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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52:23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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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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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实行规划立项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立项管理工作实行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鞍山市规划局三级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规划立项管理机构实行科学管理、集体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立项管理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非政府公务人员两部分。其具体成员如下: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27名,其中:政府公务人员11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政府公务人员16名,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代表12名,市民代表4名。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依职务任命的方式产生,其职务变化的,由原产生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属于非政府公务人员的委员,采用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专家和工程技术代表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民代表由各区政府推荐。
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要,应选择熟悉情况、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
(一)审议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海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批台安县、岫岩县县域规划及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四)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区和占地5公顷以上居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
1.城市规划区内市级标志性建筑;
2.国家、省、市指定性重点建设项目;
3.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铁路路线等市级重点市政项目;
4.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5.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九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下设的规划管理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两名,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建委、人防办、房地产开发办、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落实市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
(二)审批市规划委员会未尽审批决策事宜;
(三)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议市规划局呈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市规划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市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由市政府下发批复。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通过实行局规划例会制度对规划立项工作进行管理。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实行周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市规划局规划例会主要负责:
(一)对应呈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二)对市规划委员会及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进行筹备;
(三)对下列项目的规划立项进行审批:
1.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的改建、扩建、翻建及新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工业项目和其他非经营建设项目;
2.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或翻建大门、门卫、透视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3.在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或翻建非重点部位的临时建设项目;
4.规划控制区内的城市主要出入口两侧距道路红线各70米以内,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建筑主体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非城市重点部位的外装饰、装修工程。
(四)对已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具体办理和落实。
第十五条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千山风景区和玉佛山风景区范围内(含保护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管理,按原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市城市规划土地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7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173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3.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5.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6.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1.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1727824.doc
附件2.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036045.doc
附件3.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191856.doc
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340084.doc
附件5.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500360.doc
附件6.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8135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