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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58:06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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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的抽查工作涉及的委托事项,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委托工作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或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经过考核执业质量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委托其独立开展抽查工作;
(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执业机构。
第六条 受托参加抽查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在40名以上,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
(三)与被抽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承担抽查任务的人员以及受聘作为抽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抽查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过的;
(二)持有被抽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抽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抽查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被抽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 属于整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抽查协议书;属于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的,财政部门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被抽查单位的名称;
(二)抽查的内容;
(三)抽查人员的构成;
(四)抽查工作安排;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抽查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九)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九条 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时,财政部门应提前三日下达抽查通知书,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持财政部或专员办的委托检查介绍信进入被抽查单位进行抽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委托业务需要,在抽查工作中,抽查人员有权查阅被抽查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有权要求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抽查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有权对被抽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与抽查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被抽查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复印;有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纪的行为进行抽查,抽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必须遵守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受聘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抽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对所做的检查项目工作底稿,以及抽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如实反映,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第十四条 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开展抽查工作中,对查出的被抽查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纪的问题要逐项核实,填报《财政抽查报告》及有关表格一式二份(同时应附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由被抽查单位签署意见,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上报委托的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抽查报告》,进行审核定案,向被抽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抽查质量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对抽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所内承担抽查工作的人员及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抽查人员,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抽查的资格;
(三)终止参加抽查工作;
(四)按委托抽查协议的规定取消抽查报酬;
(五)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抽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在抽查工作结束后,统一付费。付费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付费标准、结合实际抽查质量确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一:委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委托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受托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负责对____公司____年度的会计报表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计____公司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并负责提交《抽查报告》、有关表格和专题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抽查报告》及抽查底稿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交符合抽查质量标准的《抽查报告》、有关报表和《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
五、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抽查报告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乙方是被抽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代理单位,乙方抽查人员与被抽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乙方抽查人员曾在被抽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或有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乙方不遵守《检查人员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抽查工作预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抽查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协议事项。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二: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抽查业务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聘用方):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乙方(被聘用方):____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聘用乙方选派的____同志作为抽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抽查____公司____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和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抽查人员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参加抽查工作,工作中服从甲方抽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抽查任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抽查人员的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2.为乙方抽查人员提供有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有关文件材料;
3.按抽查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抽查费用。
三、乙方抽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规定;
2.所做的工作底稿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应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做到事实准确、结论明确;
3.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应遵守财政部和专员办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发生借抽查之机为事务所拉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付费标准及方式:
1.付费标准:经协商支付乙方抽查费用____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抽查人员完成抽查工作后按抽查质量标准3个月内一次付清抽查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抽查人员出具的工作底稿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如发现乙方抽查人员有意隐瞒被抽查单位的违纪事实,或根据乙方抽查人员提供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以及乙方抽查人员不遵守《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和廉政规定等问题,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书规定事项完成后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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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系统2008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系统2008年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海(水)上搜救中心、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

  受“厄尔尼诺”和“拉妮娜”现象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4月2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对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对交通运输保通保畅,保障灾后重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5月2日在缅甸登陆的超强热带风暴“纳尔吉斯”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我们的防台工作再次敲响警钟,翁孟勇、徐祖远副部长对今年的防台工作分别做出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精神和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及国家防总统一部署,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特别是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体系,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其安全、便捷、高效是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实施的根本,是社会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做好交通运输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水路、公路安全畅通,对“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别是服务于灾区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灾害性天气是影响交通运输的重要因素,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严重影响着我国公路体系的畅通;干旱和洪水直接威胁着内河船舶航行安全;台风对海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均带来极大影响;5月12日四川汶川强烈地震形成了大量的堰塞湖,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三峡库区今年有望实现175米的蓄水,对交通基础设施和水上安全监管提出新要求。因此,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部门一定要总结年初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和启示,清醒认识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台风增多增强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防御超强台风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完善防汛抗旱的应急领导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灾害信息沟通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从预防预警、隐患排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重点抓好督查、检查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对近几年未受台风入袭的地区要吸取5月2日在缅甸登陆超强热带风暴“纳尔吉斯”的惨痛教训,按照“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防”的原则,做好各项防抗台风工作。

  二、排查隐患,落实措施,做好防汛抗旱的应急准备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回头看”的通知》、《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受地震影响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评估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2008年度水上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做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水上通航安全工作的通知》等专项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公路部门特别是受5月12日地震影响较严重的四川、重庆、甘肃、陕西地区,要有序开展辖区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的检查,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加强监控,并做好防洪、防汛、防坍塌的应急准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特别是大型结构物、大型模板、支架、大型机具、办公和驻地受地震影响程度以及施工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检测,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停工,加强监测,不得带病盲目作业;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危险地段的检查,标绘出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地段,并重点监控,及时发出预警;水运和海事部门要及时对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水运基础设施(如船闸、码头、航运枢纽等)实施检查,及时发现管理和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迅速开展整改工作或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做好应急人力、物力等资源普查,建立相应数据库和调用方案,对应急抢险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处于正常可用状态。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深入研究三峡库区蓄水位增高后对水运基础设施所带来的影响,抓紧制订基础设施搬迁、航道维护、水上安全监督及搜救、坝区通航、治安消防等专项工作预案,确保蓄水期间长江航运安全畅通;汶川地震波及地区的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自然灾害、堰塞湖对航行安全影响的预警、预控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通航密集区、锚地、桥区、闸区、施工作业区等水域的现场监管,维护良好通航秩序。二是开展强降水、干旱等极端天气对本地区公路和水路运输可能造成危害的研究,据此,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恶性事故发生,同时要制定交通运输系统灾后恢复生产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开展台风、寒潮大风等极端天气海上搜救技术研究,提高极端天气条件下的海上搜救成功率。

  三、加强沟通,及时预警,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要树立交通运输系统防汛抗旱一盘棋的思想,加强沟通,进一步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防抗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与气象局开展海上搜救和公路气象合作协议精神,不断完善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及时获取灾害性天气信息,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交通应急的良好局面。

  四、因地制宜,科学决策,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各自行业和区域性特点,掌握本行业、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规律,抓住防抗重点和防抗薄弱环节,完善应对各类险情和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规范不同险情的应对工作。海事系统各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遇有险情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捞队伍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汛期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工作指导,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港口生产部门要针对风暴潮带来的港口增水、减水现象,做好港口物资的储运和转移工作,合理调度港口作业船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是受5月12日强烈地震影响的地区,要针对暴雨、余震可能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公路抢通和交通干道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对地势落差较小易导致内涝的路段,要完善排洪设施。要加强公路抢通应急队伍建设,积极组建集养护、路政、运管等部门人员为一体的应急抢险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随时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落实应急运输车辆,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对于灾情频发路段,要在现场提前准备抢险救灾必需的物料,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必要时要跨地、市调动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和运输工具,集中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三个服务”的总体工作思路,灾情过后要迅速掌握受灾情况,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制定重建方案,恢复生产,有效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对受灾严重的地区,部要组建专家组,对救灾减灾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灾区的支持力度,保证公路、水运交通抢通重建顺利进行。一是全力做好灾后公路、水路抢通保畅,以及滞留旅客的安置和车辆、船舶的疏导工作,特别是重点做好地震灾区公路、水路防洪保通工作,保障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组织交通企业恢复生产作业、恢复停开的客运航线、班线,尽量减少台风等极端天气对交通运输的影响;三是加强海(水)上安全监管,要做好锚地避风船舶的疏导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航道清障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六、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营造良好的防汛抗旱社会氛围

  主汛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由于台风、持续强降雨等造成路产损失、交通阻断、海上险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最新汇总形成的路产损失、交通阻断、防汛抢险工作等有关情况报部公路司、应急办,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交通出现阻断时,路段管理单位要及时登陆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chinahighway.gov.cn),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每次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于台风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国中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媒体开展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抗旱情况的报道工作,特别要重点宣传在防洪抗灾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展现交通运输系统良好的精神风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
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 重新犯罪现象
1、 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 13.20
2000年底 13.64
2001年底 14.23
2002年5月 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 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 61.50 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 29.50 59.80
想过但不怕 9.00 1.60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