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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5:59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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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认
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有利于全面透视政
府工作的真实情况,及时加以改进,减少或避免失误。因此,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可以推动人民政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唯一的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当人民公仆的观念和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切实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闭会期间视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接
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三、承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分管办公厅(室)工作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和厅、局长分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主管的秘书长或主任负责,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要从上
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县(市)和市辖区相对说更接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民意信息量大。县(市)、区政府在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方面,担负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县(市)、区的承办力量要加强,地、市对县(市)、区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也必须加强。
四、承办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为了做到实事求是,要注重深入实
际,调查研究;提倡面对面地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针和政策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凡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要坚决落实。不能不顾政策,凭想当然办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盲目许愿。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向代表和委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衡量承办工作的质量高低,主要看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解决的程度如何,是否收到了好的效果;不能解决的问题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没有,该宣传的政策宣传了没有,是否做到了使对方满意。承办中还要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或提案
,发现和解决一系列的同类问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允许敷衍塞责,推倭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或者落实过程中虎头蛇尾。
五、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
1、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交办工作力求及时、准确。办法是召开专门会议或发文字通知。
2、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或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并核实是否有交办不准的现象。对于应由本单位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并限期办结。如发现交办不准,不应由本单位承办的,要及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退回的时间,最迟不
得超过二十日。
3、催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承办任务,交办单位要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采取重点深入检查、召开小型座谈会、定期电话询问情况以及发通报等方式进行催办,督促落实。
4、审查。对办结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严格把好质量关。给代表和委员的答复意见以及上报的办结报告,主管领导同志都要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5、答复。凡由省政府部门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凡省人大代表建议、视察意见及信访函件,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和
省直有关厅、局行文答复代表,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凡省政协委员的提案及考察意见,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行文,按省政协的要求上报,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会同会办部门共同
答复或上报办理结果,也可以共同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署名答复或上报;几个部门分别承办的,由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或上报。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可并案答复或上报结果,但要把建议或提案的序号以及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写清楚(数名代表或委员署名的可只写每一件
的前一名)。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向代表或委员答复和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练,语气要诚恳,书写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市、县政府部门答复本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6、复查。为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度这项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来一个“回头看”;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除了要随时检查之外,还要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向部分代表和委员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凡发现办理不
符合要求或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并抓紧采取措施重办或补办。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向代表或委员行文,说明情况。
7、总结。承办建议和提案分别在五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或基本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以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对人大代表视察意见和政协委员考察意见的办理工作。
六、承办建议和提案过程中的协调、协商工作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办理,不能互相推拖。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会办部门的意见,会办部门要积极参与办理。如遇到主办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致使承办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综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帮助,
必要时由主管或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协调。
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要主动与代表和委员取得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直接对话、登门走访、面对面座谈等方法,征求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198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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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 发改办高技[2005]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工程中心对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等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的审理程序
  工程中心的审理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再审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一)工程中心的组建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如何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具体步骤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中心组建领域;
  2、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暂参照原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格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在成立项目法人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补助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各主持部门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并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
  3、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下达资金计划。
当前工程中心审理工作暂按上述程序执行,今后将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规定再做进一步完善。
  二、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
  在2004-2005年度工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发改办高技[2004]547号)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调整补充如下:
  (一)下一代互联网
  以增强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和国际标准的竞争中赢得主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下一代互联网标准、网络核心设备、网络管理和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工程转化设施,促进产业的形成和应用推广。
  (二)汽车电子
  以尽快提升我国汽车电子的技术层次和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汽车设计制造的CAD/CAM/CAE软硬件等技术和产品,建立汽车电子技术系统集成及工程化设施,与整车应用相结合,推动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
  以提高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应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精密制造等技术与临床医学的融合,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建立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研发及相关试验条件,促进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四)产品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技术
  以缓解资源、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负荷等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制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提升我国支柱产业核心技术水平,发展环境友好技术,在产品绿色设计、生产流程控制、能源转换及社会废弃物处理等绿色设计和生产技术方面形成系统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五)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海水(苦咸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相关技术装备的适用性,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六)煤炭安全采掘与高效利用
  以保障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缓解我国石油供需矛盾为主要目标,集中国内各相关行业的优势力量,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重点围绕煤炭安全采掘技术装备、煤炭液化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及专用催化剂等的研究开发,形成煤炭安全采掘及高效利用技术与装备系统研发和工程化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特有资源和稀缺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离子型稀土、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等的开采、高效选冶、应用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系统开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
  以加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工程化应用,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船舶、汽车、电子等行业对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需求,在数字化测控、精密超精密加工、快速成型、船舶先进制造等方面,建设先进制造装备设计和生产工艺研发的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
  (九)核应用技术
  以推动非动力核技术的应用,促进核应用技术这一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提高新一代强流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制品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应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核应用技术的产业化水平。
  (十)电动汽车
  以缓解能源、资源等对汽车工业发展的制约,提高未来我国汽车工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的整车集成技术,以一体化、模块化技术为主要方向,加快现代设计、电子控制、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电动汽车整车开发与试验的工程化能力,推动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
  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05年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对于我委已批准组建或立项的工程中心,其建设项目采取成熟一项、审批一项的办法,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经项目主持部门审查备案(或核准)后,即可向我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 51 号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 读 稳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作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元月份之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下一年度予以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调整。
  未纳入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但起草部门认为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本年度内予以立项。
第九条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法定职权和本部门的实际,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应当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经协调仍存在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应连同有关材料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协商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逾期未回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征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所属部门。
第二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由市长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布,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安庆市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的调研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