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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2:33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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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规范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制定了《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执法督查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弹簧软床垫是指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卧具。
其他床垫和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坐具、靠具的监管参照不规定。
本规定中的软质衬垫物主要包括:垫毡、纤维、纤维絮片、海绵、泡沫塑料等。
本规定所称垫毡主要是指以纤维、纤维制品、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或用其中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经过加胶(或叫黏合剂、胶粘剂)、加温、加压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毡状物。
本规定所称纤维主要包括棉花、棕、麻、毛、绒、化纤等。
第三条 弹簧软床垫的生产加工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中第4.5条卫生要求(未经高温成型的还应符合该标准中4.1.2的要求)、GB17927-99《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及所采用的QB/T1952.2-99《弹簧软床垫》或其他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对原料等有相应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露天生产加工弹簧软床垫,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防止生产过程污染原辅料。库房中的成品、半成品、原辅料的放置必须保证清洁和不被污染。
  第五条 弹簧软床垫不得使用工业废钢丝,不得使用锈蚀弹簧,弹簧防锈处理不得采用烟熏或油污擦涂等方法。
  第六条 弹簧软床垫的内芯材料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异味,并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不得出现霉变或虫蛀,不得在其中加杂塑料编织袋、纸板、植物秸杆、刨花、泥沙、石粉、砖块、金属等杂物。内芯材料以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为原料的,必须经过高温成型(热熔)、消毒等工艺处理,且原料不得漂白。内芯材料为麻毡(布)、化纤(棉)、棕片、椰丝的,不得是使用过和漂白过的。不得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绒。
内芯材料经过黏合剂或胶粘剂加温、加压处理的,所用纤维原料及胶粘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要求。
禁止使用医用废弃物、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或对其经过再加工制成的纤维制品作内芯材料。
第七条 弹簧软床垫所用面料、软质泡沬塑料应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面料及其每平方米克重和经绗缝的复合面料的色牢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第八条 弹簧软床垫装有拉链或以其他方式向购买者明示内芯材料的,必须保证内芯材料与明示材料一致。
第九条 弹簧软床垫成品销售包装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面料及内芯材料材质、执行的产品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规定。
弹簧软床垫成品销售包装应保证弹簧软床垫在储运过程中不被污染。
第十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所购原料和出厂产品应检验合格。不具备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检验能力的,应将所购原料及出厂产品委托有能力的法定质检机构检验。
受委托质检机构应按标准规定和有关要求对委托企业的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接受委托企业的送样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中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且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的上限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整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导致产品掺入有害物质或造成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没有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可能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要求的,用不合格原料生产产品的,依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4条、第25条处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质检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的,视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由此给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7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明而未取得,擅自生产加工弹簧软床垫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之任一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60条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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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青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取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
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机构。
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委托他人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国外企业(公司)驻青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工作,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来青岛投资,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青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

第六条 来青岛工作的出国留学生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交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来青岛工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护照、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立项审批。其产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必备条件,也可向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机构或亲友进口零星、少量的且价值不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予以免税放行。所需小额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证明向本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条 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短期工作期间,在国内旅游或再次出国(境),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用人民币按国内人员票价购买车、船、飞机票。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及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要求在青岛定居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其配偶及十五周岁以下和超过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仍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
随归或随迁的配偶、成年子女原在青岛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安置工作;也可由接收回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安置;也可由劳动、人事部门推荐安置。
随归或随迁的仍在读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的,享受加分优惠。

第十二条 对在青岛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解决住房;出国留学人员也可申请按规定的标准价购买一套自住房,购买自住房的标准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产权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短期来青岛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出资租借住房。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青岛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对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安家物品准予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带一种。
出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免征其关键部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由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3%至6%一次性提取奖金;
(二)年增利润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工业项目或五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按税后留利的2%至3%一次性提取奖金;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其产生效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奖金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经青岛外汇管理局批准携带出国(境)或通过指定外汇银行汇出国(境)。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青岛工作,聘用合同期满,将尊重本人意愿,确保来去自由。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应帮助其办理续签合同、联系接收单位、转递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以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4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
国家计委以计建设(1995)369号文下达了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166项。其中涉及开发银行的项目有118项。现将我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保证我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到工程建设上去,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开发银行反映。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今年上半年,地方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要不低于年计划的40%。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我行资金到位的同时,帮助督促地方资金和其他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各单位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允许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
四、按照国家计委要求,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原则上只保留一年。对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各单位要抓紧扫尾工作,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长期吃基建饭。
五、凡本通知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与开行综计〔1995〕61号文不一致的项目,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项目名单

煤炭(21项)
1.河北开滦矿区
2.山西古交矿区
3.山西阳泉矿区
4.山西晋城矿区
5.山西大同矿区
6.内蒙古准格尔矿区一期
7.内蒙古平庄矿区元宝山露天矿及其配套工程
8.黑龙江七台河矿区
9.黑龙江双鸭山矿区
10.安徽淮南矿区
11.安徽淮北矿区
12.山东兖州矿区
13.山东枣腾矿区
14.河南平顶山矿区
15.河南郑州矿区
——郜城矿井
——配套工程
16.河南永夏矿区
17.陕西黄陵矿区
——黄陵一号井及洗煤厂
——配套工程
18.宁夏灵武矿区
——灵新大井
——配套工程
19.山西华晋离柳矿区沙曲矿井
20.#山西潞安矿区
21.#云南小龙潭露天矿
华能精煤公司(1项)
22.华能精煤公司神府东胜矿区
石油(5项)
23.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
24.辽宁辽河油田开发
25.山东胜利油田开发
26.新疆油田开发
27.新疆塔里木地区开发
电力(35项)
28.北京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
29.浙江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
30.福建水口水电站
31.湖南五强溪水电站
32.天生桥水电站一级
33.天生桥水电站二级
34.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
35.四川宝珠寺水电站
36.四川二滩水电站
37.贵州东风水电站
38.云南漫湾水电站
39.西藏羊湖抽水蓄能电站
40.青海李家峡水电站
41.天津蓟县电厂
42.山西阳泉二电厂
43.内蒙古伊敏煤电联营一期工程
44.内蒙古元宝山电厂三期

45.内蒙古达旗电厂
46.辽宁铁岭电厂
47.辽宁绥中电厂
48.吉林双辽电厂
49.哈尔滨第三电厂二期
50.安徽马鞍山二电厂
51.山东邹县电厂三期
52.河南偃师电厂二期
53.湖南石门电厂
54.陕西渭河电厂二期
55.甘肃靖远电厂二期
56.#广西岩滩水电站
57.#湖北隔河岩水电站
58.#四川铜街子水电站
59.江苏彭城电厂
60.福建嵩屿电厂
61.江西丰城电厂
62.宁夏大坝电厂二期
水利(3项)
63.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64.甘肃引大入秦工程(地方项目)
65.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核电(1项)
66.*浙江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
铁道(13项)
67.宝中线
68.兰新复线
69.浙赣复线
70.北京西客站
——铁道工程
——市政工程
——邮件处理中心
71.侯月线
72.焦柳复线
——焦枝复线
——襄石复线
——石长线
73.湘黔复线及电气化

74.南昆线
75.京广线京郑段电化
76.京九线
77.横南铁路
78.宝成复线
79.哈大线电化
交通(9项)
80.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一期(含商检设施)
81.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二期
82.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含商检设施)
83.烟台港(含商检设施)
84.日照港(含商检设施)
85.连云港港墟沟港区一期
86.上海港
87.汕头港深水港区一期
88.广州港
公路(1项)
89.沪宁杭甬高速公路(地方项目)
——沪宁高速公路
——杭甬高速公路
民航(2项)
90.桂林两江机场
91.*首都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钢铁(3项)
92.辽宁鞍山钢铁公司齐大山铁矿
93.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
94.#山西太钢尖山铁矿
有色(5项)
95.广西平果铝厂
96.甘肃金昌金川有色公司二期
97.云南大红山铜矿
98.广东韶关冶炼厂
99.#江西德兴铜矿三期
化工(8项)
100.湖北黄麦岭磷化工公司
101.湖北荆襄磷化学工业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
102.云南磷肥工业公司
103.贵州瓮福磷矿重钙项目

104.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乙烯工程
105.陕西渭河化肥厂(地方项目)
106.海南富岛化学工业公司天然气化肥厂
107.#河北矾山磷矿
石化(4项)
108.安徽安庆石化总厂丙烯腈纶工程
109.江西九江石化总厂大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110.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工程
111.新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二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建材(1项)
112.河北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
汽车(3项)
113.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4.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5.天津夏利轿车项目
纺织(1项)
116.江苏仪征化纤联合公司三期工程
船舶(1项)
117.大连造船新厂
粮食(1项)
11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注: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



199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