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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20:18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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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市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决定实行音像市场监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聘请部分文化界的全国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或离退休干部;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全国音像市场监察员。
二、监察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熟悉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业务,能认真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
三、监察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文化部审核同意后,发给《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
四、监察员持证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应立即报告当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等部门。
五、监察员应积极提供线索,配合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六、各地分管音像市场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监察员监督检查音像市场创造条件,协助查询有关资料,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监察员通报。
七、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对监察员提供的线索或反映情况未组织调查处理,或有包庇袒护、徇私舞弊行为的,监察员可将有关情况直接向该部门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报告。
八、监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与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如有此类影响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音像市场监察员资格。
九、监察员模范履行音像市场监督检查职责,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政府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做出突出贡献者,文化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编号核发,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监察员资格,收回《全国音像市场监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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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铝业公司:
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有关规定,现将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取消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优惠
(一)各省(区、市)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对电解铝企业单列电价并实行价格优惠的,要尽快改为执行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不再另行优惠。其中:(1)电解铝企业电价与“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相比优惠幅度在5分钱及以内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2)优惠幅度在5-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起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剩余的电价优惠。(3)优惠幅度超过10分钱的,自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7月1日起各取消5分钱,剩余电价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取消优惠5分钱。
(二)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没有单设“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的,按照电解铝企业电价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原则取消优惠,取消优惠电价的步骤和方法同前款规定。
各省(区、市)取消电解铝企业优惠电价的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部分地区电价分类
(一)将四川省 “电解铝”、“10万吨以上电解铝”、“电石、黄磷”电价并入“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价类别。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二。
(二)将重庆市 “电石”类电价并入“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类别,并将“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三。
(三)将甘肃省 “电解铝”类电价与“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类电价合并。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四)取消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中单列的“平果铝业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并适当调整大工业电价水平。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五。
三、其他事项
(一)分步取消辽宁省锦州、丹东、辽阳铁合金厂和吉林省吉林铁合金厂用电价格优惠,即2007年10月20日起每千瓦时取消5分钱,剩余电价优惠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云南省云南铜业有限公司用电价格,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铝锭”类电价标准。
(三)湖北省大冶有色公司用电价格,自2007年12月25日起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电价标准。
(四)对云南省氯碱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和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钱;对新疆自治区氯碱企业恢复征收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
(五)取消各地氯碱企业电价优惠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四、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及时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一、各省(区、市)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实施方案
二、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失效]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继续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粮食,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地方和粮食部门的积极性,在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搞好粮食分配,搞活粮食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从一九八二年粮食年度起,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一、参照最近几年的实绩,结合今后粮食生产发展和征购、销售变化等因素,协商确定各项包干数字。粮食征购包干数,包括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销售包干数,包括非农业和农业销售,以及原由中央开支的专项用粮;调入包干数,包括正常的调入和原由中央开支的专项用粮,调出包干数为扣除专项用粮后的调出数,并确定主要粮食品种的调入、调出数量。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字确定以后,从一九八二年度到一九八四年度一定三年。

  军粮、棉糖奖售粮,仍由中央开支。全国通用粮票的领取和上缴,仍执行顶抵粮食调拨指标的办法。

  国家粮食储备,由中央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周转库存,要根据合理需要,逐步核定分品种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由中央直接掌握,定额以内的由地方用作周转。在周转库存定额未核定以前,暂以一九八二年三月末的周转库存数作为定额。

  二、为了适应农业集体经济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情况,国家对生产队可以实行粮食征超购任务包干,一定三年。各省、市、自治区向下落实征超购包干数时,应在中央确定的征超购包干数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落实到生产队、组、户的粮食征超购任务,要定主要品种。生产队、组、户在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和放宽经济政策以后,许多原来缺粮的,已有条件自己解决吃粮问题。因此,在正常年景,基本上不再供应粮食。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种植棉花、糖料、蔬菜和经营渔、盐、林、牧业,并按计划向国家交售产品而常年缺粮的生产队,可以实行粮食销售指标包干,一定三年。

  三、国家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字,一般不作调整。在包干期内,各省、市、自治区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地方掌握,储备起来,准备以丰补歉,不能因为粮食多了一点,就随便开支粮食;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新的粮食亏空,由地方自行解决。大灾之年,确需中央调剂解决的粮食,以后要归还。

  各省、市、自治区在包干范围以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的粮食征购和销售,把本地区的粮食经营管好搞活。调拨包干数,可以在丰歉年度之间有所调剂,但三年统算,调出总数必须如数完成,调入总数不得突破。

  四、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以后,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并把议购作为国家掌握粮源的一条补充渠道。议购价格应继续执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保持粮价稳定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议转平调出或顶抵调入的粮食品种、数量、价格,由粮食部和地方协商确定。

  五、粮食包干以后,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粮食的办法。即:国家储备、中央直接掌握的周转库存、省间调拨、归中央支配的议价转平价粮、军粮、棉糖奖售粮、进口和出口,由中央统一管理;粮食征购、销售、定额周转库存、议价粮库存,代队储备,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

  六、粮食包干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和政策,如粮食征购基数、超购加价范围和幅度、棉糖奖售、农村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粮价管理等政策,各省、市、自治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措施。

  七、根据粮食包干办法和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粮食财务仍分别由粮食部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同时作如下改进:

  (一)超购粮食的加价款支出,仍列中央预算。属于包干数以内征超购的粮食,扣除国家核定的征购基数以后,应付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市、自治区超额完成征购包干数,其超过部分,粮食归中央支配的,由粮食部拨给加价款;粮食归地方支配的,其加价款由地方负担。没有完成粮食征购包干数的,由粮食部如数扣拨加价款。

  中央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基数,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调减。为了加强征购基数的管理,从一九八二年度开始,对粮食征购基数,参照近两年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一个应当完成的比例,包给地方,一定三年,作为中央同省、市、自治区计算越购加价款的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征购基数完成情况好而少开文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完成情况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担。

  (二)议价粮转平价粮的价差补贴,粮食由中央支配的,由中央财政拨款;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用于平衡本地区粮食收支的,其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国家储备粮食的费用开支,原列地方财政预算的部分,划转为中央财政预算,由粮食部按定额计算拨款。中央直接掌握的粮食周转库存的费用开支,也按此办理。

  (四)国家储备粮食的资金和粮食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均属中央财政拨款,由粮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中央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拨款,由粮食部统一安排使用。

  八、各省、市,自治区对地、县和农村生产队如何实行粮食包干,纳入地方预算的各项粮食财务收支如何管理,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有关粮食包干和财务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粮食部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