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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4:52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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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职务。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并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列席人员名单,通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代表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的代表资格,并向大会作出报告;
(三)组织起草并通过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等,提请大会审议;
(五)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提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
(六)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七)决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八)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九)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常务主席继续当选为本届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可以连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八条 常务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并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三)组织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四)具体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的活动;
(五)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处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有关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八)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九)办理主席团交办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主席团可以接受常务主席的辞职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常务主席的职务,直至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等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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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对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30%。

  三、2010年12月26日(含12月2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0年12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年利率
调整后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91
2.2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

五年以上
4.05
4.3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3.75
到期还清
103750.00

2
3.75
4331.37
103952.97

3
3.75
2941.29
105886.45

4
3.75
2246.74
107843.31

5
3.75
1830.39
109823.51

6
4.30
1578.22
113632.16

7
4.30
1380.73
115981.59

8
4.30
1232.93
118361.50

9
4.30
1118.26
120771.82

10
4.30
1026.77
123212.44

11
4.30
952.15
125683.26

12
4.30
890.17
128184.16

13
4.30
837.92
130715.02

14
4.30
793.31
133275.71

15
4.30
754.81
135866.06

16
4.30
721.28
138485.93

17
4.30
691.84
141135.16

18
4.30
665.80
143813.55

19
4.30
642.64
146520.94

20
4.30
621.90
149257.11

21
4.30
603.26
152021.88

22
4.30
586.42
154815.02

23
4.30
571.15
157636.33

24
4.30
557.24
160485.56

25
4.30
544.54
163362.48

26
4.30
532.91
166266.86

27
4.30
522.22
169198.43

28
4.30
512.37
172156.94

29
4.30
503.28
175142.13

30
4.30
494.87
178153.72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财教〔2002〕33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身体健康;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国每年定额发放给45000名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备案表报财政部备案(表格见附件2)。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省(市、区)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略)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