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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03:19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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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1〕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有关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企业来我市设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市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支持市内专业市场剥离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

第四条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已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记注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七条 申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电子商务企业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在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逐步加大软件专项资金额度,用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及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非实物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软件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7〕70号)精神,营业税前3年全额补贴,后3年补贴50%。若企业被认定为两种或多种企业类型,由该企业自行选定企业类型,享受对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规划的园区内建设配送中心,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我市从事城市配送和城际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的各项人才培训工程,对认定后完成指标情况优秀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设,积极促进高校与跨国公司合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第十六条 对于我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人才并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前5年可按其在我市工作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章 金融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的全面合作,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平台,由具有资产存管业务资格和专业资金清算能力的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资金进行独立监管,承担电子商务的资金支付、清算和保管功能,实现资金存放、清算与网上货物交易的相对独立,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对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按其实际引进外资的3‰―5‰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实际引进外资低于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可按5‰给予奖励;实际引进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对超过部分按3‰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辅导和监管,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规范从事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



第七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小额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认证问题,由重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负责对交易(包括实物交易和非实物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分析和认证。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或园区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建设具有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已经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可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有关具体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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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学生入境时,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部门证明核发《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对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应登记在《手册》内。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确属自用、数量合理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注:*根据海关总署规定,1988年9月改由学校所在地海关核发《手册》。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
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
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1.对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要依法进行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重新确定;
2.对已确认有效的劳动定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依法确定其强制性或推荐性;
三、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步骤和方法
由于目前劳动定额国家标准正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所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劳动定额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范围内的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和正在制定、修订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还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部门,要组织劳动和标准两个单位共同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填报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登记表,摸清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
2.对现行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逐项审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从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确定有效但须修订、合并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列入劳动部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对确定废止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按附表的要求填写,连同文字说明于1991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
3.对部、局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也要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清理整顿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在1991年底以前报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
4.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行业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包括以及实际完成水平已超过上述标准而必须在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企业标准。
5.对劳动定额四级标准,分别划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其原则是: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五、严格按照标准化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原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中存在的重复、水平相差大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部作为劳动定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协调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编制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依靠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批、编号和发布。
六、对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尚未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行业归口部门要尽快组建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
2.各部门应按照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总的安排和要求,及时将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3.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为修订、合并的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在“八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4.在劳动定额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之前,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和部、局以及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现行的专业、部、局批企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