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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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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师〔2009〕8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浙教师〔2008〕181号)的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教师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教师培养与培训水平,2007年至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7年至2010年,以从事教师教育的本科高校教师教育学院或教育学院(以下统一简称为教师教育学院)为依托,建立10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其中3个为省级重点建设基地。通过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创新教师教育模式,构建培养培训一体化机制,提升我省教师教育的层次和水平,努力使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成为全省或区域性的教师教育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发中心和学术交流中心。教师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努力在师范生培养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方面办出自身的特色。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整合校内优质教师教育资源,做好做强教师教育学院,高质量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改革中小学教师培养模式,完善“通识教育、专业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师范生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完善“见习、研习和实习一体化”的师范生实践教学体系。重点建设基地在建设中还应着力加强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为全省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提供支持与服务的能力;着力加强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提升教师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学术水平。
第三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资金;
(二)学校自筹。每个基地学校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安排数。
第四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围绕师范生培养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以及提高教师教育学科水平的目标,重点投入。
(二)讲求效益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期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鼓励创新原则。加大对教师教育类的优势与特色专业、学科的培育力度,提高教师教育专业学科水平与服务能力,并产生若干标志性成果,力求引领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争创全国同类先进水平。
第五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一)科学确定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资助范围主要是:教师教育课程与教材建设、CAI课件建设、教师教育实训中心建设、师范类专业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料建设、网络服务中心镜像网站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范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教师专业发展模式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组织师范生开展实习支教等项目的建设。
省级教师教育重点基地除资助上述二级项目建设外,还将资助重点教师教育基地的基础教育教材库建设、网络服务中心网站建设、网络课程库建设、信息化教学案例建设、双向互动式教师培训专业教室建设,以及教育类硕士点建设、高层次国际合作与交流、教师教育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二级项目建设。
(二)合理下达省级教师教育基地二级项目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各基地根据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明确二级项目建设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并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报告,报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家逐项审核,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教育厅下达二级项目建设计划,省财政厅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三)切实加强对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财政收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专项资金的安排
省财政专项资助以在校师范生规模与基地类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校师范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一类)的每个资助200万元,3000至5000人(二类)的每个资助150万元,3000人以下(三类)的每个资助75万元;重点基地每个资助350万元,一般基地每个资助150万元。有关高校按1:1落实项目配套经费。
第七条 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学校要严格按照二级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自筹资金,进行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的将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建设资格。
第九条 为保证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预期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项目学校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采取暂缓拨款直至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等措施。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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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4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专兼结合、统一调度”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先避险、再救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镇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东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归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镇街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的支(大)队长和政委。

(二)加强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完善调度指挥功能,做好与市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研判和预警,实现人员、装备的快速调度和救援现场与指挥平台视频通信。

(三)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各镇街根据本镇街实际情况组建。

(四)充分利用市、镇两级应急管理专家,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力量,大力培养各类优秀应急救援人才。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定本级专家工作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履行的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调度相关力量进行综合应急救援处置,并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总体协调工作;

(四)建立健全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预警联动、培训演练、激励保障、督查考核等五大机制。

(五)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联络、预案、专家、物资、救援队伍的“一网五库”,数据及时更新;

(六)掌握应急物资调度供应渠道,建立跨区域的物资调度机制,实施物资调度。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综合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二)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加强与专业、专兼职、志愿者队伍的协调联动、经常开展联合演练,加强沟通,做好信息联动、工作联动;

(四)市、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村(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

(六)承担本级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物资储备基地。



第三章 组织培训与演练



第十条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计划,加强预案演练,明确训练目标、内容、方法和步骤,保证训练人员、装备和时间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主要灾害事故类型和季节特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队伍协同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制度,总结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分析,建立档案,全面推进综合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督导考核制度,每年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和应急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镇、村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方面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四条 建设市、镇、村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值守体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处于战备状态,确保队伍在接到调度时能第一时间集结出动并展开有效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各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判断受理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应第一时间集结力量赶赴现场,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各级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动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处置队伍、应急志愿者等力量。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后勤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镇街、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严重失当,或者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昆河、昆曲及联络线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办法
 (1994年4月23日 昆政发〔1994〕25号)




  第一条 新建的昆河、昆曲及昆明联络线高等级公路(以下简称“两路一线”)是省、市重点公路和过境干道。建设时间紧迫、征地拆迁量大、任务艰巨,为了加快公路建设的征地工作,缩短建设周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预计征地1230余亩;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67公里,预计征地6100余亩;昆明联络线全长约5.2公里,预计征地450余亩。(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两路一线”建设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沿线各单位、村社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需要、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认真做好“两路一线”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是:市政府重点公路昆明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征,征地费用包干,市适当补助,分级负责。
  市政府委托指挥部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征地包干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县(区)和涉及的乡(镇)应成立征地拆迁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有关事宜。


  第五条 征用或划拨土地的费用,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不同土地类别、年产值、安置费、补偿费等,进行测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征地规定,取下限标准予以补偿。(取费标准参见附件二)
  国有、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不予补偿。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予补偿,个别占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征地费用包干后,市根据被征土地的不同地类,对县(区)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各县(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后,指挥部负责与各县区签订包干责任书,一次(或分期)拨给县(区)。(补助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七条 征地后,被征地生产社人均耕地在5分以下,蔬菜社人均耕地在3分以下,剩余人员可办理农转非,但不办理招工,由县(区)政府、乡(镇)、办事处或村社自行妥善安置。在上述人均占地标准以上的,不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个人所有附着物和青苗费付给个人外,被征地村社必须保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转非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或占用私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收费,坚持“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共同负担”的原则。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定购粮差价款和农业税等,属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市报请减免;农转非手续中的各种收费及市属各委、办、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征地的收费,一律免交;县(区)及乡(镇)、办事处、村社自行规定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外提出其它额外要求。
  按规定减免的费用,经审查后可作为市、县(区)政府的投入,分别纳入“两路一线”今后有偿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占用乡镇企业用地的,按原土地类别补偿。确需赔还土地的,由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依法另行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等面积交换,不再作补偿。属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只支付征地费。


  第十一条 拆迁建筑物、管线及其它设施的补偿,由指挥部与县(区)政府或产权单位据实商定。属市级及其以上的,由指挥部补偿;属(区)及其以下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自行予以补偿。
  1、拆迁全民(含部队、铁路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农村部分的公房和居民、农民私房,按现行规定给予补偿。
  2、未经有权单位批准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特殊情况,谁批准,谁补偿。
  3、拆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线、通讯线、电缆、水管、水利等设施,需新建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筹确定,被拆迁单位依据规划组织施工,费用自理。属于农村集体的上述部分,按现行规定补偿。
  4、农村部分的公房、私房搬迁用地,由乡(镇)统筹规划,按乡、村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自行安排建盖。全民单位房屋被拆迁后需建盖搬迁房的(违法建筑除外),其建房及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市、县(区)计委凭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协议酌情安排,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两路一线”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应在已征用的土地中安排,确需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工程结束需征用的,由指挥部依法另行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征用的“两路一线”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指挥部配合县区政府负责完善征地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核减被征地生产社在册土地面积以及人员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奖金由市负责,指挥部按总征地补偿费用之和的5‰计算,专款用于对“两路一线”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以指挥部名义兑现。对无故拖延和阻挠征地拆迁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或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两路一线”征地拆迁工作,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1、昆明至曲靖高等级公路属320国道的一段,全长128公里,在昆明境内约65公里,其中昆明至嵩明县城43公里,高速公路双幅四车道(在官渡区境内约35公里,嵩明县境内约8公里),嵩明至马龙县22公里为单幅高速公路。
  2、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在昆明境内约31公里,从路南县石林至红河州接界点大麦地。
  3、昆明联络线从官渡区境内小庄至菊花村,全长5.2公里,为昆曲公路昆明出入口。

附件二       征(拨)土地补偿取费标准



  集体土地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1、菜地:(年产值=年产量10000公斤×单价9.39元/公斤)×6。
  2、水田:(年产值=大小春年产量1000公斤×单价9.89元/公斤+附产物2000公斤×单价0.19元/公斤)×6倍。
  3、旱地:(年产值=大春薯类产量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小春小麦产量25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500公斤×0.10元/公斤)×4倍。


  二、青苗补偿费(铲青时补):
  1、菜地:按半处产量计,即:5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2、水田:补偿大春,即:600公斤×单价0.80元/公斤+附产物1200公斤×0.10元/公斤。
  3、旱地:补偿大春薯类,即2000公斤×单价0.30元/公斤。


  三、安置补助费:
  生产合作社被征地后,人均耕地0.5亩以下(蔬菜社人均0.3亩以下),可办理农转非,安置费按昆政发(1989)268号文中规定的年龄结构按比例补偿:人均耕地0.5~1亩的,安置费按每亩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即:菜地2倍,水田或旱地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菜地、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人每亩年产值的2倍补偿;征用果园、鱼塘,按其每亩年产值的5倍补偿;宅基地、林地、荒地等均不计安置费。
  其它部分:
  1、果园或其它经济作物地,土地参照旱地补偿:树木部分补偿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零星树木视品种每株10~200元。
  2、林地:土地补偿及砍伐费之和不得超过4000元/亩。
  3、坟墓:土坟、砖(石)砌坟每冢按100~150元补偿。
  4、占用国有土地面积较大直接影响被占地单位生产生活的,其土地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
  5、征(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附件三       市补助县(区)征地费标准


  一、菜地:平均每亩补助8000元。
  二、水田:平均每亩补助5000元。
  三、旱地:平均每亩补助3000元。
  四、鱼塘:平均每亩补助6000元。
  五、林地:平均每亩补助1200元。
  六、果园:平均每亩补助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