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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20:40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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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加强市容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责任界定的通知》(新政办〔2005〕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工作,应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不影响市民出行、不影响交通、不扰民、维护市容环境为前提,在市区内部分居民聚集区和小街巷统一规划设置一些临时便民摊点,缓解因市场不足给市民带来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设置范围
  (一)便民服务点设置。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居民社区院内、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5米以内的胡同一侧设置临时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馒头面条、蔬菜、早点便民服务点。
  (二)烧烤摊点设置。在外环农贸市场内设置烧烤等消夏夜市。
  (三)临时摊贩区设置。在个别次干道、断头路、小街巷、待建工地、空闲院内设置临时摊贩区、早市。
  (四)时令摊点设置。根据季节特点,在宽敞的小街巷一侧、沿主次干道部分胡同口内、居民社区院内设置西瓜销售点。
  三、申批程序
  凡在市区内设置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需以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城管局受理,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后方可设立;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管理标准,认真搞好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内摆摊设点;在此规定之前设立的临时摊贩区(点)和早夜市由辖区政府和管理单位重新申报。
  四、管理标准
  (一)定位标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必须定位标注,由建设单位统一挂牌画线,指定摊位区域,注明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监督电话等内容,便于群众监督。商户要在指定区域内按要求经营,不准超越界线摆摊设点,达到摆放有序,整齐划一。
  (二)规范统一。摊贩区的货架样式要统一,规格尺寸要统一,总体色彩要统一;便民服务点的活动伞(棚)要统一。
  (三)经营时间。便民服务点早5点—8点,晚17点—21点(日杂、修鞋配锁、修自行车除外);早市收摊时间不得迟于7点30分;夜市出摊时间18时,收摊时间不得迟于当日23时;临时摊贩区5时—21时;临时西瓜销售摊点经营时间为6月1日—8月31日。
  (四)强化管理。所有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均要按要求配备垃圾容器,统一摆放位置,禁止乱泼乱倒,乱丢乱扔;经营品种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经营人员要身体健康,禁止带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参与经营;摊点内要有专人保洁,随时清除污物,始终保持摊点区域和周围干净卫生。
  五、管理责任
  临时摊贩区、便民服务点和临时西瓜销售摊点的管理由各辖区城管局全面负责,实行定岗定位定责任的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临时摊贩区和便民服务点的日常督查工作,依照摊点有关考评细则,坚持月检查、季排名、半年总结讲评制度,对管理严格、制度落实、服务质量好的摊点管理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摊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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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政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州人
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
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州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履行全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
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
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
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
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
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二)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
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
一同考核。

(一)自治州州长是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州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州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
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协助自治州州长做好全州的安全生产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州长研究、协调、解决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各副州长落实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
产责任制;

4、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
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
情况;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州安
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长、常务副州长;

2、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州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
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州长、常务副
州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
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
查督办;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
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
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副州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
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
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
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
极协助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
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
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承办州长、常务副州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它工作。

三、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
协调相应的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
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3、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州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

1、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自治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指导、监督和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
监督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州安全生
产工作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建议;

4、负责发布全州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州伤亡事故统计工
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受
州人民政府委托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组织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全州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
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
全管理。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
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
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
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以下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
理办法,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
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
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定期向分管副州长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6、应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7、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
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
时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编制、
监督考核和信息汇总,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研究提出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及
剧毒化学品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完善和组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自治区煤矿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
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5、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
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
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
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
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示范工作情况,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了《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经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阶段性工作成果的及时验收、总结、应用,为“十二五”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规划部署提供服务。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照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求,经过实地测量和埋桩设标后方可进行配号,以实现矿业权实地核查与矿业权统一配号工作的无缝连接。

附件:

1.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

2.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1.《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6/P020090603580307879093.doc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6/P0200906035803086146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