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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4:29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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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最高检/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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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78号 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已于2003年1月1日实施,鉴于规范中公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人体测定方法,一些企业申请变更已获我部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涉及SPF值的内容。经研究,规定如下:一、 原产品名称中没有SPF值标识或其SPF值标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申请在产品名称中加入或更改SPF值标识。 二、 变更程序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企业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三) 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四) 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五) 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代表团交流

  1、 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 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 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留学生交流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 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学术交流

  1、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语言教学

  1、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 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约瑟·萨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