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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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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290号

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2月18日





  南京市铁路南京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南京南站地区(以下称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枢纽功能,建设窗口示范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绕城公路以南,金阳东街、金阳西街以北、南广场及其匝道,机场高速以东,宁溧路以西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南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范围。

  南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将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南站地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投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受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价格、规划、工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称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南站地区相关管理职责。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南站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南站地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南站地区的,应当征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意见,与南站地区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对在南站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南站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

  南站地区应当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领导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协调和决定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南站地区基础建设相关配合工作;

  (二)组织编制南站地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站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职责;

  (五)对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综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实施南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等级,报管委会批准;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南站地区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开展南站地区联合执法;

  (五)建立南站地区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制度;

  (六)负责市政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已移交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

  (七)建立健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八)督促检查涉及南站地区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制定管委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措施;

  (十)完成管委会和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南站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在综管办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南站地区派驻执法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分工履行法定职责。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四条 相关执法机构对南站地区管辖区域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派驻在南站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运营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评价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南站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接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南站地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南站地区长效综合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责任,推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规范化、长效化、人性化。

  第十九条 南站地区应当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客运为主体,多层次、立体化、有机衔接、协调发展的客运枢纽中心和换乘中心,实现公共客运与铁路、公路等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体现我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功能。

  南站地区应当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市民需求,合理安排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班次,确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排队进站,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载客,出租汽车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南站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行路段和时段,加强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综管办应当在南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区域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加强其划定区域内停车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站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南站地区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地铁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铁路、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地铁运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南站地区内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进行移交接管,实现长效管理。

  建设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综管办移交。综管办应当在接管后承担养护管理责任。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客运交通、铁路和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南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南站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进入南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南站地区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美观,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南站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公众,指示标志清晰明确、整洁美观;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以及有关单位和经营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南站地区南北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手推式轮椅车、儿童车、保洁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除外),禁止擅自设置摊亭、摊点,禁止进行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在南北广场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应当经综管办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商、质量监督、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南站地区经营行为管理,维护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南站地区的道路和广场挖掘、商业经营、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地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分工做好南站地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站地区特点,建立分级联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宣教和演练。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进入南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市容管理秩序、环境保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设施,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广场;

  (二)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三)出租汽车拒载或者不按规定收费,不在规定站点停靠,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四)长途客运班车在站外停靠或者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拦截叫客或者慢行揽客;

  (五)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六)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七)流浪、乞讨、杂耍、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宣传制品;

  (八)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南站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区域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北广场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临时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派驻的执法机构在南站地区综合管理中有下列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情节严重,造成管理秩序混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综管办,但未委托或者授权的;

  (二)应当参加联合执法但未参加的,或者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职责的;

  (三)首先发现共同管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查处职责的;

  (四)执法机构不履行南站地区管理职责,经派出部门和综管办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南站地区综合管理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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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
中府〔2006〕25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户籍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
  第三条 鼓励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凡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
  (一)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并已实施村改居,户籍属原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
  (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三)考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2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户;
  (二)其他类型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年缴税额达15万元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4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户;
  入户申请者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下同)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投资者可获得入户本市的名额:
  (一)实际到位资金达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1人入户;
  (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8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3人入户;
  入户申请人可以是投资者在国内的亲属,也可以是投资者所办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六条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三)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的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第九条 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小孩尚未入户的,可选择小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随母入户;
  (二)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收养证》的被收养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小孩父亲或母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其父或其母因故死亡后,小孩要求来我市投靠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下同)或仍居住在小孩父母于本市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能提供齐全、合法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入户;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的双方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第十条 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有下列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一)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部队转业干部、专业士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二)在市外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因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原因迁回本市;
  (三)2003年8月7日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按规定已注销户口,但在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后又回本市工作生活,申请恢复户口;
  (四)出国、出境后被注销户口,但后又回国居住,申请恢复户口;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六)持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了本市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且尚未在迁入地入户,又要求恢复本市户口;
  (七)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支援西部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后,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且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政策办理;
  (八)在本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人才、留学回国高级人才前往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并将户口迁往该地,又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回本市。
  第十一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向公安机关办理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不需村(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但公安机关每月应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市内户口迁移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的市外人员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一)在本市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件(属第四、第五条情形的,提供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土地证;属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提供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房产证、土地证);
  (二)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靠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户口迁入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的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含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记录的证明。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凭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调入人员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迁入家庭户;没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迁入单位集体户;调入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迁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单位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
  第十四条 人才入户政策另行制定,其他政策性户籍迁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有关户籍迁移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颁布的户口迁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09年第44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型式试验规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9-05-08
2009-08-01

TSG R7002-2009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2009-05-08
2009-08-01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009-05-08
2009-08-01

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2009-05-08
2009-08-01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2009-05-08
2009-08-01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2009-05-08
2009-08-01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