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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6:15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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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劳动部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以(1990)9号文印发)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199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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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做好国庆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为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国庆假期是人民群众旅游出行高峰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压力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5次、16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我部“7.22”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8.2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链条,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检查指导,切实将管理责任、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基层一线干部职工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交办明电〔2011〕0720号)的要求,结合8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视频交流会议部署,继续全面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找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环节和重点隐患,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订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施工工地、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安全状态。
四、狠抓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强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以及违章冒险航行,认真做到“四个狠抓”:一是狠抓长途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大力开展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二是狠抓桥梁运行安全生产。继续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通过加强值守和现场监管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运行。三是狠抓“四区一线”和库区、湖区等水路客运安全生产。要认真吸取湖南邵阳“9.9”沉船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县乡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节假日期间渡船渡口的现场监管,严防发生人员超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四是狠抓城市客运安全生产,重点突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加强“三品”的查处,严防公交车辆发生自燃事故。
五、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救助应急车船、飞机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险情,应快速高效处理,并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公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2010年度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已按程序完成相关评审工作,第二批66家申报基地通过审核,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22日。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相关意见及建议请发送邮件至gsyj@miit.gov.cn。

联系电话:010-68205111

传 真:010-66038830

附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

序号
上报单位
公示名称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北京丰台区

2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化工·天津滨海新区

3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天津空港工业园区

4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5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

6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钢材深加工·河北盐山

7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焦化深加工·山西洪洞

8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农产品深加工·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

9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内蒙古包头青山区

10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11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油化工•吉林市龙潭区

1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物产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13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上海嘉定汽车产业园区

1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物医药·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1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17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江苏南通

18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环保装备·江苏宜兴

19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

2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电工电气)·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

2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家电产业•浙江余姚

2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安徽铜陵经济开发区

2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装备制造•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

2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纺织服装•福建泉州经济开发区

2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稀土新材料)• 江西赣州经济开发区

27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8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9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山东明水经济开发区

30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1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太阳能光热应用装备·山东德州经济开发区

3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品•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

3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4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起重机械)·河南长垣

35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湖北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湖北黄石经济开发区

37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北襄樊樊城区

38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北孝感

39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精品薄板)•湖南娄底经济开发区

40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材料·湖南岳阳云溪工业园区

41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无缝钢管)·湖南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2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湖南株洲

4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设计·广东佛山顺德区

44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广州花都区

4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模具制造)·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

46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广东珠海航空产业园

47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内燃机)·广西玉林玉州区

48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有色金属(铝)·广西百色工业园区

4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铝)·重庆西彭工业园区

5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重庆江津工业园区

5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物联网)·重庆南岸区

52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四川宜宾翠屏区

5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54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四川绵阳科技城

5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四川广元

56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贵州仁怀

57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58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锡)•云南个旧

59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产品深加工·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60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特种钢材)·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

6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甘肃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63
宁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清真)·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64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65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6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高原绿色食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