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十一条 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第十二条 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申办单位主管
部门名称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开办资金(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业务范围
申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资格证书号码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序号
No.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年龄
Age 国籍
Nationality 深圳职务
Employment Position
申请就业起止时间
Term of Employment
就业许可证号
E mployment License No .
就业证号码
E mployment Permit No .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详细地址:
Company Address :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 联系电话:
Tel :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相片
Photograph
(盖骑缝印)
( Indenting Stamp )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Level
职业特长
Specialty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中文程度
Chinese Level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护照有效期至
Expiry Date
发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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