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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1:00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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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50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民事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政府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合同审查职责,依法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工作。


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合同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
  政府订立的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合同拟订文本及相关材料;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向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提供合同拟订文本及相关材料。
  合同订立后拟进行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订立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单位提出询问的,起草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二条 送审的合同拟订文本,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三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订立的合同,由该单位负责人签订。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和资料,行政机关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订立和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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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扩大中国品牌消费规模,促进中国品牌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品牌已成为推动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品牌战略,关系到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整体竞争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主管部门始终把培育品牌作为内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从品牌营销、品牌保护、品牌推介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培育工作起步晚、时间短,品牌培育动力弱、营销能力弱、推介能力弱、保护能力弱和信息服务能力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对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培育中国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和长期任务抓好抓实。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品牌消费,培育中国品牌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驱动,以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市场环境,不断提升中国品牌的质量水平、文化品位和消费规模,增强中国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引导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品牌产品销售规模,创建知名品牌;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为扩大品牌消费创造条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品牌孵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坚持扩大消费与培育品牌相结合。坚持通过最终消费引导品牌生产,在扩大消费中培育中国品牌。要把扩大品牌消费作为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促进品牌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支持品牌工作基础好、消费规模较大以及民族文化特色品牌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工作,重点培育符合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同时,以品牌促进试点工作为依托,发挥品牌消费集聚区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品牌培育工作蓬勃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品牌营销公共服务平台。

  以创建品牌消费集聚区为重点,扩大品牌消费。选择一批中心城市商业街(区),协调推动整合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服务职能,搭建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其对中国品牌的集聚效应,逐步培育一批集商贸、文化、休闲、旅游和餐饮等为一体的品牌消费集聚区。

  发展品牌流通新型业态。引导中介组织和品牌营销企业整合知名品牌,集中发展工厂店、折扣店、体验店和专卖店等新型业态,破解中国品牌进店难、单品影响力弱等难题。发挥网络购物受众广、成本低的优势,培育中国品牌购物网站,扩大中国品牌网络销售。建设名品中心、品牌展示展销中心、品牌集散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公共营销中心。

  拓宽品牌营销渠道。推动大型百货店设立中国品牌销售专区、专柜,鼓励“名品进名店”。引导品牌企业利用“万村千乡”网络体系,向农村市场销售知名品牌商品。鼓励企业并购国际品牌和海外销售渠道,建立境外服务体系。引导国际知名品牌完善国内网点布局,增加品种供给,缩小境内外价差,形成国内品牌和国际品牌相互补充、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打造品牌推介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中国品牌集体展示、集中宣传推介等产供销活动,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推广中国品牌。充分发挥展览展会的推介功能和辐射效应,在国内外大型综合性展会中设立中国品牌展区,引导中国品牌企业积极参展。在消费较为集中的地区,搭建品牌商品产销对接平台,深入持续开展“地方名特优新商品大集”,帮助品牌企业与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产销链条。

  大力推介商贸特色品牌,引导餐饮、住宿、家政、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创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振兴“中华老字号”,集中宣传推介中华传统品牌的设计理念、独特工艺和文化内涵,增强消费者文化认同感和品牌忠诚度。鼓励流通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宣传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

  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幕和网络检索等多种方式,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集中宣传中国品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支持中介组织及企业设立品牌博物馆,提升中国品牌整体形象。

  (三)打造品牌保护公共服务平台。

  在品牌消费集聚区内,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常驻点、投诉点,营造品牌商家安心、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综合运用商务投诉、工商执法、品牌防伪等品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品牌保护平台。

  建立品牌保护网上服务平台,普及品牌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品牌侵权等问题,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品牌保护局面。

  深入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双打”工作。加强品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兴商”等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品牌发展环境。

  (四)打造品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品牌研发、注册认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加强中国品牌市场监测分析,编制中国品牌发展报告和指数,发布国内外品牌检索、品牌评价、消费评价等信息,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品牌信息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中国品牌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品牌消费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对品牌消费集聚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整合品牌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市场功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品牌企业紧紧围绕市场消费信息创新设计、提升质量、改进服务;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强化公共服务。以品牌促进体系项目建设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为重点,协调出台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中国品牌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共同开创品牌促进工作新局面。

  (四)强化基础研究。及时总结品牌促进体系试点和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品牌成长案例,研究品牌成长规律,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适用性强的品牌培育和消费促进体系,为中国品牌发展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

  请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经验做法以及政策建议等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7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招生工作是把好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博士生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招生单位在招生过程以及要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了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的编制按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20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入学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解决。
二、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招生简章并编印《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1.考生报考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②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④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⑤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考试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考试地点在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后,将其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所在院、系。各院、系研究后将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了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的方式。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首先提出提前攻博的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后,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所有招生单位一律不得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录取
(一)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
,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成绩,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博士生名单。
(二)被录取的博士生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考试的考生,也不得将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对考生搞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
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其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报考单位保存一年。
(四)各省级招办应依据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国家招生计划及招生规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办理考生有关录取手续。送审时间由各省级招办参考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进程自行确定。
四、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1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二)报所在省级招办,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1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或火星人远程通讯网传报。
五、切实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招生质量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中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集中学习博士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在招生的过程中
严格执行。
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二、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三、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四、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20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