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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0:13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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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149号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为巩固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今年继续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现将《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2002年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情况的总结报部。

附件: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水运 市场 整顿 通知

抄 送: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附件:

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为实施航运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分区域、有重点的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现就2002年全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2年航运市场规范整顿重点与工作目标

根据2001年全国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进展情况,结合我国航运市场整顿状况,确定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继续开展并完成2001年确定的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船舶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秩序;规范和整顿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国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市场。

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公司,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船舶,为水路运输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改善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二、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重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 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

1、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在2001年专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辽宁、山东两省已形成对本地区客滚船运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要在2002年6月 30日前完成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重组工作;重组后从事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的企业只能新造客滚船,不得再进口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请有关交通主管、海事、船检部门严格把关。

2、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

在2001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个体船舶公司化进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体船舶经营人组建法人企业的工作。部重申,个体船舶不得再经营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长江海事局和有关海事部门应严格督查运输船舶。

2002年下半年,有关航管、海事、船检部门要结合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的复核检验,调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运力结构,淘汰一批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多的船舶。

3、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

在完成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资质达标,促进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的同时,取消琼州海峡运输管理中的“运力对等、经济对等”管理方式。在琼州海峡滚装运输市场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运输环境,以促进运力更新和结构调整。

请广东、海南省交通厅共同研究,并于2002年5月31 日前形成实施意见报部。在研究制订取消“运力对等、经济 对等”的实施措施时,对“港航合一”企业给取消对等带来的 障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 以消除。

4、继续规范和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对公司资质条件的跟踪制度和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公司,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对出现安全、服务不良记录的公司要及时发出警示;禁止改造旅游船投入市场;规范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旅游销售人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船长负责制。

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请长江海事局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部对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在2001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2002年4月 30日以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省际运输的,由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别由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知照有关部门。从 2002年 8月1日起,各有关海事监督部门,要查验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合法《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才予放行。各有关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督查。

为巩固2001年对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要对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等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一次抽查。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对在长江、珠江干线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在20%以上。由长江、珠江航务局牵头成立抽查工作组,运管、海事、船检、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主要查验船舶是否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对查验的船舶应做出记录与评估,对查验发现存在明显缺陷的船舶,要报部备查,必要时,由部决定是否对这类船舶进行重新检验。

请江苏省交通厅对外省(市)投资者在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油品和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查明这些经营者在南京设立公司的主要原因,并将投资人所在地、船舶检验等情况于6月 30日前报部。以后这类调查再扩大到其他省份。

(三)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经营秩序

规范和整顿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交通部批准,符合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国际海运经营资格并予以公布。本项工作于 2002年 6月底完成。

无船承运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重点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新制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自今年6月1日起,要组成多个市场调查组,分片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经营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查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身份,同 不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订立协议运价的班轮运输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内地与港澳间航线是特殊的国内航线,为加强对这一航线的管理,今年4月至 12月 31日期间,对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进行规范和整顿。其中1000吨以上(含)船舶由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行整顿,1000吨以下船舶由部组织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公司和船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批准,是否有从事或参与走私等不良记录。

(四)开展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方案和交通部2001年第1、2号令的要求,2002年年底以前,全国普通货船(含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商品车滚装船、件杂货船等)运输经营人应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自2002年4月起,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人,包括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人,将分期、分批予以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再从事水路客货运输。

各地要比照上述办法,对合格运输经营人和被取消资格的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开展国内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际班轮内支线运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要对内支线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内支线运输经营人在运力规模、管理人员,船舶配备,运输组织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内支线运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没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人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对境外班轮公司租用内支线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查。

本项工作由部组织实施,请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开展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2年4—12月,在2001年水上客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国内旅游船、高速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整顿工作。整顿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舟山群岛、长江干线、桂林漓江、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人的运力规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配备船员,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整顿工作由部负责协调,请辽宁、山东、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禁止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为了保障水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剧毒化学品目录。待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届时,部将发文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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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6日)
  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贝尔格莱德广播电视组织、卢布尔雅那广播电视组织、诺维萨特广播电视组织、普里什蒂那广播电视组织、萨拉热窝广播电视组织、斯科普里广播电视组织、铁托格勒广播电视组织、萨格勒布广播电视组织和南斯拉夫广播电台)商定在下列基础上发展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在广播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反映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等各个方面内容的节目和稿件;
  (二)科学教育节目和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节目;
  (三)青少年节目(稿件、录音报道、儿童音乐);
  (四)广播剧的文字稿;
  (五)有解说词的音乐。
  二、双方同意在电视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一般内容的电视新闻;
  (二)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方面的节目及稿件;
  (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教育节目;
  (四)科学普及节目;
  (五)纪录片;
  (六)电视剧和文学节目;
  (七)各种音乐节目。

  第二条 双方交换节目的方式是互相定期提供或向对方索取。
  双方交换的节目所用文字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广播节目和电视新闻原则上都是无偿交换。
  其它电视节目的交换由双方另行协商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节目除寄送方要求退回者外,一般应由接受方自行处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条 双方交换的电视新闻节目的制作和复制费用由寄送方承担,其它电视节目的制作费和复制费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应重视共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条件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事先协商同意,双方将交换广播、电视小组,以交流经验、参观、收集和拍摄节目中所需要的素材。

  第八条 一方对另一方经协商同意派来的常驻记者、特派记者、广播、电视小组应尽可能给予协助。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培训广播电视干部方面互相协助。进行这一协助的条件和方式,将由双方另行书面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可能,选派代表参加对方为了解广播电视节目的成绩和促进节目的交换而举办的电视节目会演、广播电视节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派遣方应承担自己代表的往返交通费,接受方应承担对方代表在本国参观活动期间的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应相互报告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双方将另行确定每一年度的合作项目。年度合作项目的准备和执行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广播
  广播电影电视部          电视组织
   部   长           执行主席
    艾知生            德拉甘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各局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