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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7:21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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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采 冶炼 加工 收购和销售钨 锡 锑矿产品 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根据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
[1991]149号)和地矿部、物资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的要求,现就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
资料履行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从事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尚未申报审批的,必须抓紧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报批工作。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报批程序按地发[1991]149号和地发[1991]30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各单位申报资料报送审批机关的最后期限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审批机关应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复完毕。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活动,拒不停止上述活动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199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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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
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
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
欠问题,特别在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保
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春节前全国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39.7亿元,偿付比例为75.6
6%。其中,偿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2.9亿元,偿付比
例为95.22%。但春节过后,一些地区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缓
慢。有7个省、自治区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不到50%。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
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对各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要求的检验。各地要继续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
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今年6月底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
2005年6月底,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政府
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
偿付。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人员核实。问
题属实的,要立即妥善解决。
四、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督查组督促解决。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监控机制,严格防止2004年新开工项目
产生新的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米·斯涅古尔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至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斯涅古尔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摩高级领导人之间的第一次会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并将促进两国互利合作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关系。

 四、双方将促进两国政府、政府部门及民间组织之间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将在政治、立法、科技、文化方面进行平等和互利的合作。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流形式,并优先发展在电子、电机、仪表、通讯、农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对方在自己领土上投资并加以保护。双方特别重视在培养和提高经济部门的专家和领导干部的专业水平方面进行合作。

 七、双方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合作。为此,双方将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并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合作的新领域。

 八、摩尔多瓦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摩尔多瓦共和国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巩固其独立和主权的努力。

 十、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十一、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尊重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支持扩大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以及维护世界安全方面的作用,主张在和平共处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

 十二、双方声明,中摩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米·斯涅古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