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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42:01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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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决议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4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高度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天然气门站和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品贮存设施;
(四)煤炭、电力、化工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五)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条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危害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原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10日内不能修复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施工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雷电灾害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防雷设施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感应防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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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 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5265975.pdf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8663471.pdf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 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1月12日

5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6
规章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6月16日

7
规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24日

8
规范性文件
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
电力工业部 1979年9月27日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1986]2124号)
1986年10月24日

1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
水利电力部 1988年1月13日

1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
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年1月21日

1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
国家计委 1989年12月13日

1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6日

1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7日

1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
能源部 1991年9月29日

1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
能源部 1991年12月3日

1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4月23日

1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
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

2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2月14日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5月16日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电力工业部号)
1995年6月6日

23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

24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3月26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

2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29日

27
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8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18日

3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

3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
煤炭工业部 1997年2月24日

3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

3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

3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0月28日

3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0月28日

3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

37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2月8日

38
规范性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8年3月17日

3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8日

4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10日

4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
国家计委 1999年3月5日

42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8日

4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30日

4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21日

4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
国家计委 2000年3月31日

46
规范性文件
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2000年3月15日

4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4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25日

49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7日

5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
国家计委 2001年3月29日

5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
国家计委 2001年6月29日

52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日

5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4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26日

5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
国家计委 2002年4月23日

57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月29日

58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 2003 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农业部 2003年3月10日


5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
国家计委 2003年3月12日

60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11日

6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23日

6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4年1月5日

6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3月29日

6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3日

6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5月24日

66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

67
规范性文件
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8日

6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 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1月2日

6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8日

7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7日

71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 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5年8月9日

7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2005年8月18日

73
规范性文件
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28日

7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8日

75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2日

7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9日

77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3日

7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6日

79
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日

8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6日

8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7日

82
规范性文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20日


83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 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6年8月28日

84
规范性文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1月13日

8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0日

8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1日

8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4日

8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5日

8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25日

9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3月19日

91
规范性文件
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3月26日

9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27日

9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6日

9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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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42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内江市鼓励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调动企业扩大出口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抓好出口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实施我市“体制创新,工业强市”战略步伐,促进内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01]5号),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

(三)出口创汇责任目标奖

二、奖励对象

第(一)项、第(二)项奖励对象为自营出口企业;第(三)项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书记和副县(区)长、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局长(主任)和从事或服务于出口创汇的市级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获奖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退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自营出口创汇规模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

任务为前提)

1、当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万元。

2、当年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3万元。

3、当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万元。

4、当年出口创汇8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5万元。

5、当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1万元。

6、当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6000元。

7、当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4000元。

8、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同比增长两位数以上,每户企业奖人民币2000元。

(二)自营出口创汇增长奖(以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

1、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8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4万元。

(三)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标准。

四、奖励依据

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总署反馈的自营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以《内江市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为依据。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政府可视情况对辖区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进行奖励,并按综合考核获奖金额的1倍(或以下),自筹资金对从事和服务于出口创汇的相关单位进行奖励。

六、组织实施奖励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办法考核计算提出奖励方案,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七、考核纪律

必须坚持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虚报指标完成情况的,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不按时上报目标完成情况的,酌情扣减综合考核得分。

八、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鼓励出口奖励办法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

九、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一定两年不变。

十、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