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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0:12:27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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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3年,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克服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影响,扎实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现就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农资打假,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工作对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对目前农资打假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工作成效不能估计过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估计过低,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统筹安排。

  二、明确思路,加强领导

  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制度到位。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手段,推动农资打假工作由事后查办向全程监管转变;切实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强化执法,增加农资打假投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农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资打假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搞好配合。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细化分工,精心组织,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坚持和完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资打假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发改委、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一)紧紧抓住“四重一大”,严厉打击九种违法违规行为。即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九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未达到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二)组织实施“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要以种子、农药及禽流感疫苗打假执法工作为重点,在全国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整体推进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达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召开一个会议,即2004年全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动员会;二是组织实施两个方案,即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同时根据当前禽流感防治形势,要抓好禽流感疫苗打假工作;三是开展两次联合督查,即春季督查和秋季督查;四是围绕“3.15”进行一系列宣传;五是查处一批大要案,推动建立农资打假长效机制。

  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对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要按照《种子法》严肃查处。农药打假要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对农药生产集中地、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进行全面检查,广泛开展农药质量抽检和标签检查工作。禽流感疫苗打假要采取拉网式检查,认真排查非法制售假劣禽流感疫苗的企业和窝点,严惩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禁止使用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疫苗,建立疫苗保障体系,确保禽流感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打赢禽流感阻击战。农机打假工作要以整顿植保机械和农机维修市场为重点,通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搞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扶优惩劣,消除农机质量安全隐患。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研究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季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巩固2003 年专项整治成果,按照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属地化原则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整治职责,按照既定分工,将毒鼠强专项整治及杀鼠剂监管工作纳入相关部门日常工作议程,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工商部门要牵头做好市场整顿工作,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核准经营和农村灭鼠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继续做好清查收缴工作,加快健全合法杀鼠剂营销网络,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坚决根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

  (四)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要大力发展各种信用中介组织,结合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在种子、农药和兽药行业逐步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结果备案、严重违规行为警示通报等手段,大力推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创立品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在全国农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先行推进乡镇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乡镇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查询与评价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和乡镇企业信用服务与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尽快启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一)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要继续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方便群众的农资打假举报工作方式,不断健全群众投诉渠道,弥补市场检查的空白。已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办法的,要尽快予以落实。农业部开通统一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统一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制定并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程序,提高农资案件查处效率。

  (二)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举报的案件和投诉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要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跨县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省厅(局、社),由省督办;跨省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部(总局、总社),必要的由各部门报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督办。切实抓好大要案跟踪查处工作,追根溯源,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对已发生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要抓紧查办,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

  (三)完善抽检制度。要对主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坚持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抽检方案,依法公布抽检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切实做到打假扶优相结合。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要适当予以鼓励和扶持;对质量未达到有关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质量承诺制,继续组织开展优质农资下乡活动。

  (四)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要对农资经营户全面摸底调查,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提高监管到位率。对生产经营主体,由过去的市场环节监管,向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延伸。对农资产品,以实施准入制度为重点,实现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把监管关口前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农资监管。同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销售和技术服务的紧密结合,开拓、净化城乡农资市场。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结合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常抓不懈,不断增强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规范广告宣传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广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品牌和质量意识。要建立健全名优农资产品保护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生产企业使用品牌农资产品。

  六、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全国农资专项斗争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将于春、秋两季分别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指导和督查农资打假工作。各省(区、市)也要对本省(区、市)的农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消极应付,甚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要将农资打假工作总结、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和农资打假大要案查处情况表(见附件四),在6月底(报送上半年)、12月底前(报送全年)分两次报送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电话:010-64192678,传真:010-64193157,电子信箱:nybdjb@agri.gov.cn),重要情况及案件随时上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2004年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4年,全国净化种子市场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作物、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要案,抓源头、保质量、强管理,促进种子市场秩序继续好转和种子质量全面提高,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一、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搞好源头控制和市场监管,是确保农业用种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从源头搞好质量控制,农业部已经组织有关单位,对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主要制种单位所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抽查,4月份公布抽查结果,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要求其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针对去年玉米和棉花种子生产、收获季节遭遇灾害,影响种子发芽率的情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市场种子质量的监督,尤其要在春季供种季节组织开展以发芽率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抽查,确保市场供应的种子发芽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非法销售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种子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合格种子不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而必须供应低于国家标准的种子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调剂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及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导供种单位以种子标签、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种子真实质量,提示种子使用者采取相应的栽培措施,认真做好使用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

  二、规范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许可证、登记、备案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等。

  农业部于春季2~3月份和秋季8~9月份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集中开展种子市场检查活动。各地先行自查,省(区、市)组织联查,农业部组织抽查。要突出重点,县级检查重点是代销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单位,地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重点是本级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企业;种子产品春季重点检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和棉花种子,秋季重点检查小麦、油菜和蔬菜种子。

  要做到点面结合,各县要做到普查,经营单位要全部检查,市场上销售的种子产品要检查50%以上,其中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各省抽查种子企业要达到30%、种子产品20%以上,其中要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企业作为抽查重点,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棉花种子产品要抽查30%以上。农业部在春季组织暗访抽查,重点是近年来种子案件多发地区和发放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三、严肃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市场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等手段,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特别关注种子案件多发惯发的地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规范执法行为,立案、调查、结案制定规范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建立案件卷宗制度。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于跨省区的大案、要案及久拖不决的案件,由农业部司局级领导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督查组,跟踪督导查处工作。

  四、搞好组织、引导和服务

  开展种子打假专项行动,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部决定今年3月为全国种子执法宣传月,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加大种子市场整顿和执法力度,把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认真进行。要强化对种子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近期由中国种子协会倡议50强种子企业向社会承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子。各地有关部门要宣传支持优秀守法经营企业,营造优良的市场环境,搞好优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和推广工作,向农民推荐主要作物的主导品种,服务和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保证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附件二:

2004年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4年,全国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抽检、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的规定为重点,在全国选择重点地区、安排重点活动、查处重点案件,全面深入开展农药打假行动,对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公开曝光。

  一、组织开展春季农药标签专项检查

  农药标签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合理使用农药的重要技术信息,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保证。长期以来,农药市场产品标签问题突出,2003年28个省按农业部要求共抽查标签12076个,合格率是53.7%。虽然合格率较2002年提高了12.7个百分点,但总体水平偏低。农业部计划于2004年春季在全国组织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治理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农药标签内容,重点检查农药批发市场和主要农药经营店(点)。对发现有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对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批准名称或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情节严重或继续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要依法查处。

  (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厂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一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已登记农药产品的使用标签。二是检查库存农药产品的标签内容。三是对各厂家已停产的农药产品登记造册。四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

  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在3-5月份开展,届时农业部将组织检查组,对各省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动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组织开展农药质量抽查、市场检查和大要案查处

  (一)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农药市场特点,在用药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于7月底和12月底上报有关情况。抽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农药的行为。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是重要的农药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农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继续完善农药打假举报制度,对发现无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而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各地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跨县、跨省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抓好大案要案跟踪查处工作,追根溯源,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做到曝光一批产品,撤销一批登记,处罚一批企业。

  三、组织开展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我国种衣剂生产企业已有近百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过多、技术含量低、规模小、产品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新产品开发滞后、企业之间不规范竞争等。特别是近年来种衣剂产品质量又呈现出下降趋势。为切实提高种衣剂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2004年,农业部要在引导服务和市场监督上下功夫,开展两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检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生产企业等单位对种衣剂产品进行随机抽检。(3-5月份完成)

  (二)召开种衣剂发展研讨会。邀请种衣剂生产企业召开研讨会,通报种衣剂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研究种衣剂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探讨在管理工作中增强为企业服务的途径,倡导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水平和提供优质产品等。(6月份底前完成)

  四、加强高毒农药禁、限用监督管理

  农业部在2002年连续发布了194号、199号公告和第17号部长令后,2003年又发布第274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12月3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自2004年6月30日起,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含以上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在2004年针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第一步削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市场检查,抽检产品、检查标签、调查市场状况,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保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第一步的顺利实施。同时,调查了解农药生产和市场状况,为实施第二、三步削减计划做好准备。

  (一)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改委、工商、质检等部门在7-9月份开展市场检查,检查是否还有销售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配制剂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蔬菜用混配产品质量抽检。农业部委托10个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在7-9月份蔬菜用药高峰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蔬菜用农药混配产品进行专项抽检任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对发现掺杂高毒农药的坚决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五、继续开展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区统一灭鼠工作

  近年来,我国农区鼠害呈加重发生趋势,农田鼠害发生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日益加重,农区灭鼠的安全隐患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文件精神,做好灭鼠防病、保粮、保健康工作,各地农业、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抓住春季有利时机,继续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和农区统一灭鼠工作。

  (一)理顺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及时供应。要进一步做好杀鼠剂核准经营工作,理顺经营渠道,确保杀鼠剂及时、安全供应。一要加快杀鼠剂核准经营工作进程,确保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渠道。二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组织货源,确保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能及时提供安全、有效的杀鼠剂,方便群众购买开展自发灭鼠活动。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杀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四要加强对统一灭鼠现配现用毒饵配制单位的管理,严把原药或母药质量关,做好农区统一灭鼠工作中的杀鼠剂供应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各地农业部门在毒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了一批统一灭鼠示范区,示范面积2594万亩,涉及农户626万户,并带动全国农田统一灭鼠1.5亿亩次,对减轻农区鼠害和遏制农村中毒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要继续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培训、统一杀鼠剂供应、统一配制投放毒饵的要求,开展春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要本着“安全第一、经济有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制定方案,规范农区统一灭鼠技术,及时组织春季农区统一灭鼠行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与技术培训工作,引导农民正确选择和使用杀鼠剂,提高农民识别违禁鼠药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切实抓好示范样板,大力推广普及 “毒饵站”等灭鼠新技术;进一步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普及率和到位率,力争使农区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重灾区灭鼠覆盖率达90%以上,轻灾区覆盖率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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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药器械管理工作,按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文件精神,经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讨论,我们修订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领导同志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
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的要求,北京市设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确定由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北京市的医药储备工作。北京市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调整北京市医药储备主要品种及储备数量。
2.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及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3.组织制定、调整北京市医药储备的年度计划。
4.负责对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确定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GSP达标的企业。
确定北京市医药公司为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医药储蓄计划的落实,搞好储备药械的调用,确保调用时储备药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2.负责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械的商品质量。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涉及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储备资金不能保值的,由市政府出面协调。
4.建立、健全该企业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械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械。
第十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医药储备计划由市医药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下达,并于当年二季度初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医药公司必须与市医药管理局签订“药械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医药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三条 市医药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市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医药公司调出药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械品种及数量。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市医药公司对储备药械的收购要求,对部分供应短缺的品种,市医药管理局应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市医药管理局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医药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八条 加强储备药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储备药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医药公司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纪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条 储备商品的报损必须报市医药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药械储备的,由地方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持,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
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医药储备调用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第二十二条 我市医药储备调用权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调用通知单,调用的具体品种、数量由市医药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医药公司根据灾情、疫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市医药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药械按时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械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
为紧急调用储备药械的运输提供条件。调出的储备药械调出后十日内,供需双方应补签购销合同,原则上一个月内结算。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承担储备任务的市医药公司接到市政府的电话或传真后,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械,一周内由市政府或市医药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医药管理局,由市医药管理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五条 调出的储备药械,属政府定价品种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市场情况确定结算价格(一般遵循保本原则),储备的药械属正常轮换,销售价格按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需要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时,需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审核,下达调用通知单,市医药公司组织储备药械调用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医药公司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按《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医药储备联席小组及各有关部门对承担药械储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市医药公司,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医药公司如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药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的医药商品,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市财政局分2—3年拨付到位。
第四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二章 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为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医药储备工作原则上应委托符合规定的市属国有医药企业承担。
第六条 储备资金的拨付。市医药管理局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商市财政同意后,向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下达拨付储备资金的通知,并按规定程序下拨储备资金。
第七条 储备资金的调整。因国家医药储备计划调整或其他因素影响,对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量调整时,储备单位占用的储备资金也应作相应调整,即市医药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储备计划向储备企业书面下达资金调整通知,据以增拨或调回医药储备资金。
第八条 为确保储备资金的有效使用,在没有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灾发事件时,市财政拨付的医药储备资金,应有占资金总量的70%以上的实物形态储存在储备企业。
第九条 储备的医药商品按指令有偿调出后属于政府定价以外的,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结算。储备商品正常轮换的价格按北京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市医药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储备资金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参与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储备资金的调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的稳定。
第十二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对储备资金及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单独设帐反映,准确地反映储备资金的来源、占用和结存。
第十三条 储备资金在储备企业中形成利息收入,相应冲减储备企业的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储备商品的轮换、调拨等收入计入储备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下设的“特种医药储备收入”科目,并按后进先出法结转销售成本。储备单位因承担储备任务而发生的采购、运输、仓储、保管、轮换等费用,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消化。其中:专门用于解毒、抗辐射等急救的储备
商品,确因轮换困难,形成药品过期失效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医药资金损失,储备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分品种、规格、数量、金额报给市医药管理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制度,每半年按要求将储备资金的增减变化及商品轮换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报给市医药管理局,年度终了,由市医药管理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监督与检查。承担储务的企业,如发生违反规定挪用储备资金、造成储备资金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条款解释权归市财政局。



1999年11月10日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62号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各种法是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列,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列。
第三条 国民待遇政策
(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京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权按国际馆列自主决定。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一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政治水、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三)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50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四)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额、第2年减半扶持企业。
(五)新办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高薪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六)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市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称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七)市外企业在我市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前3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八)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市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列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九)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十)市外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市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低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后,在试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的部分不予补偿:
1、 两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 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 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2、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
4、 成片开发荒地、水面,使用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从建成营业之日起,6——12个月内免收有关国家机关收费。
(二)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外市城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投资者在审批登记中,工商注册费、验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 投资者所需的水、电、热、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及收费用,并优先安排。
(五) 投资者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饱经是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在本是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六) 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七) 房地产开发商在我是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八) 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线施工方案必须报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方可施工,费用自担。
第七条 工业园区政策
嘉峪关工业园区总面积10.67平方公里,其中:嘉东工业分区,以现有规划的开发区为主,东临嘉峪关乡安远沟村,南至讨赖河北干渠,西至新华南路,北至旧212国道酒钢二热,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嘉北工业分区位于新华北路环城铁路以北、以西,东临酒钢厂区尾矿坝,规划面积4.55平方公里。双泉农副产品深加工园区分区,东至北大河岸200米处,西至兰新铁路50米,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投资者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或该扩、建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1、凡在工业园区内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使用。
2、 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获工业企业,政府将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50年。企业建成后,投资者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0.5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3、 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地方税收留成的收入(所得税除外),由市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试生产期满后的5年内,地方留成收入(所得税除外)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 园区内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其所得税前2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返还企业。
5、 入驻园区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扶持。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两年的贴息扶持。
6、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免费提供住房2套(面积80—120平方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者,政府免费提供住房3套(面积80—120平方米);每增加投资2000万元增加免费住房1套。经营期达到10年者,免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7、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8、 进入园区的项目,在管理服务方面实行“先建后办,一站配送式”服务,即:先建设后办理手续;投资商要提供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各类证件,并送到投资者手上。
9、 进入园区的企业,厂区绿化用水水费3年内一般由企业承担,一般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鼓励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政策
(一) 对引进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内上级安排的拨款、有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用资单位、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1、 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3、 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4、 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 引进独资企业的,使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员就业多少和贡献大小给予建立,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 引进项目被我市采用的,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盈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 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财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企业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后的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2、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技成果为我市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室内外单位或个人,其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经营期内,使企业扭亏为盈的,每年由企业按新实现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奖励,盈利额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
(四) 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者,经本人要求,本人及家属,允许在嘉峪关市落城市户口,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五) 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捐赠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姓名命名。
(六) 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并按此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 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点,优先选择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经济发展违规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五) 新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嘉峪关市召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为尽事宜,可一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