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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6:03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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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至2010年,我市重点抓好8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探索出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

二、考评对象

8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1、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11分)

①行政村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自然村成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情况。(2分)

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理事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3分)

③宣传发动工作情况。(3分)

④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3分)

2、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工作(6分)

①制定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3分)

②制定示范村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组织发展主导产业情况。(3分)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8分)

①镇通行政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②行政村通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③自然村内巷道硬底化情况。(3分)

④自来水普及率情况。(3分)

⑤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情况。(3分)

⑥公厕、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建设情况。(3分)

4、村容村貌整治情况(17分)

①拆迁畜禽栏舍,实行人畜分居和沼气池建设情况。(2分)

②空心房、危房及破旧房屋拆除情况。(3分)

③环境卫生情况。(2分)

④生活污水排放情况。(2分)

⑤村民杂物堆放情况。(2分)

⑥村庄绿化、美化情况。(3分)

⑦建立维持村容村貌整洁的长效机制情况。(3分)

5、示范村经济建设情况(16分)

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作用。(4分)

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4分)

③农民人均年收入及其增长情况。(4分)

④主导产业的发展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4分)

6、村民自治情况(9分)

①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分)

②成立群众自治组织。(3分)

③村内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3分)

7、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5分)

两委班子战斗力及在群众的威信。(5分)

8、村民主建设情况(6分)

①村务公开情况。(3分)

②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情况。(3分)

9、文化体育设施建设(6分)

①行政村文体设施建设及组织文体活动情况。(3分)

②自然村的文体设施建设情况。(3分)

10、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6分)

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2分)

②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分)

③低保救助率。(2分)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年终考评工作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第四季末首先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自评,再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分赴各县(市、区)统一进行实地考评。

五、考评方法

1、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新村办平时将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每年年终先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辖下的所有示范村进行考评,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市新村办,再由市考评组到各示范村进行实地考评。

2、年终考评采取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评。由市考评组对照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每个被考示范村进行评分。

3、在每年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情况和市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履行新农村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新村办。

六、奖励办法

(一)考评结束后,由市新村办汇总,根据考评结果整理资料向市政府推荐获奖示范村名单,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项设立分为三个档次:

一等奖4名:各奖励6万元

二等奖5名:各奖励4万元

三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

(三)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月一报”、“一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制度,在年终考评中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资格;其它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村的资格;市重点扶持示范村和其它示范村的空缺由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重新申报确定。

七、附则

本考评办法由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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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有关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测算确定工作
各地应根据上一年度或前三年用人单位和财政支付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或平均数额(不含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合理确定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具体扣除因素如下: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大学生的医疗费开支;
(二)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企业的职工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以及职工家属半费医疗费;
(三)一次性弥补以前年度非正常超支、突击看病等非均衡性支出以及浪费因素;
(四)非医疗费支出项目,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机构经费、企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工资、医疗设备购置费、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及伙食费补助等。
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一般职工医疗费支出基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考虑企事业单位、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个人缴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各地切不可互相攀比,也不可不作测算而盲目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实际测算小于6%的
,按实际测算数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按国家规定的6%左右的缴费率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后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安排财政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一)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其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在各项事业费预算中适当补助,与单位预算一并下达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的缴费率向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财政部门不再单独
安排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基础教育等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特殊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对不同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的具体补助比例,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职工医疗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
(一)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行业,其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支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列入成本。
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效益情况认真审核,从严把关。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也不是都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4%的水平。
(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取消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公费医疗经费”款级科目,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级科目。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大学生的医
疗费、财政对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超支给予的补助等支出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款列支。
财政对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助在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四、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成败的关键之一。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与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起切实做好基金管理各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管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要量入为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统筹基金,做到统筹基金不出赤字,略有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严密监控
和预测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赤字的预警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的原则,严格界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和责任。各地要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当地的经济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
(三)按照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增加开支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真严肃处理。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账户开设、收款、拨款、记账和基金结余管理等项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管理
(一)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实行集中管理的地区,应按这部分人员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管理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机构基本上应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实行分散管理的地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加强对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的管理。
无论是否集中管理,都要在保证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待遇的前提下,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节约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可采取核定总额,节约奖励,超支与有关方面适当挂钩等办法,切实加强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者的管理
,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和浪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担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其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可以参照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管理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减少浪费。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要积极探索大学生医疗制度改革,加强医疗费用管理。
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两个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正常合理的支出要按规定及时审批,按时拨付,对乱收乱支等违纪行为要进行纠正和严肃查处,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营。
(三)医疗保险监督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情况的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1999年10月11日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 霍文丽 430072

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采用的英文缩写是ADR)起源于美国,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的统称,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现如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数量激增、诉讼费用高居不下、诉讼程序一再迟延的困境,ADR的产生对缓解这种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以高诉讼率著称的美国,90%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并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这对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以前冷冷清清的人民法院,如今是门庭若市。人们将诉讼视为最为权威、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遇事便对簿“公堂”,满以为这样就是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权益,未免失之偏颇。诉讼的滥用只会导致有限诉讼资源的浪费,使法院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加剧自我本位和对抗心理,弱化宽容与协作的美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人类社会充满了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各种冲突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轻重缓急,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应该也必然多样化,单一的诉讼模式根本不能满足现代法治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至今是美国ADR发展最为迅速、改革步伐最大的时期,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案》,进一步推动了其利用,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将主要介绍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晚近的几点新发展,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所启发。
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融合
1925年美国《联邦仲裁法案》通过以前,美国法院一直对纠纷解决替代机制持排斥态度,要么拒绝承认与执行其裁决,要么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可任意撤消的。但在经历了七、八十年代 “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巨大压力之后,法院清醒的认识到必须寻找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分担诉讼的压力,实现纠纷的分流。因此一改对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敌视态度,主动将它们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增强了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创设了“法院附设仲裁”、“调解—诉讼”、“早期的中立评估”、“小型审判”、“和解会议”和“聘请法官”等新颖多样又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些程序并非相互孤立,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穿插灵活运用。在美国许多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助之前,必须尝试ADR中的一种或多种解决方式,并把它作为提起诉讼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明尼苏达州法院规约的规定。
其中“法院附设仲裁”和“调解—诉讼”是被美国各地区法院普遍采用的两种形式。“法院附设仲裁”发展最为成熟,在宾夕法尼亚州,每年通过这种方式处理的案件多达35000件。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仲裁,大多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展开;所作裁决也不是终局性的,如密歇根州联邦地区法院规定,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的30天内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法院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参与,为其提供仲裁员名单,送达文书。“调解—诉讼”有点类似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院调解,最大的不同就是我国的法院调解完全出自当事人自觉自愿,在美国则大多是强制性的,如离婚、劳动纠纷和小额债务纠纷等。需要指明的是,这种强制仅限于参与的强制,而不是指当事人必须接受处理结果,也不意味着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冲突升级。
二、调解制度飞速发展
上世纪90年代调解在美国获得了飞速发展,数量成爆炸性增长,尤其在涉外案件中,且发展得更加专业化。甚至有人担心它会威胁到仲裁业的生存。调解制度如此火爆当然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调解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其次,调解更快捷,更简易,甚至干脆省去了某些调查取证及文字记录的工序;再次,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调解不必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实体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作出的结果更加符合商业惯例和道德标准。最后,调解更加私秘,结果的具体细节不被公开,更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美国调解的大量使用还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在设立了“法院强制调解”制度的法院,法官会要求争议双方在进行诉讼之前首先利用调解解决争端,若调解不成,再行起诉。第二,仲裁机构也把调解看成是促进争端解决的工具之一,尝试着把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最初这是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独特做法,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借鉴。美国仲裁协会(AAA)规定的标准仲裁模式中就包括调解—仲裁混合方式(mediation-arbitration hybrids)。AAA甚至用经济手段来刺激当事人使用调解,例如调解收取的费用十分低廉;又如若调解并没有完全解决争端,AAA将会把调解费用直接充入接下来在AAA进行的仲裁费用中,以减少当事人的开销。
三、ADR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法律虽然给ADR制定出了合理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员、居中调停者或第三人的专业经验、道德品质以及驾驭技巧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最权威的非营利性仲裁服务机构美国仲裁协会(AAA),多年来不断尝试对仲裁员评选制度进行改革。过去AAA仲裁员名单中的人员大多是自愿的、非固定的、低回报的。他们有着不同的职业背景和教育背景,这使得仲裁员质量参差不齐。为改变这种状况,AAA大量减少了仲裁员的数量;提高了对法律从业经验的要求;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职业培训计划。在仲裁员的选择与评估过程中更多的听取了客户的意见。在分配案件时,根据其以往工作的法学领域、学术专长及熟悉的法律地域综合考虑,大大提高了其工作质量。
此外,这十几年来美国营利性的ADR服务机构、ADR咨询中心如雨后春笋,专业性的从业人数大幅增加,与老牌的仲裁、调解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这些公司下大力气对自己的律师、专长及成功案例进行广告宣传。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每个ADR机构不断完善自我,推陈出新。无形中也提高了ADR行业的整体水平。当然,竞争的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广大民众。
四、律师和当事人对ADR的态度大为改观
很多时候,律师常常被看成美国大片中的“英雄形象”,用尽全身解数在法庭上与对手唇枪舌战。这种品质也往往被其当事人所赞赏,乐意投入大把的钞票与“敌人”一决高低。所以长久以来,若律师向其顾客推荐使用非诉讼方式温和的解决矛盾,常常会被看成是懦弱无能的表现。这种传统观念使得ADR的普及率大打折扣。如今情况则大不相同,大量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ADR服务机构成立,一大批经过专业训练的拥有丰富ADR经验的律师涌现,使更多的律师或咨询机构敢于并乐于向顾客建议使用ADR。理由很充分,在美国使用ADR不但可以节省近65%的诉讼费用,还可以将耗时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诉讼时间缩短至三、四个星期。此外当事人不会再为把案件交给一个完全陌生的代理人而担心,而是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放弃打官司转而选择ADR的主要原因。
五、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的发展经历了长期实践摸索到逐步完善的曲折过程,长久以来奉行的以法院为中心而否定自力救济的经典法治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表现出一条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曾经极力推行以司法诉讼为社会调整之最高和最佳的美国,在面对“诉讼爆炸”的现实危机之时,最终采取了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替代和补充司法中心地位的应变措施,其影响波及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更加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来发展经济,“滥诉”和“好诉”只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吸收和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可以作到未雨绸缪,以免亡羊补牢之苦。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善。中国的调解制度古已有之,源远流长。3000多年前的西周奴隶社会已经在官府制度中专设调解官,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已建立起“乡官治事”的调解制度,把诉讼外的调解规定在乡、镇一级,此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相当发达,具有宪法地位,在其鼎盛时期的20世纪80年代,年处理纠纷量是一审民事案件的17倍之多。但近几年由于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人员的流动性、复杂性不断加剧,基层调解停留在相对萧条的状态,利用率不高。为了摆脱这种状况,2002年9月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人民调解问题召开了全国性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部制定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规章。这些举措说明了我国政府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的司法部门还应勇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胆创造纠纷解决的新形式;对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使其从粗放性的、规范性较低的简单形态上升到法治层面上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当今世界的时代理念正在发生转变,从冷战走向协作,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双赢结局。小到一个家庭,大到国际社会,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注重交流与合作、尊重与宽容,这不仅仅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恰恰迎合了这种时代理念,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版
2,Stephen K. Huber and E. Wendy Trachte-Huber,International ADR in the 1990's: the Top Ten Developments,Houston Business& Tax Law Journal,2001
3,Hon.Richard A.Levie,Recent Trends i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ssociates,LLC Washington,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