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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1:41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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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3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应调查、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贷款审批人对贷款金额、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转帐支票等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或售房人帐户。

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应自准予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含配偶)必须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含配偶)即为抵押人:

(一)借款人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好的抵押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收执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处分抵押物,且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章 贷款回收和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贷款月数-1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个人帐户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受托银行,根据合同定期从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委托扣款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所在工作单位或其工资发放部门,根据合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划资金代为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委托扣款协议等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或累计六个月(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相关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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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下简称“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资源节约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政函〔2010〕226号)、《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决议》和《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动大开放,建设新湘潭”为总体目标,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率先走出一条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崇尚创新、正确引导的原则,鼓励、引导和保护改革试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市积极营造鼓励改革,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是改革试验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具体负责“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综合协调、督导服务、备案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有关重大改革方案,指导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结合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组织开展市本级的改革试验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对改革试验中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等牵头组织协调;
(四)负责全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事项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湘潭“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中的改革资金进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全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相关政策和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 市直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指导县(市)区、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有关改革试验工作;
(四)积极争取与国、省对口部门建立合作共建机制。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制定推进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风险和效益评估。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九条 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土地管理、投融资、对外开放、财税、城乡统筹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体制机制创新等“四个示范城市”建设。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推进湘江湾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建立资源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阶梯式水价、电价和气价改革,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市场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布局,建立企业和项目在市域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坚持“存量改造提升、增量创新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革,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配置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两型产业”体系。
建立健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制度和退出补偿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扶持机制,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技术创新等方面完善支持措施;开展产业退出补偿试点,依法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逐步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健全土地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设立“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政策措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机制;推广农村村镇银行试点,推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机制,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金融在改革试验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深化自主创新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自主创新体系,建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着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高层次的加工贸易,提高外向型经济层次,加快形成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第十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区域协调、共同繁荣的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第十七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完善党政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与“两型社会”相适应、高效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项目化”管理包括四个基本程序:项目论证、备案管理、组织实施、验收评估。
(一)项目论证。“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的牵头单位要科学开展前期论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改革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详细工作步骤、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
(二)备案管理。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填写《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与实施方案一起报市“两型”办备案管理。市“两型”办将备案的“两型社会”专项实施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
(三)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决定的实施方案,按步骤、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验收评估。年底,根据项目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实施单位认真总结,并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评估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对改革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验收。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开展改革满意度测评。
“两型社会”重大改革试验方案的决策,须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潭政发〔2010〕16号)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两型”办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跟踪分析改革试验的效果,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改革试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会有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两型社会”建设改革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两型社会”建设改革的副市长,原则上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涉事单位成员会议,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协调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两型”办要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召开各专项改革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会议,了解各专项改革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两型社会”改革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的改革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重大改革项目的调研、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风险效益评估等工作;对在改革试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要保障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组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市“两型”办建立“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试验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将“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目标任务组织落实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建立改革试验纠偏机制,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过程中引起不良反应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异大的情形,市“两型”办、上级部门可以要求纠正,必要时,可责令停止实施。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抵制、阻挠、推诿、敷衍“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试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贸函〔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外贸商品质量,2011年,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年),并成立质量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贸司)。

  现将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送上,请各地方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组织本地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1、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2、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主要活动时间及分工安排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办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一、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必要性

  (一)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我国外贸发展迅速,但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比重不高,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仍有待加强。必须坚持不懈地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推动我国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体现我外贸大国形象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我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削弱了消费者对中国商品的信心。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我出口商品质量,是在国际社会树立“中国制造”形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我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和大局意识,自觉承担保障出口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一)出口商品、企业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国际评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信心进一步增强,进出口商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质量意识、以质取胜和以质量求效益、抓市场、谋发展的意识显著增强。在重点出口行业、领域培育、树立更多优质企业典型。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环境。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举行质量提升年活动启动仪式。召开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商务部领导讲话, 有关部门代表发言。各地组织参加分会场会议。

  (二)开展外贸行业倡议活动。组织有关商会向全体外贸企业发出倡议,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国以及出口目的国标准,守法经营,致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共同维护中国企业和商品形象。

  (三)继续开展中国商品宣传推介活动,树立“中国制造”良好国际形象。继续开展“中国制造”对外宣传,制作播放我重点行业出口商品的宣传片。组织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外国新闻媒体在华单位等参观我优质出口企业。继续组织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宣传团活动,推介我优质出口商品和企业。借助重要农产品国际性贸易会议平台,宣传推介我优质品牌出口农产品。

  (四)举办系列公共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交会、华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发放一批重点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外贸相关知识培训。以各商会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平台。继续做好“提升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政策措施”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外贸商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五)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组织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维护良好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意识。

  (六)组织外贸商品质量提升经验交流活动。在第110届广交会期间,举办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代表交流经验,参观考察优质外贸企业。

  (七)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外贸商品质量宣传和提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优势商品和本地区企业情况,通过独立组团等方式进行海外推介活动。

  (八)利用多种媒介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持续提供新闻热点。制作、播放中央电视台英语专题节目。通过中央电视台英语新闻频道介绍中国在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国际商报开辟专栏,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发表评论文章。邀请中央媒体参与质量提升年有关报道活动。