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检查验收考评办法
(2005年10月)
为加强我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海省草地建设检查验收考评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目的
对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把州委、州政府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牧民收入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牧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项目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乡级工程自验、县级完工验收和州级竣工验收的三级验收办法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具体程序为:(1)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乡政府组织自查验收;(2)乡级工程自验合格后,由市(县)组织完工验收。(3)市(县)级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州项目办提出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州级竣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市(县)有关负责人参加,对项目进行州级竣工验收。
三、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一)乡级工程自验。由项目乡镇牵头,乡镇项目小组组长、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户、村委会、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工程自验。自验以建设户为单位,根据建设合同,建设技术标准,逐项逐处进行实地测量,现场填写自查验收登记表。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对单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建立项目户建设档案卡和项目档案,并上图标示,分别存档备查。实行建设户、村委会、项目实施乡镇、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逐级签字认可制。
(二)县级完工验收。工程自验结束后,由项目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县级完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乡镇、村委会参加。重点对乡镇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程资金使用、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实施乡镇向验收组汇报建设情况,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建设合同、自查验收登记表、项目建设登记表、建设资金拨付表等文件。
根据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由验收组随机确定检查牧户和地点,将所确定检查的牧户、地点、建设内容列表登记,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对,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之50%。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工验收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结束。
(三)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在接到项目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入户访问、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图表资料等方法进行。州级竣工验收入户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10%。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及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建设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措施等。同时,进行实地查看,考评计分,按照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小于80分为不合格(州级竣工验收考评办法及标准附后),考评得分作为项目验收考评结果。
四、其他
本办法由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州级竣工验收考评标准
2、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3、州级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和备查资料目录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
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数 \ \ 类 | | |
\ \坝\ 别| 大型水库 | 中型水库 | 小型水库
\ \高 \ | | |
\ 量 \ M \|-----------|-----------|----------
\ \ |10至|20至| 30|10至|15至| 20|10 |10至|15
名称、规格 \ \ | 20| 30|以上 | 15| 20|以上 |以下 | 15|以上
-----------|---|---|---|---|---|---|---|---|--
大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碎石(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中砂(立方米) | 6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粗砂(立方米) | 5 | 8 | 10| 3 | 5 | 6 | 1 | 2 | 3
| | | | | | | | |
草包或尼龙袋(个) |120|130|150| 60| 80|120| 20| 40|60
----------------------------------------------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