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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22:16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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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新型器材出口工作试行办法
 ((81)国科发二字040号)




 一、 根据进出口管理委员会(80)进出口管委综字第21号文件精神,为把出口工作组织得更好,以扶持科研单位多创外汇,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 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1.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对参加新型器材出口的各单位和中国科学器材公司新型器材出口部(以下简称出口部)在出口方针、政策上进行指导。
  2.各部向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呈报出口产品计划,经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审批后,交由出口部组织出口销售。
  3.各部与出口部之间是委托代销的关系。


 三、 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负责下述工作
  1.负责组织新型器材出口规划、年度计划、品种、数量的审查、平衡工作。
  2.负责组织政策性、机密性较强的新型器材出口审批和报批工作。
  3.为加强产品竞争能力,以利出口创汇,对国内新型器材的发展情况和国外需求情况经常进行了解,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确定新型器材出口方针、政策;根据国外销售情况和国内资源情况组织支持各部建立出口产品基地。


 四、 出口部负责下述工作
  代理科研等有关单位销售中间试验、试生产和小批生产的新型器材、专用仪表、器件和刀具等。
  通过各部组织所属科研单位承接国外来料加工研制新产品,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关于新型器材出口方面的具体工作是:
  1.根据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审批的各部新型器材等出口计划组织出口。
  2.统一负责出口产品的对外宣传工作,包括: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的印发、刊登广告、寄送样品、组织出国展览等。
  3.负责组织对准备出口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综合性调研,包括:贸易政策、法令、法规、进出口手续、市场情况、港口、税收情况,风俗习惯等;
  4.负责搜集国家外贸政策、法令、规定等有关文件资料。
  5.负责客户管理工作,包括:对客户进行调研,建立和发展客户,签订协议,确定报酬,建立客户档案和客商来华接待工作。
  6.负责出口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对外工作:从询盘、发盘、准备谈判直至签订合同的各项业务环节。
  7.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投保、租船、订仓、口岸接货、运到口岸后,装船前的仓储和市内运输工作;
  8.负责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要求买方开证、审证及结汇等项工作。
  9.负责联系办理仲裁事宜。


 五、 参加新型器材出口工作各部及其所属科研等单位负责下述工作
  1.编制本部门的出口产品规划和年度计划。
  2.办理出口产品除出口许可证外的报批、审批手续。
  3.提供对外宣传工作所必须的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的中英文资料。
  4.参加并进行对所出口产品销售市场的情况调研,包括适销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要、价格、包装要求和发展趋势,选择主销市场和辅销市场。
  5.负责拟定出口产品每一品种的基本销售价格和数量,并与出口部共同商定对外销售价格和数量。
  6.参加对外谈判,负责对各自产品质量、规格、技术性能,包括情况的介绍。并确定供货数量和交货日期。
  7.负责商品的包装、检验和由产地到口岸的运输。
  8.负责商品的理赔事宜。


 六、 各项费用的分担
  为扶持科研事业的发展,对出口产品所创外汇,除有关经营管理部门提取少量经营管理手续费和支付出口过程中有关业务费外,全部留给出口产品生产单位使用。
  1.出口部按照出口产品的成交额,暂定提取5%的外币,作为经营手续费,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国内差旅费、宣传广告费,印刷、文具、资料费,国内外邮电费、外宾招待费、器具购买费、委托口岸科学器材公司代为接货、发货手续费等。
  2.各部对所经营的出口产品,也可提取少量经营管理费,但建议最多不得超过2%。
  3.凡出售的产品,在装船(或飞机)前所发生的费用,如:从产地到装运口岸的国内运输费,口岸仓储费和市内运输费,报关、报验费,原产地证明书申请费,办理出口许可证费,装船(装机)吊装费等项费用,以及国外运费等,除按合同及其它规定,应由买方负担外,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4.按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给外商的佣金或各种折扣,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5.与外商签订合同后,如因生产单位在质量、数量、规格、技术数据、包装、交货期等方面未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均由原生产单位负担。
  6.如因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要求开证或其它经济手续不全,以及由于到达装船口岸后,在短途运输或仓储过程中造成损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罚款),均由出口部负担。
  7.如因对合同有争议而需申请仲裁时,其手续费由出口部负担;若仲裁败讼,视其造成损失的原因,按上述第5、第6两项的规定,分别由原生产单位或出口部负担。
  8.如需出国考察、举办展览,推销产品等所需费用(包括外汇),由参加单位分摊。


 七、 各单位用出口产品所创外汇向国外购买仪器设备、零配件、样品、样机、原材料等,一般可由中国科学器材公司代为办理;中国科学器材公司应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在收取手续费方面给以优待,按照合同成交额收取3%的人民币。


 八、 合同签订后,出口部应在一周之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二份寄给各部,以便履行。
  各生产单位,应在办理报验、领到产品质量证明书两天内将其寄往出口部。
  出口部在接到装船(装机)日期通知的当天,最迟是次日,要以电报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内,将产品运到指定港口;并应以电报通知接货的口岸所在地科学器材公司,告知装车(船或飞机)日期,车、机号或船名,而且要将提单立即寄给口岸科学器材公司;发运电报要抄送出口部。


 九、 各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的新型器材出口工作办法。并报国家科委新型材料办公室,抄送中国科学器材公司新型器材出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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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2号)《2006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授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通知》(皖政秘〔2005〕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报批工作。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承办部门。负责承办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及申办护照、签证工作。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县(区)委分别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三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来华,由我市审批和办理。

第五条 县(处)级以上人员、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对非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不包括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应预先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出访请示件上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市外办提出建议。

第九条 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实行表格式申报,并附有关材料,由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科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 副县(处)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分管外事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审批,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二条 有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副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省内、省外组团,应事先由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市政府直送市外办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

第十四条 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组团单位在征得省外办的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外办下达任务确认件。

第十五条 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六条 省外人员参加我市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管函〔2000〕426号)的规定,由我市外事部门向参团人员所在地的任务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收到函复后,方可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仍由省外办统一办理。



第五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印发



第十八条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分类:

(一)经贸、科技出国(境)团组,批件统一编号为“马政出任〔 〕 号”。

(二)马鞍山市参加中央各部委及外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由组团单位出具任务批件和通知书,确认件统一编号为“马派认〔 〕 号”。

(三)外省人员参加马鞍山市出访团组,马鞍山市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通知书统一编号为“马出通〔 〕 号”。

第十九条 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均使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样章报省外办备案)。

第二十条 马鞍山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报省外办备案,送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区政府。



第六章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需提前2周将所需外方相关资料报市外办批复后按统一格式向外方发邀请函。

第二十二条 我市邀请外国人来华仅限于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须报省外办审核后,发送邀请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出国考察为名,进行公费旅游。严禁绕道在国(境)外办理第三国签证。严禁弄虚作假、改变身份和冒名顶替,严禁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以其他方式欺骗审核、审批部门。

对违规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马鞍山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受省政府和省外办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解释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企业人员因公出访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出访地点

出访日期


费用来源

出访人数


邀请单位

在外天数


组团单位


出访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出访任务: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仅限于企业人员使用,所有申请资料(因公出访申请表、邀请函、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确认件的其它材料等)均需一式三份,A4格式。



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忻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忻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履行统计调查服务和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各部门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指导、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发布等进行管理,对部门的统计基础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部门统计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和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设置相应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市、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置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六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七条 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定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九条 部门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分类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提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第四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内专业统计报表,无论定期报表、年报或一次性调查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应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对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部门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向各部门明确统计数据报送渠道、方式、内容和时间。

第十五条 部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年报、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部门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印章上报。

第五章 统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对重要数据各部门应建立统计台帐。

第六章 统计资料的发布

  第十九条 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章 统计科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科研活动,每季度必须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辖的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及时反映、深入分析。统计信息、分析应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要适时召开统计分析交流会议,各部门统计人员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交流。

第八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部门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部门统计报表、统计信息进行考核,并对优秀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统计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工作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对政府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屡次迟报、拒报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随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四)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