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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2:46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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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4年8月31日)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胡久远、邹承雍、马健(女)、杨立新、张廷智、张继红(女)、彭仁翔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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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商投资发展迅速,外商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也逐渐增多。但近几年,一些省市为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缺口,竟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对外招商合资,有的已与外商签约,有的正在与外商洽谈,而且,这种势头还在进一步发
展。这给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带来了如下问题:1、已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再对外招商,引进的外资实际是用于倒换人民币,解决国内资金的缺口,其结果是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控制通货膨胀增加压力。同时,也加重了国家外汇平衡
负担。2、国外贷款机构认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属长期优惠贷款,是提供给我国政府的,并带有开发援助性质,其贷款本身不能用于支持外国私人投资项目。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国家对外承担债务的长期优惠贷款,且过去对进口设备还给予了免征进口关税
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其好处不应转给外商。4、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而转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若不能妥善处理好债务问题,就难以保证按期对外偿还贷款,进而影响对外信誉。对于最近出现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地方转变成为与外商合资项目,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主管机构先后曾向我们提出问题,为什么政府贷款拿去与外国商人合资。
为加强控制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外债规模,同时使利用国外贷款工作能顺利进行,抓住机遇,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长期优惠贷款,确保债务按期偿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各地申报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凡已考虑对外合资合作的,一律不予安排。对已列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如地方又提出对外招商、洽谈合资合作的,应
首先撤销优惠贷款。
二、对已经签约或已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对外招商、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如地方认为非与外商合资合作不可的,除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外,必须首先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
系),同时还需经国家对外窗口部门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外商签约。为保证国家对外信誉,与外商合资后所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外贷款。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上述意见执行。特此通知。



1995年7月4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3]10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2、《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略)
  3、《辅助人员实习考核鉴定表》(略)
  4、《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5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样式(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以下简称《辅助人员证》),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专职聘用关系的辅助人员,协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区、县(市)司法局是申领《辅助人员证》的核准机关。区、县(市)司法局核准发证后,应当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五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实习登记的辅助人员,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法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领证的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聘用意见后,报住所地的区、县(市)司法局。
  第七条 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同意登记发证的,应当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本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
  第八条 区、县(市)司法局在收到聘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后十五日内发放《辅助人员证》,并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
  各级司法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查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证: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它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辅助人员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报时,应当提交《辅助人员实习考核鉴定表》。
  实习期间从办理实习登记并领取《辅助人员证》之日起计算。持有《辅助人员证》期间取得法定资格的,其实习期间可以从领取《辅助人员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并指定专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收取辅助人员的实习费。
  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三条 辅助人员在协助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辅助人员应当参加杭州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者函件上署名。
  第十五条 《辅助人员证》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辅助人员证》。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辅助人员证》自动失效并予核销。
  年度考核合格的,在《辅助人员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收回《辅助人员证》并上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九条 辅助人员申请更换补发《辅助人员证》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办法招聘、使用辅助人员的,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助人员证》由杭州市司法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