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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14:58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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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树立检验检疫为外贸服务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快“三电工程”推广步伐,规范检验检疫报检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一律取消报检预录入,停止向报检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报检预录入费。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推行电子报检业务,保证取消报检预录入后报检工作正常运行。
三、电子报检推广工作尚未到位的个别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报检工作,必要时采取增设报检窗口、增加报检受理人员等措施,保证报检业务的正常顺利开展。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从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的落实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中旬前上报总局。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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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合财建[2005]3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土地复垦整理资金是用于实施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帐、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报帐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帐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财政做好报帐工作。
第五条 年度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下达投资批复后,所有的项目工程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布。项目招投标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邀请监察部门参加,招投标结果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市财政局预拨30%的启动资金到县财政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竣工前拨付不超过工程预算8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帐制拨付。
第八条 一般项目工程报帐,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附表1)和工程量清单(附表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九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现场签证等),并报送县财政局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县财政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帐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类报帐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书、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订的合同、发票。
第十四条 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定的合同、公示单、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
2、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土地复垦整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县财政项目报帐情况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位工程成本,编制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汇总表,监督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九条 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项目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要求实施,在确保工程实施质量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的,比批复预算结余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乡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12-19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