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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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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予以处罚。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本系统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中具有裁量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制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供本系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遵照执行。
  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范围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对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者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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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下称改革)工作,提高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现就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即已列入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央或总署批复同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以及变更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等事项。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署的请示文件(中央在京单位无须提供);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直接报送总署;其他单位报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单位同意意见;
  4. 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需提供:①原主管、原主办单位同意意见;②新主管、新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中央或总署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7.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所涉及所有报纸、期刊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上述各项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前3项及第4项①条均须提供原件。
  改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省局、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即可就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总署报送申报材料。
  四、涉及1种以上报刊的申请事项,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合并报批。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利用价格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有线电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的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各地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新制定收费标准和原标准的衔接工作。对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成本偏高的地方,要通过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增加财政投入、节约开支等措施降低分摊成本,要通过增值业务服务、数字电视付费节目的收入弥补部分转换成本,以降低提价幅度。已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得提高。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统一为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减轻用户负担。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用户自行从市场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数字电视机顶盒。
  三、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
  四、切实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中相关工作。有线电视数字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需要有一个逐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以收视节目和服务功能有明显增加、收视效果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为前提。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在过渡期内要有供用户自愿选择的方案,保留至少六个模拟信号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出台有线电视收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相关减免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与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对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对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者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确保有线电视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