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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1:22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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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外地驻肥机构管理规定


1998年4月6日政府令第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肥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肥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设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及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部门, 负责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经协办做好外地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驻肥机构管理应遵循规范与服务相结合、促进外地与我市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和信息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 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按下列程序设立:
  (一)国务院各部委下属局级行政机关、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经协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提交本机关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三)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合法证照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四)社会团体应提交本单位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市经协办批准。
  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市经协办应在3日内颁发《外地驻肥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六条 外地企业来肥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工商、税务登记后,可报市经协办备案,领取《登记证》。  
  第七条 外地驻肥机构登记应注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地址和性质;
  (二)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
  (四)主办单位名称及地址。
  外地驻肥机构上述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市经协办办理变更手续。外地驻肥机构因故撤销,组建单位应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到市经协办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公章和《登记证》,停止一切业务活动。  
  第八条 本市公安、税务、银行、劳动、工商、新闻等部门凭《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为外地驻肥机构办理户籍登记、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公章刻制、人员招聘、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外地驻肥行政性办事机构须持《登记证》、工作小结和有关报表到市经协办办理年检手续,加盖年检审核章。逾期未办理年检的《登记证》为无效证件。  
  第十条 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驻肥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市经协办做好对其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驻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协办应积极帮助外地驻肥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外地驻肥机构之间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其在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经协办应为外地驻肥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通报本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
  (二)邀请外地驻肥机构代表参加本市举办的招商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
  (三)组织外地驻肥机构开展联谊座谈和参观考察活动;
  (四)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十三条 外地驻肥机构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本市有关执法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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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第五条 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和行政机关,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和首办责任机关。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表格、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尽己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脱首问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当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四)属于本机关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上级政府或者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公布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责任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应当开具收件回执,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广州市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逐件附《广州市行政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 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九条 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机关或者牵头办理机关是事项的首办责任机关;不能确定首办机关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确实难以确定首办机关或者对确定首办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或者协调解决。

首办责任机关确定后,由首办责任机关负责将首办责任机关和协办机关名单、办理事项等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同级政府其他机关或下一级机关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关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机关,由所在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公共服务行为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处分的个人、机构和机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本机关的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要求其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娄底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娄底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巩固和发展水利建设成果,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大批水利工程,现有大中型水库11座、中型河坝灌区2座、中型电灌站1处,小Ⅰ型水库99座,小Ⅱ型水库587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基层水利管理队伍不稳定等,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无法正常运转,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将会有更多的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严格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大力推进民营水利。推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明晰管理业主,实行防汛抗旱、综合经营、灌区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搞好“三定”

1、定性: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利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进行定性,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

  2、定编:在定性的基础上,确定好人员编制。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主要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的编制,其人员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的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部《水库、灌区、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初稿)。

3、定岗: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确定其岗位设置,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所有上岗人员都要按规定签订聘用(任)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新进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要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质量,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工作人员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要按政策规定搞活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定岗后的多余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消化,支持和鼓励他们大力开展多种经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人员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担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中型或重点小Ⅰ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本级国有资产的出资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要充分发挥乡镇水管站(移民站)的作用,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加强领导、理顺好条块关系。对乡镇水管站(移民站)的管理提倡“县乡共管、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三)明确经费渠道,严格资金管理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实行全额拨款,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对乡镇水管站承担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等公益性职能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由水管单位统收统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本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安排,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大水利工程的综合经营、水费收缴和改革的力度。

1、加大综合经营的力度。综合经营是水管单位经费来源之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植水力发供电、种养加工等综合经营性质的下属企业。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通过综合经营的发展,为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条件,为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提供来源。

2、 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水费是担负供水的水管单位的生产成本,是管理和维护工程的主要经济来源。凡有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必须按标准足额收取水费。根据水管体制改革的精神,水管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费的办法,成熟一处,推行一处,不搞一刀切,对条件不具备的可继续实行现行的计费方式。水价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办法出台前,各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原来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收缴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建有管理所的水利工程所收取的水费,由管理所使用;由乡镇水管站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所收取的水费,由乡镇水管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已搞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由经营管理业主按合同规定使用。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4、 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5、乡镇水管站要加强对其区划内小型水库的管理,每座水库均要明确有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水库的管理。小Ⅰ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Ⅱ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尽快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一般水库的直接责任人。

  (二)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2、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水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水库安全负总责,逐级、逐库签订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作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确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要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因淤积等各种原因导致功能衰减的小型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坚决予以降等或报废。

要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争取用3~5年时间处理好现有病险水库,各级财政要挤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除险加固。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公路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公路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到位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狠抓落实。要建立有领导挂帅,水利、编制、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参加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工作机构,有关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对水管体制改革的目的、改革的具体措施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