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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4:44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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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3.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4.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三、加强督导,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检查、督促力度,通过检查指导、通报批评、表扬先进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对本辖区已达标单位和准备申报达标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已达标单位出现违反规范化建设情形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并收回奖牌。对达标率低或在达标工作中存在实际困难的地市、区(县级市、县),上级民政部门要督查指导,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各地要在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规范婚姻服务行为,坚决查处、杜绝婚姻登记中强行搭车收费现象。民政部将择机组队开展“十一五”规范化建设抽查工作。


  四、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


  2010年底,民政部将全面总结“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情况,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度,对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十一五”期间为本辖区规范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设区的市民政局及个人给予表扬。


  各地申报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申报范围、条件和要求参照2008年《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等文件执行。


  省级民政厅(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85%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设区的市民政局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本市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100%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条件:(1)所在单位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条件;(2)本人积极研究婚姻工作,对推动本区域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3)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且在此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因2009年机构改革调离婚姻工作岗位的,不受“目前负责婚姻管理工作”限制)。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的,每单位最多限报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十一五”规范化建设申报、总结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有典型经验的,附1500字以内的典型经验介绍;(2)对已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单位,报请民政部取消规范化建设称号的报告;(3)《“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见附件1);(4)2010年新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民政局(厅)名单、评审表(见附件2),同时报申报单位电子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侯登区域、登记区域、档案室及婚姻登记员合影)及有关婚姻登记机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批复材料;(5)符合申报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条件的,报评审表(分别见附件3、4)。以上材料逾期未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处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在申报、总结工作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民政部将在全国通报。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进度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0811.doc


  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145608.doc


  3.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32759.doc


  4.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评审表
http://files.mca.gov.cn/sws/201003/20100330134256198.doc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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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种食具、容器。
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操作工艺,产品必须依据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但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所以利息的诉讼时效从工程欠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6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1、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597044.79元,利息24359元(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6254.23元为由诉讼来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当事人主张利息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源泉通信公司在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2007年5月21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2007年5月17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26254.2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824号
  
三、基本案情
  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源泉通信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立即向源泉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114429.87元;2、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向源泉通信公司支付相当于已定案确认的工程款余额936329.35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共计36095.5元;3、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返还源泉通信公司质保金20000元;4、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122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6月9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1、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597044.79元,利息24359元(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2007年5月21日至 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126254.23元为由诉讼来院。
  另查明,源泉通信公司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时仅变更了被告名称,未对诉讼请求中支付利息数额及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进行变更。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源泉通信公司在200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2007年5月21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2007年5月17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2007年5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126254.23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故源泉通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源泉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源泉通信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中确定的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本金597044.79元及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的利息24359元已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源泉通信公司对2007年5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否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主债务确定了,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本案中主债务确定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源泉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此,源泉通信公司的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6254.23元。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