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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04:42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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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穴三?雪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第(四)项。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内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四、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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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加强对乙肝疫苗的管理,制定规范的乙肝疫苗分发、领取登记制度。严禁将项目采购的“计划免疫专用”乙肝疫苗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做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乙肝疫苗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

乙肝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按照《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程》实施。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保证新生儿及时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流动儿童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四、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应统一、公开。根据项目要求,在项目实施期间,每针次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各地应制订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地第一年度的乙肝疫苗将由厂家分四次运送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每次运送的数量由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通知。各省(区、市)收到疫苗后,要认真验收,并及时将验收证明和收货回执寄项目办公室。

六、根据项目安排,将为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4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计划免疫用乙肝疫苗,其余50%乙肝疫苗仍由省级财政负责采购。上述各省应分别与我部招标选定的厂家签定本省财政提供配套资金部分的采购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报送项目办公室,经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分发项目采购的乙肝疫苗。

七、请各省(区、市)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有关的日常工作。请于12月2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报送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晓军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 编:100050

电 话:010-63027946

传 真:010-63171724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鱼塘改造,夯实渔业产业基础,提升产业层次,推进我市渔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鱼塘改造是指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用于水产养殖的传统池塘,按照“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立项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或从事水产养殖并具有工商注册的业主(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鱼塘改造项目的立项,市、县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老鱼塘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条件的,可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条件
(一)项目规划区必须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
(二)多个分散的老鱼塘面积50亩以上;
(三)区域内涉及的老鱼塘占改造的70%以上;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六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市区项目统一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汇总筛选后提出初步方案,会同财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各县的项目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的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立项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鱼塘改造工程的重点是对鱼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养殖区域规模化改造。对重点渔区要积极实施桑基、果基、菜基等生态复合型鱼塘建设。鱼塘改造工程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项目区集中连片,水源水质符合《NY 5051-2001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
(二)鱼塘形状规则、布局合理,据养殖品种和模式不同,单个塘面积一般以3-10亩为宜;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池底淤泥不超过0.2米;主埂面宽度不少于4米,支埂面宽度不少于3米,坡比1:1.25-1:2;
(三)道路、电力、排灌、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
(四)管理用房的格式基本统一,每间管理房8平方米以上,高度在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开,设置固体垃圾收集筒;
(五)涉及外围圩堤的堤防,堤顶高程应高出当地“99630”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堤顶宽不小于3米,内外边坡不小于1:2,背水坡坡脚外10米内禁止开挖鱼塘。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经批准下达立项计划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把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好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土地流转手续,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地形的测量、规划设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改造后池塘养殖品种优化,推广高效生态无公害标准化技术,操作规范,生产记录完备,有一名责任渔(农)技员重点联系;
(四)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水利部门进行验收。市区项目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国土、水利部门对工程质量、经营机制、养殖模式、资金使用等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位、主体、面积等变化情况,依法重新核发水产养殖证。
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验收、工程建设标准等按《湖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完善鱼塘的经营管理机制。改造后的鱼塘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承包和股份合作经营,延长承包周期,签订承包期15年以上的承包合同;同时必须因地制宜建立改塘、护塘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条 建立鱼塘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业主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返租倒包、招标承包、借贷等形式筹措改塘资金,启动改塘工程,力争当年投资、当年使用、当年见效。
第十一条 扶持措施
(一)市区经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市每亩补助1200元,在市造地改田资金中列支;
(二)同时立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在造地改田资金中另行补助300元/亩(耕地保护费用);
(三)对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土地开发的乡镇和村给予3%的工作经费;
(四)各级金融机构对用于老鱼塘改造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解决。
三县的扶持政策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老鱼塘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老鱼塘改造项目的启动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设立专户,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的项目纳入村级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下拨老鱼塘改造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将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老鱼塘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的项目,必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老鱼塘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