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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9:44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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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执法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就是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不统一,难以适应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给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增大了随意执法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有些地方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正在使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原有文书可以继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统一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统一文书的印制工作。在印制时,对各文书中出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如具体使用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各文书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印制为“北京市西城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
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略)



19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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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秘函[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局(局、总公司),中央管理的有关大型企业:

  建设部办公厅在组织编纂出版《中国建设年鉴》的工作中,得到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织编纂出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每年一卷。其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和彩版征集汇编工作,由《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负责。具体办法详见《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二、2004年《中国建设年鉴》的组稿编辑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做好稿件撰写和报送等工作,于2005年6月20日前寄送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8394259)或《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撰稿中有关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联系(联系电话:010-88082113,010-88082112,010-68394982)。

  2004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4]173号)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编辑工作的说明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秘函[2005]3号)精神。为了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说明如下:

  一、抓紧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的组稿和编辑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将全面记载2003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成就、出台的政策法规和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取得的成就。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城镇住宅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等,要重点记载。

  《中国建设年鉴》采用纪实性文体,文稿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各地区稿件一般在2万字左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部机关各司局稿件在1万字左右。文稿可选配4-6幅工程建设和重大活动照片,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珍贵照片,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重大建设活动、视察重大建设项目的照片,或具有典型意义与史料价值的建筑工程照片,将作为“特载”刊登《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建设大事记”专栏,按月、日简要记载了国家和地区2003年度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点工作。每条文字300字以内。各地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编写、推荐。

  《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没有交稿的单位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文稿(及光盘)连同照片寄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文本体例可参照《中国建设年鉴》(2003卷)撰写。

  二、请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的发行工作

  《中国建设年鉴》是一部大型文献史料性工具书。不仅全面、系统地记载了国家建设事业各个领域每年度的发展状况和达到的水平,还收录了国务院领导、建设部领导讲话,及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一批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请各地协助做好《中国建设年鉴》发行工作。具体办法参见《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关于发行工作的办法。

  三、已经向《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送交了《中国建设年鉴》(2004卷)稿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建设年鉴》(2005卷)稿件的组织编写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设年鉴》编辑部

  邮  编:100835

  联 系 人:邱迎方

  联系电话:(010)88082113 (010)88082112

       (010)68394982

  传  真:(010)88082114

  电子信箱:ZGJSNJBJB@163.com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
局:
根据2000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统计工作实务科目均满6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计学和统计基础知识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满60分。
上述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有关事项及要求
1、各地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将检查验收工作报告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并抄送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检查验收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将做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2、请认真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如复核结果与检查验收报告中的数据不符,应及时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更正。
3、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时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各项工作。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