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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33:16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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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国职工伤亡事故状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质量不高,上报速度慢,甚至有漏报和不报的现象。为了进一步抓好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和情况分析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二十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劳动部;必须在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上年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劳动部。报表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报项目。
二、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事故快报及时报劳动部(事故报告电话4211913或4213431—572;矿山事故报矿山局,电话4211598;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
电话4218340);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须每年进行两次汇总,上半年汇总情况在七月十日前,全年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元月十日前,按附表填写清楚后报送劳动部。
三、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对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当地劳动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劳动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的经济处罚由负责统计处理的劳动部门办理。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劳动部每半年通报一次,表彰先进并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误多的给予批评。对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三年无差错,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情况的统计人员和单位,劳动部将授予“优秀统计工作者”和“优秀统计管理单位
”的光荣称号。
五、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如对地、市、县及企业单位上报事故情况的具体时间提出要求等),做好落实工作。

重大伤亡事故情况一览表
地区 年 度
----------------------------------
序| |时| | |死|重|轻|结|事故简要情况
| | | | |亡|伤|伤|案|
|事故单位| |部门或行业|事故类别|人|人|人|人|
号| |间| | |数|数|数|数|及 原 因
-|----|-|-----|----|-|-|-|-|------
| | | | | | | | |
----------------------------------
领导签字(盖章) 填表人:



198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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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孙瑞玺


【内容提要】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法;程序;回购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之诉;限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2]
二、企业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3]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4]
四、公司合并的操作方法
吸收合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公司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人格。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二)股权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的股份,而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份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股份,而使被吸收公司的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而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5]
不论上述哪类方式,吸收公司这继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份,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6]
五、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
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四川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为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川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川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川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川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式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开立“经费结算基本帐户”,核算各营业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方式,上门收款时应严格按《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式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划缴。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并应定期与川航及所属营业部对帐(格式见附式三)。
第九条 川航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式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及《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本核算手续仅适用于办理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
2.票款结算的收、付款人及其开户行均为指定对象。收款人为川航,付款人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川航所属各营业部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户行为承办行。
3.代办行与承办行必须是参加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并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机构。
4.承办行在办理票款收入直接划缴时,通过清算系统按“加急”类业务办理。
5.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川航共同签署“办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联系书”(以下简称联系书)(格式见附式),承办行收到“联系书”后,方可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
二、帐户设立
1.承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票款收入。存入时记贷方,直接划缴时记借方。该帐户存入的款项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项划缴川航。
2.代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各承办行直接从其开户的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票款收入专户”划缴的票款收入。收到款项时记贷方,办理转帐付款时记借方。
3.承办行会计部门将帐户开立完毕填写“联系书”回执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有关项目并签章后传真给川航及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
三、票款划缴日期及手续
1.承办行向代办行划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每周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
2.承办行划缴手续。
每周星期二上午(遇节假日顺延),会计部门根据周一“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审核。信贷部门以超过万元的部分为实际划缴金额,加盖有关印章后,送会计部门一份。同时,信贷部门根据留存的一份“帐户报告表”登记“辅助登记簿”,
详细登记日期、凭证编号及金额。划款金额不足万元的,在实际划款金额处填写“不划款”字样,摘要栏注明不足万元,加盖印章后全部留存,同时登记“辅助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帐户报告表,填写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一贷,在摘要栏注明“划×月×日票款”字样
,并在凭证右上角编号,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划缴。
划缴的当天上午,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后的特种转帐凭证,依据“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加急”类业务办理,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款清单”及“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帐户报告表”做特种转帐借方凭证附件,贷方凭证随“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
”送清算中心(组)。会计分录:
借:其他资金存款——票款收入专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或)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另一联特种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交川航所属营业部。
清算中心(组)收到后,按“加急”业务逐笔方式,办理信息的发送。
3.代办行划缴手续
清算中心(组)收到电子汇划信息后,及时打印“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对有关要素,无误后办理入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或)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其他资金存款——“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会计部门办完帐务手续后,将一联“电子汇划款补充报单”加盖业务公章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此复印一份登记辅助登记簿,并将“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原件送川航。
信贷部门应分别各营业部建立登记簿,以便与川航对帐。
乙方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甲方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支出中列支;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四、帐目核对
代办行、承办行的“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票款收入专户”的帐务核对工作按会计制度规定按月进行核对金额,年终再进行一次全年汇总核对。
上划票款的金额核对由承办行信贷部门按月填制“帐户核对通知书”(格式见“管理办法”附式三)并传真给川航及代办行,代办行信贷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核对情况说明”栏注明“核对无误”传真给承办行。如有误,应及时电话联系,更改后,再传真给承办行。
五、本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财会部解释
附式略。



199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