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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3:21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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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各地已陆续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汽车摩托车下乡需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填写说明(附件3)。

  二、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就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下乡补贴条件、农民身份、购买数量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三、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申报表》每天填写一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及时送国库部门,以便拨付补贴。

  四、 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申报表》相关信息需补录进入系统,请乡(镇)财政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

  附件: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号

  附件下载: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4/P020090417581244199409.xls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xls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4/P020090417581244433037.xls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请表填报说明(正式版).doc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4/P02009041758124455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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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合同法的走向
《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代译序)[1]
吴 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本书收录了与欧盟债法相关的指令、条例以及指令草案共27个。债法是欧盟法律协调的重要领域之一。各成员国的众多债法规定都是以欧盟的指令为基础形成的。例如,德国能够实现民法典之债法改革,欧盟有关指令的推动是重要原因[2]。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对上述债法规定的解释必须符合上述指令的目的,这就意味着违背上述指令的成员国法律不得在成员国适用。如果在法律解释时出现分歧,应当按照有关的指令来解决。
上述的与债法有关的条例与指令大致上系按照欧洲大陆的民法分类排列。其中大部分属于合同法,包括合同的缔结(第一部分)、合同内容与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以及特殊合同种类(第三部分)。而关于电子商务以及数据保护的指令则单列一部分(第四部分)。最后是关于侵权法的指令(第五部分)。欧盟在债法领域的协调仍然在继续,其终极目标是形成一部《欧盟民法典》[3]。
这些法令对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而言,同样具有重大的参考及实践价值。现将各部分指令或条例的核心内容作一管中之窥,原因不仅在于有必要对某些指令进行说明,而且在于从整体上分析这些指令,将有助于对欧盟债法在21世纪的动向的观察。

一、 合同缔结
本部分指令主要针对以特殊方式缔结的合同,包括上门推销、远程销售等新兴营销方式中的合同缔结,以及对以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方式缔结合同时的特殊要求。
《上门推销指令》和《远程销售指令》旨在保护消费者。上门销售不仅包括在消费者家中的销售,也包括在住房的走廊、楼梯或者公共的过道、消费者所在车间门口或者食堂的销售,前者属于消费者住所概念的延伸,而后者则属于消费者工作场所的延伸。所谓远程销售,就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远程通讯方式签订的供货或者提供服务。远程通讯方式包括信件、商品或服务目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电台或者杂志报纸等方式。
在上述的新兴营销方式中,消费者往往无法及时地了解商品的品质或者由于时间急迫仓促地缔结了合同,因此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及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欧盟的上述规定已经为很多国家所继受。
而《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签名指令》首先强调了以电子方式签订的合同属于法定的合同缔结形式,同时对电子商务的提供者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定要求做了规定。这对于我国制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法,具有启示作用。

二、 合同内容与合同条件
本部分指令规范了合同内容或者说合同条件。主要包括支付迟延、消费者合同中的滥用条款、价格提示、广告等有关规定。
首先,在商事合同、尤其是公共机构采购工程或服务的合同的履行中,经常出现拖欠合同价款的现象,《迟延支付指令》不但赋予了债权人之利息请求权,而且最为重要的是赋予了债权人保留所有权的权利。
其次,价格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或合同条件。而价格提示不当,则可能损害合同对方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价格提示指令》要求价格提示必须易于识别和理解;经营者除应当写明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外,原则上还必须说明单价。第三,《消费者合同中的滥用条款指令》的意义在于它不但规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而且详细地列举了不公正条款的表现形式,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四,欧盟关于广告的三个指令中,《误导广告指令》是最早颁布的,它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误导广告,尤其是赋予消费者团体的集体诉讼权利。值得注意的则是《对比广告指令》。考虑到合理的对比广告不但有利于消费者鉴别产品的优劣,也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因此对比广告并非一律禁止。但如果对比广告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尤其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该指令的意义在于,它严格限制了使用对比广告的条件。而《药品广告指令》则规定,药品广告不但包括面向公众的广告,也包括面向医务工作者的药品广告以及提供样品或者会议赞助等。该指令不但要求药品广告不得夸大药品的性能,而且对样品的提供和会议赞助都有极为严格的限制。这对我国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此外,在本书收录的众多指令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消费者保护。而《不作为诉讼指令》则赋予了消费者团体或公共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起不作为诉讼的权利。这种团体诉讼模式是值得借鉴的。

三、 特殊合同种类
本部分指令主要包括消费品质量担保、消费者信贷、临时租房、一揽子旅游、拒绝登机器、跨国支付、有价证券服务、金融担保以及独立商务代理合同。
首先,在《消费品质量担保指令》中,不但规定了消费者对存在产品瑕疵的产品要求免费修理、更换、减价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同时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此外,该指令对二手商品的品质担保,也做了原则规定。
其次,消费者信贷属于新兴的销售方式。消费者信贷协议,就是指债权人以延期支付、贷款或者类似的金融商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所依据的协议。《消费者信贷指令》要求协议必须载明商品或服务的现金支付价格和根据信贷协议应支付的价格、应当支付的年费用、担保等条款。该指令还尤其规定了消费者信贷条件下消费者在品质担保方面的权利,以防止消费者因为消费信贷而接受不利条件。
第三,所谓《不动产部分时段使用权指令》,其实规定的是临时租房合同,它是指是指期限为3年以上并以总价支付为条件的、以取得对不动产的在一年的已经确定的或者尚未确定的不低于一个星期的某个时段的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权为对象的合同或者一组合同。随着就业地域的扩大,消费者在自己的主要居所之外往往需要临时租用房屋,以满足工作之需。该指令最大的意义在于,它不仅要求合同必须载明附带的条件,例如照明、用水、维修及垃圾处理等生活条件、公共设施的利用以及房屋管理费用等,而且赋予房屋使用权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之内不说明理由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与消费者在某些营销方式中的反悔权是一致的。
第四,所谓一揽子旅游,就是旅游组织者发起的旅游,它是与个人旅游相对的,因此,也可以称为“包干旅游”。作为新兴产业的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消费者对旅游组织者的投诉却有增无减。鉴于此,《一揽子旅游指令》对旅游组织者、旅游合同的履行及其变更、第三人(例如酒店和运输公司)的义务以及有关担保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五,航空公司在接受定票时,往往维持一定的超员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旅客可能临时取消定票。但是这种做法也可能导致航空公司在实际登机的旅客超员时“甩客”,也就是拒绝持有有效机票的旅客登机。《拒绝登机指令》规定了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时的责任,包括提供住宿帮助、中转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
第六,《跨国支付的指令》主要调整的是在跨国支付过程中支付机构以及中间机构的责任,包括透明度要求、转帐或汇款的期限及迟延责任等。
第七,《有价证券服务指令》主要调整的是证券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市场准入要求等。《金融担保安排指令草案》主要就金融担保的种类、合同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这个草案尚未获得通过,但对于我国规范金融担保而言无疑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独立商务代理人》指令则是为了保护合法的中介人而颁布的,它尤其强调了代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报酬标准和权利救济。

四、 电子商务与个人数据保护
本部分包括个人数据加工、电信业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与规定三个指令。
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保护与个人有关的资料以及隐私权,就成为法律必须回答的问题。个人数据加工指令旨在明确数据处理人、数据接受人以及第三人在处理并获得他人的个人数据时的责任。原则上,加工及储存他人的个人数据都应当得到相关人的事先同意。而电信领域中的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权保护指令更是要求电信服务的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与交易安全,例如隐藏电话号码显示要求、减少骚扰电话等。至于技术标准与规定指令,主要在于协调各成员国的技术标准,使得技术标准不至于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五、 侵权责任
本部分包括产品瑕疵责任、产品一般安全以及航空器事故责任三个指令。其中前两个指令在于强化生产者的产品安全义务以及产品责任。其中,《产品责任指令》的内容已经为很多国家所借鉴。而《航空公司事故责任指令》除规定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外,尤其建立了紧急预先支付制度,以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的救治或赔偿。尽管侵权责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法范畴,但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可能出现竟合的[4]。因此,也可以说这三个指令是对合同法规定的延伸。

综观这些的指令,不难发现当代欧盟债法的趋势就是强化消费者保护。尽管我们仍然处于契约自由的时代,但是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化、销售方式的多元化和电子商务的应用则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民事法以及其他法律强化对处于弱者的消费者保护,必然地要限制契约自由,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合同附随义务,例外情况下甚至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即突破罗马法中就有的信守合同[5]之原则。当代欧洲合同法中的社会公正思想或许就是我们从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中得到的启示。
这,也许就是21世纪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走向之一吧。

注解:
[1]《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European Law of Obligations, Regulations and Directives)中译本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吴 越, 李兆玉,李立宏译。
[2] 参见吴 越,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法学家,2003年2期,111-122。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7期全文转载。
[3] 即英文European Civil Code,法文Code du droit civil Européen,或德文Europäisiches Zivilgesetzbuch。
[4] 参见中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
[5] 拉丁文 pacta sunt servanda.

作者电子邮件:wuyue@swupl.edu.cn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不久前,亚洲一些国家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最近我国广西、湖南、湖北发生禽流感和禽流感疑似病例,不仅对我国的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一定威胁。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禽流感,加强流通、加工环节的畜禽鸟及其产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禽流感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禽流感疫情动态,加强协调,做好应对工作。

  二、搞好市场监测。各级商务部门要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要继续督促定点监测企业,于每日上午10点前填报前一日市场情况,大型综合超市和社区超市增报白条鸡有关信息。发生疫情的省区要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市,按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在地级市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注册并按时填报,登录口令和路径不变。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当地市场如发生商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我部报告。

  三、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市场情况,充分估计疫情可能对市场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快制定、完善肉类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预案,特别是要建立畜禽产品地方储备制度,并做好替代品货源组织工作。一旦发生肉类产品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务部市场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市场供应工作的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肉类产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四、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商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加强对流通、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鸟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畜、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加强卫生质量安全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要严防疫区畜禽鸟及其产品进入非疫区市场销售。

  五、规范屠宰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立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原则要求,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市场秩序,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力度。畜禽鸟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料入厂关,规范检验和检疫程序,并加大产品出厂检验关。发现禽流感或疑似禽流感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组织市场督查。为督促各地做好上述工作,商务部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查,重点检查流通、加工环节防治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地市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防治禽流感有关措施及时报送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