名,调解笔录上应有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的签名。

27、书记员记录要做到全面、客观、清楚。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六类案件的,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2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下达《程序转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合议庭决定同意后报立案庭登记,应延期开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答辩。

四、评议与裁判

30、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外,均应制作审理报告。

31、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作出决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2、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当按顺序发言,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可以先发言,但应待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后对实体处理作最后总结。 33、合议庭成员应对案件事件的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不能只作“同意”简单表态。

34、在诉讼过程中,凡需作出书面裁定或决定的必须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35、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36、裁判文书应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按新的文书格式制作。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分别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37、裁判文书原稿应由保密员在核对签发人无误后加盖院印。

五、宣判与送达

38、一审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宣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39、二审裁判应当宣告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必须办理手续,指明委托事项完成的期限,受委托人应当签名并及时宣判和送达,送达回证应及时收回入卷。 40、民事案件无法宣判,以公告、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或公告底稿、邮件存根上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卷,上述送达方式不能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1、送达回证填写应工整、全面、准确,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2、送达不得遗漏当事人,属代收人签收的,应说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

43、结案诉讼费收据应分别填写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其数额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相符,不相符的,应分别作出说明。

六、结案时间及审理、执行期限

4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③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④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45、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除不计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外,按下列规定:

(1)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二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还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的报高院延期一个月;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2)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可延长6个月,还可报高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可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30日;④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为3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⑤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案件:①对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三个月;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二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报高院顺延。

(4)再审案件:①刑事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适用一、二审期限。以上审限均不含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等依法可不计入审限的时间,但剔除审限的审批表应当入卷。

46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委托执行的案件一个月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罚金案件三个月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执行

47、执行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应将审批立案手续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入卷。

48、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应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先行合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49、立案时应收集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50、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自动履行的法律责任。 51、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制作裁定书,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2、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执行担保。 53、中止、终结执行要制作中止报告或执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说明执行情况。中止、终结执行应经合议决定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必须送达各方当事人。 5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应有双方签名或盖章。

5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5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必须依法进行。 57、不得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执行。

58、根据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59、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0、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按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进行。

61、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审查,审查期间不能对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处分。

6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应当停止。

63、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应执行的,应组织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合议、审查核实,不得无法无据裁定驳回申请。合议情况应制作笔录,参加合议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4、采取强制措施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执行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交被执行人和在场人签名,如拒绝签名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65、执行款物应按规定及时交接,确保手续完备。

66、委托执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案卷装订及归档

67、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使用。裁判的案件(除简易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自动撤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案件,执行裁判案件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外)均应装正、副卷,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应重新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不得压盖卷内文字,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签名。

68、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衬纸应为A4白纸)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69、卷宗封面使用A4标准,封面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全面、准确。

70、卷内使用A4纸张,未达到A4纸幅的文件、证据、票证等,均用A4纸粘贴入卷。

71、目录顺序依照案件的办理程序先后秩序编排,不得混乱、遗漏。

72、案卷页码必须依顺序编码,凡两面有文字的应当双面编码。

73、案卷正卷只装一份裁判文书,证物袋内放三份裁判文书,不得乱放、多放无需装袋的文件、物品。

74、立卷人应签名,检查人应按标准认真检查并签名。

75、案卷在结案后应及时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归档的不能办理案件报结。

76、立卷后由承办法官进行案件质量自查;一周内审判长审查、一月内由庭长复查,院考评办每季进行评查。自查、审查、复查、评查人必须在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上签名。

77、档案室、评查办验收归档时,对不合格的案卷有权要求补正,不补正的可以拒收,直至合格方可归档。

九、奖励与惩罚

78、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79、案件质量考评奖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主管院长对分管业务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业务庭局负责人对本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主审法官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质量负责;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负主责,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80、案件质量考评的奖励和处罚,由院考评办提供考评依据,经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依照《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确定奖罚措施,交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十、其他

81、本院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2、本规定自2005年6月29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券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用,负责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