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8:01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 为对各类来华外国专家统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外专〔1994〕1号见附件)。现将该文转发你关。自1994年3月1日起,各关在为专家办理有关手续时,须验核外专〔1994〕1号文件规定的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明书”,具体手续仍按我署署监二〔1994〕1378号文的通知办理。以往所发文件规定的“专家证明”同时予以废止。


(外专发〔1994〕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简化有关手续,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决定对各类来华外国专家统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适用于下列范围: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华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国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应聘来我国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二、《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编号、分级发放和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教育局、高教局)和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引智部门)按现有分工范围,分别负责本地区《证明书》的签发。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证明书》,分别由其教育司(局)或外事司(局)签发;聘请在京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和技术、管理专家的《证明书》,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签发。
四、各有关部门在签发《证明书》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境外人员,不得予以签发。
《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专家本人或聘请单位持有向海关办理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查;第三联按编号顺序装订好,在每年的第二、四季度未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各有关部门在签发《证明书》时,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整洁清楚,不得使用复印件。
六、各海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证明书》,均不予受理。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按地区编号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原办理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手续的证明同时废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精神,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建设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围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为模式,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示范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委会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示范区农户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科学种田技术,要选择预期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优良品种;选择较好地块,有条件的村尽量安排土地连片搞示范,使示范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率。示范区要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三、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示范区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是组织制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三是示范区的产品通过标准化管理要达到高产高效,起到对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的示范作用。

各示范区应和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起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亩产量、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四、示范区的管理

(一)示范区立项审批程序。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提出示范区立项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报送市农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市级示范区的评审和省级示范区初审工作。省级示范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评审。经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二)示范区的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并将示范的产品种类和面积落实到乡、村、户。

市农委负责示范区的立项、市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负责先进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技术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各相关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起草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农委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农委负责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组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负责对技术人员、示范农户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内容、时间、人次以及指导检查的内容、次数要做好记录;负责对示范区养殖、种植技术的指导;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在生产的各个时节和环节深入示范区进行指导,做好管理记录,并建立起示范区的管理档案。每年要对示范前、后产品状况以及同类产品其他地区的材料进行记录和对比(面积、亩产、效益等);负责解决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以及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农委共同负责市级示范区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省级以上示范区的呈报工作;负责农产品标准和农业技术规程的备案、发布工作;负责示范区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信息和产品标准的收集、贯彻、指导工作;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标准起草、执行标准升级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和农委共同负责示范区的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积累和示范区档案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各示范区所在乡、村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技术人员和农户每年要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委组织的标准化技术培训;在生产过程中各示范区的农户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技术要求进行养殖和种植,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农药和化肥要按照标准进行使用;要对生产的每个时节和环节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购买相关生产资料的原始凭证。

五、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一)考核的方式。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每年由市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示范效果和达到的目标,指导示范区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第三年组织验收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的范围。凡列入示范区计划的项目,经过三年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目标的,可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委负责对市级示范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组由市农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

(四)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区的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考核组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同时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进行现场考核,着重考核以下项目:种植业项目:田间管理、田间测产,单位面积产量,品种、销售情况。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同时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场考核。

(五)考核结论。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提出考核结论,并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并分别授予“全省(市)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合格、良好、优秀县(市)”荣誉称号。

六、加强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提高整体水平,发挥示范区推动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成立佳木斯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高景峰,副组长:刘宜林、孙开珉,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绿办、财政局、畜牧局、粮食局、科技局、经贸局、物价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宜林(兼),副主任:杨文杰、刘才。各县(市)、区按照本地特点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工作。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不断深入了解农业标准化,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推进农业标准化的自觉性。县(市)区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三)加强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专项治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示范区所需农用物资的质量。

附1: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附2: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主题词:农业示范区 管理验收 办法 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4日印发

 

附1:佳市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附2: 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经过对各县(市)上报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实际情况的考核,市政府决定,确定以下23个示范区为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富锦市:

无公害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双交大豆种植基地标准化示范区

肉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榆树特种经济作物标准化示范基地

小麦种植标准化示范区

抚远县:

鲟鳇鱼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出口标准化示范基地

同江市:

蛋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优质牧草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南县:

山葡萄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孙斌大米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八浪甜瓜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川县:

稻田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悦来镇悦江小区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黑加仑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汤原县:

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饲料玉米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郊区:

长青乡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禽类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各级示范区要按照《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

收办法》进行管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活动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行监督。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需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负责征收。鉴于我市实际情况,现授权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收取标准为:

(一)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二)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地部队按每吨75元收取,不易计量的,按单位在编人数每人每月1.5元收取;大中专学校每人每月0.5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每人每月0.2元;医疗机构按床位每床每月8元收取。

(四)客运车辆:每座每月1元;市内公交和出租车辆:每辆每月10元。

(五)建筑垃圾和渣土:从事建筑工程、装修及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的按每吨5元收取;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按每吨25元收取;对城市改造中拆迁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别按以上标准的70%收取。

(六)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代掏代运厕所或化粪池粪便的,按每吨30元收取。

(七)商业服务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

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示。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依据有效证件减半收取。

第十条 市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今后需要调整时,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晋城市区商业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晋城市区商业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序号
类 别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备 注

1
餐饮业
元/日·个
2.00
固定营业面积20平米以下(含20平米)

3.00
固定营业面积21-100平米(含100平米)

6.00
固定营业面积101-500平米(含500平米)

9.00
固定营业面积501-1000平米(含1000平米)

元/月·平米
0.40
固定营业面积1001平米以上

2
酒店、宾馆、招待所(含桑拿洗浴床位)
元/月·床
8.00
按实有床位数的60%计算

3
商场(店)、超市、药店
元/日·个
1.00
固定营业面积100平米以下(含100平米)

3.00
固定营业面积101-1000平米(含1000平米)

元/月·平米
0.20
固定营业面积1001平米以上

4
集贸市场
蔬菜批发
元/日·平米
0.50
按固定营业面积计算

其它
元/日·平米
0.20
按固定营业面积计算。不足1元按1元收取。

5
茶(酒)吧、大众洗浴、足疗、美容美发、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
元/月·平米
0.60
按固定营业面积计算

6
流动摊点
元/日/个
1.00


7
其 它
元/日·平米
0.20
按固定营业面积计算。不足1元按1元收取。

说明:

1、综合性营业场所及单位,其内部经营项目按所属行业分类,分别征收。

2、营业面积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