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0:12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铁道部实施意见,加强对铁路交通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和铁道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要求,对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安监司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铁路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办)负责落实铁道部挂牌督办事项,对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铁道部安监司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向安全监管办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铁道部办公网站、人民铁道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页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消号方式、程序。

  第五条 各安全监管办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安全监管办应当及时事故向铁道部安监司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事故结案相关事项。

  第八条 较大铁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后,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铁道部办公网站、人民铁道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页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安全监管办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明传[200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
、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
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
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
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